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名:
甄選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線站基地土地聯合開發(以下簡稱本開
發案)投資人。
本開發案徵得投資人之工作範圍標示如下:
□本基地內捷運轉乘停車設施之設計、興建事宜。
□本基地內聯合開發建物之投資、興建事宜。
二、依據:
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以下簡稱土地開發辦法)及其他相關法
令規定。
三、注意事項:
(一)申請人於提出申請前應詳閱本須知及全部甄選文件,並至現場實地
勘查,以瞭解基地特性及其他所有
狀況。如有疑問或不明瞭處,應於 年 月
日前以書面掛號郵寄或自行送達本府捷運工程局請求釋疑,申請
釋疑日期以交郵當日郵戳或機關收文戳認定,逾期不予受理。
(二)所有前置作業及基地勘查所需費用,悉由申請人自行負擔,在執行
本開發案時遭遇困難或估計成本發生錯誤,均由申請人自行負擔。
(三)申請人向本府捷運工程局提送申請書件後,即視為已詳閱並瞭解本
須知全部文件及相關規定,並對其應承擔之風險及義務均已瞭解。
四、甄選文件:
本須知提供甄選文件標示如下:
□(一)聯合開發計畫書或用地開發內容及管制規定。
□(二)共構細部設計圖說。
□(三)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土地聯合開發設計手冊。
□(四)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土地聯合開發契約書(以下簡稱土
地聯合開發契約書)。
□(五)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土地聯合開發投資契約書(以下簡
稱投資契約書)。
□(六)聯合開發捷運轉乘停車空間規劃設計須知。□(七)應歸墊
費用表。
五、申請人資格條件:
(一)一般資格:
1.本開發基地範圍內之土地所有人具有優先申請投資資格。
2.本開發案未徵得土地所有人優先申請投資時,始公開徵求投資人
,其資格如下:
本國法人。
外國法人。
(二)能力資格:
1.開發能力:
曾完成同性質或相當之建築開發實績,其一次金額不低於本開發
案預估工程費之三分之一,或累計金額不低於本開發案預估工程
費,以上預估工程費為新臺幣(以下同) 元。
2.財務能力
一般規定
最近一年之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總負債金額不超過淨
值三倍,速動比率不低於百分之十。
最近一年無不良票據信用暨金融機構授信信用紀錄。
特別規定
淨值不低於預估工程費之百分之三十。
3.本開發基地範圍內之土地所有人優先申請投資時,本身不具備能
力資格或資格不全者,應覓得至多三法人合作,三法人皆應符合
財務能力一般規定,其中至少一法人應符合開發能力資格,三法
人之淨值併計應符合財務能力特別規定。
4.本開發案公開徵求投資人時,得由同時符合開發能力資格及財務
能力資格之一法人單獨提出申請,或由至多三法人共同申請,三
法人皆應符合財務能力一般規定,其中至少一法人應符合開發能
力資格,三法人之淨值併計應符合財務能力特別規定。
六、申請書件(格式詳附件一):
(一)一般資格證明文件:
1.申請書:自然人應載明姓名、出生年月日、地址、身分證號碼,
法人應載明名稱、主事務所地址、代表人姓名,並註明申請開發
標的。
2.申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或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3.申請保證金繳納憑證及減繳證明。
4.其他
覓得法人合作者應檢附:
合作人資料表。
申請人與合作人經公證或認證之合作意願書。
申請人授權代理本開發案有關事宜者,應檢附申請人授權書。
(二)能力資格證明文件:
1.「開發能力」應提送經會計師簽證之開發實績彙總表(房地已銷
售部分依損益表營收認列,未銷售部分依資產負債表以成本認列
)及其所附各年度財務報表,並檢附會計師開業證明文件或會計
師公會會員印鑑證明。
2.「財務能力」應提送:
經會計師簽證之上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財務報告及其所附
報表,成立未滿一年之公司,則提送自公司成立後之全部財務
