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消防人員士氣,加強執勤
消防人員因公傷亡之即時濟助,特設置臺北市消防人員安全濟助金(
以下簡稱本濟助金),並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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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局為管理本濟助金,特設臺北市消防人員安全濟助金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負責管理本濟助金、受理申請案件及核發等相關事
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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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置委員十五人至十七人,主任委員由局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二人
,由局長指定副局長一人及主任秘書兼任,其餘委員由主任委員就下
列有關人員聘(派)兼之:
(一)災害搶救科、緊急救護科、督察室、秘書室、人事室、政風室、
會計室、第一、二、三、四救災救護大隊等勤業務相關人員。
(二)民間團體代表、社會公正人士或專家學者一人至三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
遴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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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任務如下:
(一)審議本濟助金之運用。
(二)監督本濟助金之收支、保管及執行事項。
(三)其他與本濟助金有關事項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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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每年至少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主任委
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主任
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本局委員不克出席時,得委任代理人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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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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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會行政業務所需經費,由本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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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濟助金來源如下:
(一)個人或團體之捐贈。
(二)其他補助。
(三)本濟助金運用餘額之孳息收入。
本濟助金在本府市庫代理銀行設立專戶存儲循環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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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要點所稱消防人員,指本局編制內人員、臺北市義勇消防組織編制
人員、服消防役人員及依消防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被調度、運用之政府
機關、公、民營事業機構消防、救災、救護人員與第三十二條第二項
規定應消防機關要求從事救災救護之人民。
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生於本局實習支援服行消防勤務
或奉令協助本局執行消防任務期間,視同現職消防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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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濟助金濟助對象以消防人員因搶救災害、緊急救護或其他因公死亡
、失能或受傷者為限;同一消防人員就同一事故,以申請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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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消防人員得於出院後三個月內,填具申請表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服務
單位提出申請,由服務單位轉送本局(督察室)申請濟助,提經局
長(主任委員)核可後,得先行撥發濟助金,再提請本會追認:
(一)醫院住院診斷證明書、失能證明書或死亡證明書正本。
(二)查案報告書。
(三)身分證明文件。
(四)未(已)請領其他濟助金切結書。
(五)其他經本會要求提供之資料。
申請人為第九點第二項所定人員者,應由其所屬學校依本要點規定
申請。
申請人逾第一項所定期限提出申請,或申請文件有欠缺,經通知限
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得駁回其申請。
本局依第一項規定先行撥發之濟助金,經提會追認決議增加發給額
度時,由本局依核發程序追加發給。如經本會決議不予追認或減少
發給額度時,由本局通知申請人或領取人於一個月內將差額全數繳
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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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濟助金核發標準如下:
(一)死亡濟助金:
1.因執行搶救災害或緊急救護而死亡者,發給其遺族新臺幣三
百四十五萬元。
2.其他因執行職務或服一般勤務發生意外事故死亡者,發給其
遺族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
(二)失能濟助金:
1.因執行搶救災害或緊急救護而全失能者,發給新臺幣三百四
十五萬元;半失能者,發給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部分失能
者,發給新臺幣九十萬元。
2.其他因執行職務或服一般勤務發生意外事故而全失能者,發
給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半失能者,發給新臺幣九十萬元;
部分失能者,發給新臺幣四十五萬元。
(三)受傷濟助金:
1.傷勢嚴重住院急救有生命危險者:發給新臺幣六萬元至十萬
元。
2.傷勢嚴重住院有失能之虞者:發給新臺幣五萬元至八萬元。
3.傷勢嚴重住院者:發給新臺幣三萬元至六萬元。
4.受傷住院者,發給新臺幣一萬元至四萬元。
5.受傷未住院者,發給新臺幣一千元至三千元。
前項第一款死亡濟助金之領受順序、數人領受方式、經消防人員預
立遺囑指定領受及領受權之喪失,比照公務人員撫卹法相關規定辦
理。
第一項第二款失能濟助金之失能等級認定均按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
付標準表之規定辦理。
濟助對象如自受傷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轉為失能或失能程度加
重或死亡者,按加重之失能等級或死亡之發給標準補足濟助金。
申請人領有其他同性質濟助金者,應予抵充,僅發給不足本會核定
濟助金之差額;已達核定濟助金者,不再發給。其申請死亡濟助金
、失能濟助金者,並應優先請領內政部「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
員及協勤民力安全金」。
前第十點及第十一點各項特殊情形,經提報本會決議通過者,不在
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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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要點所定書表格式,由本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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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本濟助金專供本要點所定用途使用,不得移作他用。濟助金餘額不
足時,按剩餘金額發給;濟助金用罄後,本局不再受理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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