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機電系統工程處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5月11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機電系統工程處(以下簡稱本處)置處長,承臺北
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以下簡稱捷運局)局長之命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
屬員工;置副處長二人,襄理處務。

本處設下列各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系統科:電聯車、號誌、通訊、電力、自動收費、電梯、電扶梯、機
    廠設施等工程履約階段之整體設計審查評估、國內施工階段之整體安
    裝組合測試、系統保證及與營運間界面之聯繫等事項。
二、計管科:整體機電系統工程履約施工階段時程預算、人力調配、管制
    、型態界面及文件管理等事項。
三、設備科:電聯車、號誌、通訊、電力、自動收費、電梯、電扶梯、機
    廠設施等分項工程履約階段之設計審查、駐廠檢測、裝備驗收、工程
    變更、時程管制、廠商協調、國內施工階段之現場監督及安全衛生等
    事項。
四、物管科:電聯車、號誌、通訊、電力、自動收費、電梯、電扶梯、機
    廠設施等工程之履約管理、駐廠檢測整體規劃、督導機具裝備庫存管
    理、工程發包訂約及一般工事管理等事項。
五、秘書室:文書、檔案、出納、總務、財產之管理與公關、研考等業務
    及不屬於其他各單位事項。

本處置總工程司、主任秘書、副總工程司、科長、主任、正工程司、秘書
、副工程司、幫工程司、工程員、科員、助理員、助理工程員、辦事員及
書記。

本處為辦理捷運機電系統工程及監造業務需要,得設工務所,工務所置主
任一人,所需人員在捷運局或本處總員額內調兼。

本處設會計室,置主任、科員及辦事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及科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本處設政風室,置主任及科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本處為應工程施工需要,於施工高峰人力不足時,得聘僱各類專門人員補
足之。

本處為處理特定事務,得設置各種任務編組,其設置要點另定之。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處長出缺,繼任人選未任命前,由捷運局轉陳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
府)派員代理。
處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處長。
二、總工程司。
三、主任秘書。

本處設處務會議,由處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
開臨時會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
一、處長。
二、副處長。
三、總工程司。
四、主任秘書。
五、科長。
六、主任。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處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乙表及丙表。甲表由本處擬訂,報請捷運局
轉陳市政府核定;乙表由本處擬訂,報請捷運局核定;丙表由本處訂定,
報請捷運局備查。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