報表。
上一會計年度:係指甄選時之上一商業會計年度(自元月一
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最近一年度:係指甄選時前年之商業會計年度,用於上一商
業會計年度財務報告未及簽證或審定時使用。
所附報表:係指能顯示申請人之淨值、流動資產、流動負債
、總負債金額等之有關報表。
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應由會計師依「會計師查核簽證財
務報表規則」之規定辦理查核簽證,表達明確查核意見,並
檢附會計師開業證明文件或會計師公會會員印鑑證明。
票據交換機構出具非拒絕往來戶且最近一年內無退票紀錄之查
覆單。
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出具在金融機構無不良授信信用紀
錄之信用報告。
最近一期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營業人銷
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
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
領統一發票購票證替代。
(三)權益分配資料文件:
1.工程圖說:建築圖說(至少包含平、立面圖、建蔽率、容積率及
獎勵容積檢討)。
2.工程預算書:總價表、詳細表(應提列建材規格與設備系統說明
及要求,至少包括外牆裝修材門廳及梯廳裝修材地坪、內
牆及平頂裝修材門窗及五金衛浴設備及廚具給排水設備(
各戶獨立分錶)電力及電氣設備(各戶獨立分錶)電梯空
調設備(辦公室、商場為必要之設備)保全及監控系統11消防
設備(A、設置控制室或防災中心。B、自動撒水系統。)12網
路及通訊系統13停車場設備14其他)。
3.面積計算:各樓層建築平面圖(內含主建物、附屬建物、公設等
面積計算表及對應著色圖)、樓地板及車位持分土地計算。
4.權益分配建議書:投資人與地主間之建議分配比例、土地價值評
估、總開發成本計算方式、工程數量切結書、銷售總值(各樓層
價格及停車位價格等)、建議樓層區位分配方式。
(四)權益分配證明文件:
1.當事人間達成權益分配協議部分,應附權益分配協議確認書,載
明當事人間同意合建並確認達成權益分配協議。
2.當事人間未達成權益分配協議但仍具合作意願部分,應附土地所
有人同意申請人提送申請書件之同意書。
(五)開發建議書:
內容應載明:
1.基地位置、範圍與土地權屬。
2.土地權利取得方法與使用計畫、開發成果處分方式。
3.開發項目、內容與用途。
4.建築計畫:包括建築設計、結構系統、設備系統、營建工法、建
材規格及工程預算書等。
5.依建築相關法令應檢附之防災計畫。
6.依水土保持、環境保護相關法令提送水土保持計畫、環境影響評
估計畫等。
7.與捷運系統相關設施銜接計畫。
8.財務計畫:包括開發經費預估、資金籌措計畫、分年現金流量、
投資效益分析。
9.開發時程計畫。
10.營運管理章程:包括營運人及營運計畫、管理組織、營運管理之
權利義務、管理規章、營運保證金、違反管理規章之處罰規定。
11.申請人與主管機關、土地所有人合作條件、分收比例及其他相關
權利義務文件。
12.其他有關土地開發事項。
(六)申請書件製作規則如下:
1.資格證明文件以影本提送者,應加蓋申請人印鑑,並註明「本影
本與正本相符」文字。
2.申請書件之內容應打字或以藍(黑)色鋼筆或原子筆正楷填寫。
3.開發建議書應以A4尺寸(21公分×29.7公分)紙張撰寫,圖表摺
成A4尺寸。
4.申請人對本開發案基本(概念)設計有修正建議者,應製作修正
前後對照資料表,附於開發建議書內,同意接受本府之基本(概
念)設計者免送。
七、申請保證金:
(一)申請人應繳交預估工程費百分之一之申請保證金,
計 元。
申請人擁有本基地土地或取得土地所有人之同意書者,申請保證金
依其擁有或取得土地所有人同意書之土地面積佔本基地土地面積之
比例減繳。
(二)申請保證金得以下列一種以上型式繳納:
1.現金
2.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
3.金融機構保付支票
4.郵政匯票
5.無記名政府公債
6.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
7.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
