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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甄選台北都會區大眾捷
  運系統場、站與毗鄰地區土地之土地開發投資申請人,特訂定本審查及
  評選作業要點。
    本要點所稱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執行機關為本府捷運工程局。
二、執行機關受理申請投資土地開發案件後,應就申請投資書件先行審查
  ,所備書件不全者,執行機關應詳為列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逾期
  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全者,視為放棄投資申請;申請人補正時,對已送達
  之書件不得要求抽換。
三、經受理申請投資土地開發案件,由執行機關依主管機關公告各土地開
  發用地「台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聯合開發申請人資格與申請期限、訂
  約履約及保證事項以及權利義務分配事項」之規定,就申請人能力資格
  部分先行審查,申請人資格不合規定者不予續審。
四、申請人資格符合後執行機關應就下列書件函送有關機關審查:
  (一)開發建議書。
  (二)其他相關文件。
五、第四點所稱有關機關,依土地開發用地所在轄區,為本府財政局、建
  設局、交通局、工務局、都市發展局、環境保護局、工務局建築管理處
  、消防局、捷運工程局或臺北縣政府工務局(新工、建管)、住宅及城
  鄉發展局、財政局、農業局、交通局、消防局、環境保護局。
    執行機關並得視計畫內容之需要,邀請其他相關單位會同審查。
六、有關機關應於執行機關送審查書件後三十日內,將審查意見函覆執行
  機關彙辦。
七、執行機關應於彙整有關機關之意見後二十日內,併另行密封之文件(
  申請人與主管機關、土地所有人合作條件、分收比例及其他相關權利義
  務之書面)邀集有關機關召開審查會議,並作成審查或評選意見。
八、審查會議應有出席機關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審議時,並得
  通知申請人列席說明。
九、有二以上之申請投資土地開發案件之評審,除應依有關規定審查外,
  以其開發內容對於都市發展之貢獻程度及其提供主管機關、土地所有人
  獲益成數較高者為優先考慮因素,另下列各項亦列入考量因素:
  (一)申請人應具備充分財力、技術與經驗。
  (二)申請人取得土地所有人同意之人數或應有部分之多寡。
  (三)開發建議書內容是否完善,並符合本開發計畫之要求。
  (四)土地使用是否配合都市發展。
  (五)對本府及大眾捷運系統執行財務回饋之多寡。
  (六)提供捷運系統旅客及附近居民公共設施質與量之多寡。
  (七)開發商之財務條件與開發經驗,在合理期間完成計畫之能力。
  (八)開發建物對捷運系統設施之影響。
  (九)其他有益於開發之事項。
十、執行機關受理完成補正之申請案件後,應於三個月內會同有關機關就
  申請資料完成審查或評選,並報主管機關核定。但申請案件須變更都市
  計畫、區域計畫或案情繁複者,得延長之。
十一、審查會議召開時,各出席機關代表就投資申請人所提之申請資料進
    行審查,並作成附帶審查條件;若有二家以上之投資申請人時,各出
    席機關代表應就各家投資申請人所提之申請資料進行審查,並作成初
    審意見後,再由各出席代表進行評審,以決定投資人順位。
十二、審查會出席機關代表進行評審時,應依「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
    土地開發評選投資申請人各機關應評定排序項目對照表」(附表一)
    項目,以「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評選投資申請人排序評
    定表」(附表二)進行評分;執行機關再依「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
    統土地開發評選投資各項排序統計表(附表三)」及「臺北市北都會
    區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評選投資申請人順位統計表」(附表四)決
    定投資人順位;「平均排序合計」相同時,以「申請人與主管機關、
    土地所有人合作條件、分收比例及相關權利義務」及「對都市發展之
    貢獻程度」二項平均排序合計最低者為第一順位,次低者為第二順位
    ,依此類推,決定投資人順位。
      依前項方式投資人順位仍無法決定時,則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
    決,以決定投資人順位。
十三、申請人若對於審定條件有意見時,應敘明理由提出修正意見,若不
    為執行機關接受時,應接受審定條件,否則視為放棄投資權,由執行
    機關重新公開甄求投資人或由其他申請投資案件依序擇優遞補之。
十四、經主管機關審核決定之申請投資土地開發案件,由執行機關書面通
    知之期限內按審定條件簽訂投資契約書。
十五、主管機關對於審核不通過之申請投資土地開發案件,應敘明理由函
    復申請人。
建材規格與設備系統說明及要求
一、外牆裝修材
二、門廳及梯廳裝修材
三、地坪、內牆及平頂裝修材
四、門窗及五金
五、衛浴設備及廚具
六、給排水設備(各戶獨立分錶)
七、電力及電氣設備(各戶獨立分錶)
八、電梯
九、空調設備(辦公室、商場為必要之設備)
十、保全及監控系統
十一、消防設備(1.設置控制室或防災中心2.自動撒水系統)
十二、網路及通訊系統
十三、停車場設備
十四、其他
      切    結    書
立切結書人為    線      站大眾捷運系統土地聯合開發
基地投資申請人,茲切結於申請階段所提供之工程預算書內提列之建材及
設備系統等各單項工程數量,與未來建造執照圖說核算數量相較,除受都
市設計審議、環境影響評估、結構外審或配合貴局要求致新增之工作項目
並經貴局同意外,如超出百分之十,立切結書人同意與土地所有人及主管
機關重行依建造執照圖所核算數量調降立切結書人之權益分配比例,如數
量有低估部分則同意不再重行調整權益分配比例,並由立切結書人吸收。
立切結書之合作人(聯營人),均同意受此一拘束。恐口無憑,特立此書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立切結書人:
                        (投資申請)
                        身份證號碼:
                        地      址:
                        合  作  人:
                        (聯營人)
                        代  表  人
                        地      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