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4月24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組織規程第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市長之命,綜理
  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單位及員工;置副局長三人,襄理局務。

  本局設下列各單位,分別掌理有關事項,並得分課辦事:
  一、第一處:掌理捷運系統路網規劃、路線工程規劃、環境影響評估、
      用地規劃、其他運輸系統,營運規劃、都市計劃、公共設施之配合
      規劃,及研考等事項。
  二、第二處:掌理有關工程之調查、測量、鑽探、車道、廠站等之土木
      、建築、景觀等之規劃、設計、材料規格、施工規劃、施工計畫、
      概算編擬等事項。
  三、第三處:掌理車輛設備、廠房設施、電力供需、號誌電訊之規劃、
      設計、採購、安裝、測試及概算編擬等事項。
  四、第四處:掌理工程之發包、訂約、施工管理、工程物料採購、儲運
      、工程概算進度控制等事項。
  五、第五處:掌理土地開發基地規劃及評選、效益評估、用地取得、細
      部計畫、研訂開發計畫、建築設計、聯合開發基金管理、權益分配
      、投資管理及公有不動產租售、與其他經營管理等有關事項。
  六、品保中心:掌理品質保證、品質管制、各項成品測試及材料試驗、
      價值工程及安全衛生等事項。
  七、資訊中心:掌理整體資訊系統規劃、有關應用系統開發與應用,設
      備之操作、維護、資料處理,以及其他資訊,表報、檔案之建立與
      管理事項。
  八、財務室:掌理財務計畫之研擬、財務調度、財務管理、成本分析、
      工程保險及出納等事項。
  九、路權室:掌理用地取得、拆遷協調、費用發放及路權之管理事項。
  十、公共關係室:掌理公共關係、對外宣導、新聞聯繫、社會協調、公
      眾服務等事項。
  十一、秘書室:掌理法規、文書、印信及其他事務管理事項。

  本局置總工程司一人,承局長之命負責處理工程技術事項;副總工程司
  四人襄理之。

  本局置主任秘書、處長、主任、副處長、副主任、專門委員、秘書、技
  正、正工程司、專員、課長、副工程司、幫工程司、課員、工程員、助
  理工程員、辦事員、書記。

  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副主任、視察、股長、課員、辦事員、書
  記,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專員、股長、課員、助理員、書記,依法辦理
  人事管理事項。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股長、課員、助理員、書記,依法辦理政風事
  項。

  本局得視個別工程施工需要,設施工單位,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本局得視特別業務需要,報經臺北市政府核定後設各種委員會。