8.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
以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繳納者,應為
即期並以臺北市大眾捷運系統土地聯合開發基金特種基金專戶為受
款人。以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銀行書面連帶保證、保
險公司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者,依其性質,應分別記載本府捷運工
程局為質權人、被保證人或被保險人,保證金繳納表件格式詳附件
二。
(三)申請保證金繳納方法:
1.現金、金融機構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無記名政
府公債:
申請人以現金繳納者,得逕向臺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所屬
各分行(以下簡稱臺北銀行)繳入或由各金融機構電匯至臺北
銀行營業部本府捷運工程局20033175508-6 帳戶,取得銀行核
發之收據聯後,將該收據聯附於申請書件內寄(送)達。
除現金外,申請人得將金融機構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郵
政匯票、無記名政府公債直接附於申請書件內寄(送)達,本
府捷運工程局於收件後製發憑據送交申請人。或逕向本府捷運
工程局出納單位繳納,取得本府捷運工程局製發之憑據後,將
該憑據附於申請書件內寄(送)達。
2.設定質權之定期存款單:
申請人應在截止收件三個辦公日前持財政部登記核准之金融機構
簽發之定期存款單所附之空白定期存款質權設定申請書,向本府
捷運工程局申請在該申請書上用印,俟本府捷運工程局蓋妥後,
攜帶該申請書逕向該簽發定期存款單之金融機構辦理質權設定,
設定完妥後,申請人得將存單、覆函、實行質權通知書及質權消
滅通知書直接附於申請書件內寄(送)達,本府捷運工程局於收
件後製發憑據送交申請人。或逕向本府捷運工程局出納單位繳納
,取得本府捷運工程局製發之憑據後,將該憑據附於申請書件內
寄(送)達。
3.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
申請人自行向銀行申請辦理申請保證金連帶保證書,該保證書應
由銀行負責人或代表人簽署並加蓋銀行印信,申請人得將該保證
書直接附於申請書件內寄(送)達,本府捷運工程局於收件後製
發憑據送交申請人。或逕向本府捷運工程局出納單位繳納,取得
本府捷運工程局製發之憑據後,將該憑據附於申請書件內寄(送
)達。
4.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
申請人與保險公司簽訂連帶保證保險單後,得將該保險單直接附
於申請書件內寄(送)達,本府捷運工程局於收件後製發憑據送
交申請人。或逕向本府捷運工程局出納單位繳納,取得本府捷運
工程局製發之憑據後,將該憑據附於申請書件內寄(送)達。
(四)申請保證金應以申請人或合作人名義繳納,以合作人名義繳納者,
須提供擔保物提供書(格式詳附件二)。
(五)依本須知規定應退還申請保證金時,以保證金繳納名義人為通知及
退款對象,保證金繳納名義人應於本府捷運工程局通知期限內無息
領回申請保證金。
八、申請作業程序:
(一)本開發案徵求投資人順序以土地所有人優先,公開徵求次之。
(二)土地所有人接獲本府捷運工程局書面徵詢優先投資意願後,應於徵
詢之日起二個月內至本府捷運工程局購買本須知及甄選文件,並以
書面掛號郵寄或自行送達本府捷運工程局答覆優先投資意願,答覆
日期以交郵當日郵戳或機關收文戳認定,逾期視為放棄優先投資。
開發用地為共有者,土地所有人於答覆願意優先投資時,應一併檢
附共有人持有土地面積合計逾三分之二,或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持有
土地面積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書,未檢附或檢附不齊者,視為放棄優
先投資。
(三)經本府捷運工程局審查符合優先投資資格者,應於本府捷運工程局
書面通知送達日起二個月內繳交申請保證金並提送本須知六、(一
)(二)所列申請書件,書面通知送達日起四個月內提送本須知六
、
