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籌備處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82年11月26日

所有條文

  臺北市政府為辦理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營運籌劃工作及籌設臺北都
  會區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特成立籌備處(以下簡稱本處)。

  本處置處長一人,秉承市長之命,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單位及員
  工;置副處長三人,一人為專任,另二人由臺灣省政府及臺北市政府派
  員兼任,襄理處務。

  本處設左列各組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並得分課辦事:
  一、營銷組:掌理系統營運費率、現金處理、票證、廣告、販賣店之規
      劃與管理、財務、保安規劃、公司籌組、研考及其他綜合性事項。
  二、運務組:掌理系統運務規章、手冊、作業程序及管理制度之研擬,
      運務人員調派作業、旅客及系統安全防護之籌劃及運務人員之儲備
      等事項。
  三、維修組:掌理系統維修計畫、規章、手冊作業程序、自辦或外包維
      修項目及管理制度之研擬、維修人員調派作業、物料及資訊管理之
      規劃,以及維修人員之儲備等事項。
  四、編訓組:掌理系統營運與維修訓練規劃、訓練需求分析、師資培養
      、訓練設備規劃、人員儲訓等事項。
  五、聯合開發組:掌理聯合開發計畫投資、興建及管理執行計畫之研訂
      、聯合開發計畫之招標、財務規劃及經營管理規章制度之訂定等事
      項。
  六、財務室:掌理財務計畫之研擬、財務分析、財產管理及財務調度等
      事項。
  七、行政室:掌理法制、公關、議事、文書、印信、出納、事務管理及
      不屬其他組室事項。

  本處置總工程司一人,承處長之命負責處理工程技術事項,副總工程司
  一人襄理之。

  本處置主任秘書、組長、主任、秘書、正工程司、專員、課長、副工程
  司、幫工程司、課員、工程員、助理工程員、辦事員及雇員。

  本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專員、課員、佐理員、雇員,依法辦理歲
  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

  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課員、助理員、雇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本處設政風室,置主任、課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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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 北 市 政 府 建 設 局 編 制 表(核 定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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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職      稱│官  等│員  額│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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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處      長│簡  派│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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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一│兼任二人由臺灣省│
  │副  處  長│簡  派│      │政府及臺北市政府│
  │          │      │  (二)│派員兼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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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本職稱之職等,在│
  │          │      │      │「丁、地方機關職│
  │總 工程 司│簡  派│    一│務列等表之八」未│
  │          │      │      │規定前,暫以簡派│
  │          │      │      │第十職等至第十一│
  │          │      │      │職等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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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 任秘 書│簡  派│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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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本職稱之職等,在│
  │          │薦派至│      │「丁、地方機關職│
  │副總工程司│      │    一│務列等表之八」未│
  │          │簡  派│      │規定前,暫以薦派│
  │          │      │      │第九職等至簡派第│
  │          │      │      │十職等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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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本職稱之職等,在│
  │          │薦派至│      │「丁、地方機關職│
  │組      長│      │    五│務列等表之八」未│
  │          │簡  派│      │規定前,暫以薦派│
  │          │      │      │第九職等至簡派第│
  │          │      │      │十職等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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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一、財務室。    │
  │          │      │      │二、本職稱之職等│
  │          │      │      │    ,在「丁、地│
  │主      任│薦派至│    一│    方機關職務列│
  │          │      │      │    等表之八」未│
  │          │簡  派│      │    規定前,暫以│
  │          │      │      │    薦派第九職等│
  │          │      │      │    至簡派第十職│
  │          │      │      │    等辦理。    │
  │          ├───┼───┼────────┤
  │          │      │      │一、行政室。    │
  │          │      │      │二、本職稱之職等│
  │          │      │      │    ,在「丁、地│
  │          │薦  派│    一│    方機關職務列│
  │          │      │      │    等表之八」未│
  │          │      │      │    規定前,暫以│
  │          │      │      │    薦派第九職等│
  │          │      │      │    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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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本職稱之職等,在│
  │          │      │      │「丁、地方機關職│
  │          │薦派至│    一│務列等表之八」未│
  │秘      書│      │      │規定前,暫以薦派│
  │          │簡  派│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
  │          │      │      │等或簡派第十職等│
  │          │      │      │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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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一、內四人得列簡│
  │          │      │      │    派。        │
  │          │      │      │二、本職稱簡派官│
  │          │      │      │    等之職等,在│
  │正 工程 司│薦  派│  一三│    「丁、地方機│
  │          │      │      │    關職務列等表│
  │          │      │      │    之八」未規定│
  │          │      │      │    前,暫以簡派│
  │          │      │      │    第十職等辦理│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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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專      員│薦  派│    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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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二│兼任一五人由副工│
  │課      長│薦  派│      │程司(或專員)以│
  │          │      │(一五)│上人員兼任。    │
  ├─────┼───┼───┼────────┤
  │副 工程 司│薦  派│  三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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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幫 工程 司│委派至│  五七│                │
  │          │薦  派│      │                │
  ├─────┼───┼───┼────────┤
  │課      員│委  派│  三三│內一一人得薦派。│
  ├─────┼───┼───┼────────┤
  │          │      │      │一、內二二人得列│
  │          │      │      │    薦派。      │
  │          │      │      │二、本職稱薦派官│
  │          │      │      │    等之職等,在│
  │工  程  員│委  派│  六六│    「丁、地方機│
  │          │      │      │    關職務列等表│
  │          │      │      │    之八」未規定│
  │          │      │      │    前,暫以薦派│
  │          │      │      │    第六職等辦理│
  │          │      │      │    。          │
  ├─────┼───┼───┼────────┤
  │助理工程員│委  派│  一七│                │
  ├─────┼───┼───┼────────┤
  │辦  事  員│委  派│  一四│                │
  ├─────┼───┼───┼────────┤
  │雇      員│僱  用│    六│                │
  ├─┬───┼───┼───┼────────┤
  │會│會  計│薦  任│    一│                │
  │  │主  任│      │      │                │
  │  ├───┼───┼───┼────────┤
  │  │專  員│薦  任│    一│                │
  │  ├───┼───┼───┼────────┤
  │計│課  員│委  任│    三│內一人得列薦任。│
  │  ├───┼───┼───┼────────┤
  │  │佐理員│委  任│    二│                │
  │  ├───┼───┼───┼────────┤
  │室│雇  員│僱  用│    一│                │
  ├─┼───┼───┼───┼────────┤
  │人│主  任│薦  任│    一│                │
  │  ├───┼───┼───┼────────┤
  │  │課  員│委  任│    三│內一人得列薦任。│
  │事├───┼───┼───┼────────┤
  │  │助理員│委  任│    一│                │
  │  ├───┼───┼───┼────────┤
  │室│雇  員│僱  用│    一│                │
  ├─┼───┼───┼───┼────────┤
  │政│      │      │      │本職稱之職等,在│
  │  │      │      │      │「丁、地方機關職│
  │  │主  任│薦  任│    一│務列等表之八」未│
  │風│      │      │      │規定前,暫以薦任│
  │  │      │      │      │第九職等辦理。  │
  │  ├───┼───┼───┼────────┤
  │室│課  員│委  任│    二│                │
  ├─┴───┼───┼───┼────────┤
  │合      計│      │二八二│                │
  │          │      │(一七)│                │
  └─────┴───┴───┴────────┘
  附註: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八
        」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本處設處務會議,由處長召集,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由左列人員組成;
  一、處長。
  二、副處長。
  三、總工程司。
  四、主任秘書。
  五、組長。
  六、主任。
  七、其他經處長指定出席之人員。

  本處於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正式成立後撤銷之。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