  本局得聘請國內外專家為顧問。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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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 北 市 政 府 捷 運 工 程 局 編 制  表    │
├──────┬─────┬────┬─────┤
│職        稱│官      等│員    額│備      考│
├──────┼─────┼────┼─────┤
│局        長│          │      一│比照簡任第│
│            │          │        │十三職等。│
├──────┼─────┼────┼─────┤
│副   局   長│簡      派│      三│          │
├──────┼─────┼────┼─────┤
│總 工 程 司 │簡      派│      一│          │
├──────┼─────┼────┼─────┤
│主 任 秘 書 │簡      派│      一│          │
├──────┼─────┼────┼─────┤
│副總工程司  │簡      派│      四│本職稱之職│
│            │          │        │等,在「丁│
│            │          │        │、地方機關│
│            │          │        │職務列等表│
│            │          │        │之八」未規│
│            │          │        │定前,暫以│
│            │          │        │簡派第十職│
│            │          │        │等辦理。  │
├──────┼─────┼────┼─────┤
│處        長│薦派至簡派│      五│          │
├──────┼─────┼────┼─────┤
│主        任│薦派至簡派│      四│品保中心、│
│            │          │        │資訊中心、│
│            │          │        │財務室、路│
│            │          │        │權室。    │
│            ├─────┼────┼─────┤
│            │薦      派│      二│公共關係室│
│            │          │        │、秘書室。│
├──────┼─────┼────┼─────┤
│副   處   長│薦派至簡派│      五│          │
├──────┼─────┼────┼─────┤
│副   主   任│薦      派│      四│品保中心、│
│            │          │        │資訊中心、│
│            │          │        │財務室、路│
│            │          │        │權室。    │
├──────┼─────┼────┼─────┤
│專 門 委 員 │簡      派│      三│          │
├──────┼─────┼────┼─────┤
│秘        書│薦派至簡派│      三│          │
├──────┼─────┼────┼─────┤
│技        正│薦      派│    二一│內七人得列│
│            │          │        │簡派。    │
├──────┼─────┼────┼─────┤
│正 工 程 司 │薦      派│    三六│內十二人得│
│            │          │        │列簡派。  │
├──────┼─────┼────┼─────┤
│專        員│薦      派│    一一│          │
├──────┼─────┼────┼─────┤
│課        長│薦      派│    一0│兼任(三二│
│            │          │(三二)│)人由專員│
│            │          │        │或副工程司│
│            │          │        │以上人員兼│
│            │          │        │任。      │
├──────┼─────┼────┼─────┤
│副 工 程 司 │薦      派│    九五│          │
├──────┼─────┼────┼─────┤
│幫 工 程 司 │薦      派│  一五三│          │
├──────┼─────┼────┼─────┤
│課       員 │委派或薦派│    四六│          │
├──────┼─────┼────┼─────┤
│工   程   員│委派或薦派│    七四│          │
├──────┼─────┼────┼─────┤
│助理工程員  │委      派│    一四│          │
├──────┼─────┼────┼─────┤
│辦   事   員│委      派│    四二│          │
├──────┼─────┼────┼─────┤
│書        記│委      派│    一八│          │
├─┬────┼─────┼────┼─────┤
│會│會計主任│薦      任│      一│          │
│  ├────┼─────┼────┼─────┤
│  │副 主 任│薦      任│      一│          │
│  ├────┼─────┼────┼─────┤
│  │視    察│薦      任│      一│          │
│  ├────┼─────┼────┼─────┤
│  │股    長│薦      任│      五│          │
│計├────┼─────┼────┼─────┤
│  │課    員│委任或薦任│    一一│          │
│  ├────┼─────┼────┼─────┤
│  │辦 事 員│委      任│      三│          │
│  ├────┼─────┼────┼─────┤
│  │書    記│委      任│      二│俟留用雇員│
│  │        │          │        │出缺後改置│
│室│        │          │        │。        │
├─┼────┼─────┼────┼─────┤
│人│主    任│薦      任│      一│          │
│  ├────┼─────┼────┼─────┤
│  │專    員│薦      任│      一│          │
│  ├────┼─────┼────┼─────┤
│  │股    長│薦      任│      三│          │
│  ├────┼─────┼────┼─────┤
│  │課    員│委任或薦任│      七│          │
│事├────┼─────┼────┼─────┤
│  │助 理 員│委      任│      二│內一人得列│
│  │        │          │        │薦任。    │
│  ├────┼─────┼────┼─────┤
│  │書    記│委      任│      一│俟留用雇員│
│  │        │          │        │出缺後改置│
│室│        │          │        │。        │
├─┼────┼─────┼────┼─────┤
│政│主    任│薦      任│      一│          │
│  ├────┼─────┼────┼─────┤
│  │股    長│薦      任│      二│          │
│  ├────┼─────┼────┼─────┤
│  │課    員│委任或薦任│      三│          │
│風├────┼─────┼────┼─────┤
│  │助 理 員│委      任│      二│內一人得列│
│  │        │          │        │薦任。    │
│  ├────┼─────┼────┼─────┤
│  │書    記│委      任│      一│俟留用雇員│
│  │        │          │        │出缺後改置│
│室│        │          │        │。        │
├─┴────┼─────┼────┼─────┤
│合        計│          │  六0四│          │
│            │          │(三二)│          │
├──────┴─────┴────┴─────┤
│附註:                                        │
│  一、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
│      關職務列等表之八」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
│      正時亦同。                              │
│  二、為因應業務需要,得在本編製表內所列專員、│
│      課長、課員等職稱指定其中四人辦理法制業務│
│      。                                      │
│  三、本局人事室、政風室、會計室現職雇員四人,│
│      仍以原職稱留用,出缺後改置為書記。      │
└───────────────────────┘

  本局設局務會議,由局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
  召開臨時會議,均以左列人員組成之:
  一、局長。
  二、副局長。
  三、總工程司。
  四、主任秘書。
  五、處長。
  六、主任。
  七、其他經局長指定出席之人員。

  本局於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工程全部完工後適當時機裁撤之。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局擬訂,報請臺北市政府
  核定;乙表由本局訂定,報請臺北市政府備查。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