1.目的:
(1)為有效管理捷運工程各施工標廠商使用材料之品質而訂定本品質管
理方案,以加強材料供應商(以下簡稱供料商)重視本局工程契約
要求,確保捷運工程材料之品質。
(2)按 CNS 12681(ISO 9001)預防措施之精神,對於供應品質不穩定之
材料供應商,工程司將依權責加強管控,以預先杜絕其不良產品或
服務之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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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據:本局施工標契約一般條款 I.5「品質及執行方式」、 J.8「工程
及材料之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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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範圍:
(1)本局查核金額以上之捷運工程(含捷運聯合開發共構含捷運聯合開
發共構含捷運聯合開發共構工程或其他或其他與捷運設施有關之有
關之工程)。
(2)供應上述工程之大宗/重要材料供應商(捷運聯合開發共捷運聯合
開發共捷運聯合開發共構工程或其他與捷運設施有關之工程或其他
與捷運設施有關之工程或其他與捷運設施有關之工程或其他與捷運
設施有關之工程或其他與捷運設施有關之工限於鋼筋及預拌混凝土
材料限於鋼筋及預拌混凝土材料限於鋼筋及預拌混凝土材料限於鋼
筋及預拌混凝土材料限於鋼筋及預拌混凝土材料限於鋼筋及預拌混
凝土材料)。
(3)本方案有關供料商之定義為「國內產品製造商」及「國外產品代理
商」,其中國產品製造商如為同一公司之不同工廠,則其不合格扣
點係分別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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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辦法:各施工標之材料供應商如發生下列情形之一,除特殊原因外(如
無法覓得替代供料商或因緊急情形無法暫停供料),工程處應責成廠商
辦理材料供應商暫停供料。處於暫停供料之材料供應商須經工程處專案
稽查合格方得恢復供料;前述因特殊原因無法暫停供料之供料商,工程
處亦應於 3個月內責成廠商督管供料商改善完畢,並經工程處稽查合格
,否則仍應辦理暫停供料以確保品質。
(1)送交捷運工程之材料於連續 6個月期間之內,經工程處材料品管查
驗及本局工務管理處材料品管查證試驗結果合計,依表 1「材料試
驗不符合項目扣點表」規定,同一供料商累計扣點達 6點,經工務
管理處通知相關工程處辦理暫停供料者。
(2)經本局工務管理處依「土建大宗/重要材料供料商品質管理能力評
鑑執行方案」辦理評鑑結果,未達規定合格標準,且無法於改善期
限內通過複查者。
(3)本府或其他上級機關辦理施工品質查核結果之評分為80分以下時,
經工程處確認主要為材料供應商產生缺失所致者。
(4)材料供應商之供應時程無法掌握或統計分析顯示品質出現不穩定之
情況,經工程處行文要求改善無效者。
(5)材料供應商供應之材料出現缺失,導致工程品質或進度受嚴重影響
經工程處確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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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注意事項:
5.1 工程處應專案列管所轄各供料商之品質缺失紀錄,加以考核追蹤做
為辦理依據。
5.2 經工務管理處通知處以暫停供料之供料商,相關主管之工程處可依
本局供料商品質管理能力評鑑執行方案辦理專案稽查(得通知工務
管理處協助),稽查合格後通知工務管理處及副知其他工程處解除
列管。
5.3 依據契約一般條款(GP) I.5「品質及執行方式」條款及土建工程
技術規範第 03010章 1.6.6節等規定,各工程處應對混凝土、鋼筋
等大宗重要材料,要求承攬廠商至少提送 2家供料商,以備供料商
若因故暫停供料時,第 2家供料商可繼續供料;其餘材料則得視供
應狀況要求廠商提送備用廠。
5.4 捷運工程材料供應商之品質管理方案流程圖繪製如圖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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