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費率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9月26日

所有條文

一、保險金額:
(一)每人死亡給付新臺幣一佰四十萬元。
(二)殘廢給付比照勞工保險條例所訂殘廢給付標準表,每人最高新臺幣
      一佰四十萬元。
(三)每人醫療費用給付最高新臺幣三十萬元。
(四)財產毀損喪失能提出證據者,每人最高新臺幣二萬元。
(五)每人體傷自負額新臺幣一仟元。
(六)每一意外事故賠償金額最高新臺幣二億伍仟萬元。
(七)每一保險期間賠償金額最高新臺幣八億元。
二、保險期間:一年,期滿依保險條款標準第三十二條辦理。
三、費率結構:
(一)預期損失率:七十五.三%以上。
(二)特別準備金:三%。
(二)附加費用率:二十一.七%以下。
      1.稅捐:五.六%。
      2.管理費用及預期利潤:十六.一%以下。
四、年末準備金計提公式:
(一)特別準備金之提存:
      1.「滿期自留保費」乘以三%。
      2.(「自留業務預期賠款」減「自留業務實際賠款」)乘以五0%
        。
(二)未滿期保費準備金之提存:(「保費收入」加「再保費收入」減「
      再保費支出」)乘以五0%。
五、保險費計算基礎:
(一)損失幅度:每年每位傷亡旅客賠付金額預估值為新臺幣三萬元。
(二)危險發生率:每年發生傷亡機率預估值為每百萬人四.六一二次。
(三)保險費:
      1.以預收保費方式。
      2.每一旅客人次保費:上限為新臺幣0.一一九四元,下限為新臺
        幣0.0八九元。
      3.預收保費:為預估全年總保費乘以百分之六十。
      4.保費調整:於保險期間屆滿或終止後,按實際旅客人數計算實際
        總保費。如實際總保費低於預收保費時,保險公司應退還其差額
        ;如實際總保費高於預收保費時,被保險人應支付其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