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組織規程第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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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市長之命,綜理
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單位及員工;置副局長三人,襄理局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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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下列各單位,分別掌理有關事項,並得分課辦事:
一、第一處:掌理捷運系統路網規劃、路線工程規劃、環境影響評估、
用地規劃、其他運輸系統,營運規劃、都市計劃、公共設施之配合
規劃,及研考等事項。
二、第二處:掌理有關工程之調查、測量、鑽探、車道、廠站等之土木
、建築、景觀等之規劃、設計、材料規格、施工規劃、施工計畫、
概算編擬等事項。
三、第三處:掌理車輛設備、廠房設施、電力供需、號誌電訊之規劃、
設計、採購、安裝、測試及概算編擬等事項。
四、第四處:掌理工程之發包、訂約、施工管理、工程物料採購、儲運
、工程概算進度控制等事項。
五、第五處:掌理土地開發基地規劃及評選、效益評估、用地取得、細
部計畫、研訂開發計畫、建築設計、聯合開發基金管理、權益分配
、投資管理及公有不動產租售、與其他經營管理等有關事項。
六、品保中心:掌理品質保證、品質管制、各項成品測試及材料試驗、
價值工程及安全衛生等事項。
七、資訊中心:掌理整體資訊系統規劃、有關應用系統開發與應用,設
備之操作、維護、資料處理,以及其他資訊,表報、檔案之建立與
管理事項。
八、財務室:掌理財務計畫之研擬、財務調度、財務管理、成本分析、
工程保險及出納等事項。
九、路權室:掌理用地取得、拆遷協調、費用發放及路權之管理事項。
十、公共關係室:掌理公共關係、對外宣導、新聞聯繫、社會協調、公
眾服務等事項。
十一、秘書室:掌理法規、文書、印信及其他事務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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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置總工程司一人,承局長之命負責處理工程技術事項;副總工程司
四人襄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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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置主任秘書、處長、主任、副處長、副主任、專門委員、秘書、技
正、正工程司、專員、課長、副工程司、幫工程司、課員、工程員、助
理工程員、辦事員、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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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副主任、視察、股長、課員、辦事員、書
記,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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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專員、股長、課員、助理員、書記,依法辦理
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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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股長、課員、助理員、書記,依法辦理政風事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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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得視個別工程施工需要,設施工單位,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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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得視特別業務需要,報經臺北市政府核定後設各種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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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得聘請國內外專家為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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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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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 北 市 政 府 捷 運 工 程 局 編 制 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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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 稱│官 等│員 額│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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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 長│ │ 一│比照簡任第│
│ │ │ │十三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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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 局 長│簡 派│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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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 工 程 司 │簡 派│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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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任 秘 書 │簡 派│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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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總工程司 │簡 派│ 四│本職稱之職│
│ │ │ │等,在「丁│
│ │ │ │、地方機關│
│ │ │ │職務列等表│
│ │ │ │之八」未規│
│ │ │ │定前,暫以│
│ │ │ │簡派第十職│
│ │ │ │等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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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 長│薦派至簡派│ 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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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任│薦派至簡派│ 四│品保中心、│
│ │ │ │資訊中心、│
│ │ │ │財務室、路│
│ │ │ │權室。 │
│ ├─────┼────┼─────┤
│ │薦 派│ 二│公共關係室│
│ │ │ │、秘書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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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 處 長│薦派至簡派│ 五│ │
├──────┼─────┼────┼─────┤
│副 主 任│薦 派│ 四│品保中心、│
│ │ │ │資訊中心、│
│ │ │ │財務室、路│
│ │ │ │權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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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 門 委 員 │簡 派│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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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 書│薦派至簡派│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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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 正│薦 派│ 二一│內七人得列│
│ │ │ │簡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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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工 程 司 │薦 派│ 三六│內十二人得│
│ │ │ │列簡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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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 員│薦 派│ 一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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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 長│薦 派│ 一0│兼任(三二│
│ │ │(三二)│)人由專員│
│ │ │ │或副工程司│
│ │ │ │以上人員兼│
│ │ │ │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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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 工 程 司 │薦 派│ 九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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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 工 程 司 │薦 派│ 一五三│ │
├──────┼─────┼────┼─────┤
│課 員 │委派或薦派│ 四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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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程 員│委派或薦派│ 七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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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工程員 │委 派│ 一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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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 事 員│委 派│ 四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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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 記│委 派│ 一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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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會計主任│薦 任│ 一│ │
│ ├────┼─────┼────┼─────┤
│ │副 主 任│薦 任│ 一│ │
│ ├────┼─────┼────┼─────┤
│ │視 察│薦 任│ 一│ │
│ ├────┼─────┼────┼─────┤
│ │股 長│薦 任│ 五│ │
│計├────┼─────┼────┼─────┤
│ │課 員│委任或薦任│ 一一│ │
│ ├────┼─────┼────┼─────┤
│ │辦 事 員│委 任│ 三│ │
│ ├────┼─────┼────┼─────┤
│ │書 記│委 任│ 二│俟留用雇員│
│ │ │ │ │出缺後改置│
│室│ │ │ │。 │
├─┼────┼─────┼────┼─────┤
│人│主 任│薦 任│ 一│ │
│ ├────┼─────┼────┼─────┤
│ │專 員│薦 任│ 一│ │
│ ├────┼─────┼────┼─────┤
│ │股 長│薦 任│ 三│ │
│ ├────┼─────┼────┼─────┤
│ │課 員│委任或薦任│ 七│ │
│事├────┼─────┼────┼─────┤
│ │助 理 員│委 任│ 二│內一人得列│
│ │ │ │ │薦任。 │
│ ├────┼─────┼────┼─────┤
│ │書 記│委 任│ 一│俟留用雇員│
│ │ │ │ │出缺後改置│
│室│ │ │ │。 │
├─┼────┼─────┼────┼─────┤
│政│主 任│薦 任│ 一│ │
│ ├────┼─────┼────┼─────┤
│ │股 長│薦 任│ 二│ │
│ ├────┼─────┼────┼─────┤
│ │課 員│委任或薦任│ 三│ │
│風├────┼─────┼────┼─────┤
│ │助 理 員│委 任│ 二│內一人得列│
│ │ │ │ │薦任。 │
│ ├────┼─────┼────┼─────┤
│ │書 記│委 任│ 一│俟留用雇員│
│ │ │ │ │出缺後改置│
│室│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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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 │ 六0四│ │
│ │ │(三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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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
│ 一、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
│ 關職務列等表之八」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
│ 正時亦同。 │
│ 二、為因應業務需要,得在本編製表內所列專員、│
│ 課長、課員等職稱指定其中四人辦理法制業務│
│ 。 │
│ 三、本局人事室、政風室、會計室現職雇員四人,│
│ 仍以原職稱留用,出缺後改置為書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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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局務會議,由局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
召開臨時會議,均以左列人員組成之:
一、局長。
二、副局長。
三、總工程司。
四、主任秘書。
五、處長。
六、主任。
七、其他經局長指定出席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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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於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工程全部完工後適當時機裁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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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局擬訂,報請臺北市政府
核定;乙表由本局訂定,報請臺北市政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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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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