(三)所列申請書件,書面通知送達日起八個月內提送本須知六、
(四)所列申請書件,書面通知送達日起十個月內提送本須知六、
(五)所列申請書件。申請書件應掛號郵寄或自行送達本府捷運工
程局,提送日期以交郵當日郵戳或機關收文戳認定。
(四)本開發案未能徵得土地所有人優先投資時,即公告徵求投資人,有
意投資者應於公告期間至本府捷運工程局購買本須知及甄選文件,
並於公告期滿翌日起二個月內繳交申請保證金並提送本須知六、(
一)(二)所列申請書件,公告期滿翌日起四個月內提送本須知六
、(三)所列申請書件,公告期滿翌日起八個月內提送本須知六、
(四)所列申請書件,公告期滿翌日起十個月內提送本須知六、(
五)所列申請書件。申請書件應掛號郵寄或自行送達本府捷運工程
局,提送日期以交郵當日郵戳或機關收文戳認定。
(五)申請人未能依前開規定期限提送本須知六、(三)
或六、(四)所列申請書件者,應於規定期限屆滿前以書面說明理
由向本府捷運工程局申請展期,展期最長不得超過一個月。
(六)申請人提送申請書件有缺漏時,應依下列規定補正:
1.申請人應於接獲本局之書面補正通知後,依通知期限將補正資料
掛號郵寄或自行送達本局,提送補正書件日期以交郵當日郵戳或
機關收文戳認定,逾期不予受理,補正以一次為限。
2.申請人對未通知補正之書件不得補正或要求更換,本府審查時仍
以原提送者為準,非通知補正者不予採用,申請人對已送達之補
正書件亦不得要求抽換。
九、甄選作業程序:
(一)本府捷運工程局對投資申請案件之審查及評選依「臺北都會區大眾
捷運系統土地聯合開發投資申請案件審查及評選作業要點」(詳附
件三)辦理。
(二)申請作業程序開始後,本府捷運工程局得因申請人資格不符,隨時
以書面通知終止申請作業程序並取消其申請資格。
(三)本府捷運工程局對投資申請案件之審查程序完成後,審查意見經報
府核定即列為審定條件,由本府捷運工程局以書面通知獲得投資權
之申請人依審定條件簽訂投資契約書。
十、簽約:
(一)申請人對審定條件有意見時,應於本府捷運工程局書面通知送達日
起十日內敘明理由提出修正意見,否則應於本府捷運工程局書面通
知送達日起三十日內按審定條件簽訂投資契約書,逾期視為放棄投
資權,由本府捷運工程局重新徵求投資人或由其他申請案件依序擇
優遞補之,申請保證金不予發還。
(二)申請人對審定條件之修正意見不為本府接受時,申請人應接受審定
條件並於本府捷運工程局書面通知送達日起三十日內按審定條件簽
訂投資契約書,逾期視為放棄投資權,本府不負擔任何責任,並由
本府捷運工程局重新徵求投資人或由其他申請案件依序擇優遞補之
,申請保證金無息退還。
(三)申請人簽約時應於本府捷運工程局備妥合約正本上簽名,逐頁蓋章
,並同時繳交預估投資總金額百分之三之履約保證金,除以申請保
證金抵充外,不足之數比照本須知七、(三)申請保證金繳納方法
於簽約同時繳足,未繳交或未繳足者,視同放棄投資權,由本府捷
運工程局重新徵求投資人或由其他申請投資案件依序擇優遞補之,
申請保證金不予發還。
(四)投資契約書正、副本之製作及裝訂費用由獲得投資權之申請人負擔
,契約書正本二份由雙方各存乙份
,副本 份供雙方使用。
十一、有關本府及申請人之各項權利義務事項詳如投資契約書。
十二、開發用地內之捷運轉乘停車設施(本條於甄選投資案工作範圍涵蓋
捷運轉乘停車設施交由投資人一併共構施作時適用之)
(一)依本聯合開發案都市計畫說明書或聯合開發計畫規定應於本開發
用地內設置之捷運轉乘停車設施乙項交由投資人併聯合開發建物
共構興建時:
1.申請人應於開發建議書內以專章方式載明其設計構想,並提出
設計及施工計畫書(包含圖說、預算書及建造成本分析等),
申請人應依據相關建築法規暨「聯合開發捷運轉乘停車空間規
劃設計須知」規定辦理規劃設計。
2.原則上該捷運轉乘停車設施應設置於離地面層車道出入口最近
地方,並為平面車位且以坡道出入方式為主,本府捷運工程局
將就此部分送其委外專業機構鑑定該捷運轉乘停車設施之建造
成本並報經本府核定列入審定條件中,申請人同意以該鑑價所
得之建造成本為該捷運轉乘停車設施買賣契約之議價基準。
(二)申請人於取得投資權並簽訂投資契約書後,依本府所核定之設計
結果申請建造並進行施工,並須以本府名義為該捷運轉乘停車設
施起造人,俟該捷運轉乘停車設施興建完成經本府捷運工程局要
求使用時,投資人應與本府捷運工程局或其指定工程處辦理議價
,若議價成立則另行簽訂「聯合開發基地內捷運轉乘停車設施買
賣契約」,若議價不成,雙方應提送仲裁處理,並依仲裁判斷結
果辦理。
十三、其他規定:
(一)投資人應委託在內政部登記有案且加入建築師公會之開業建築師
,且未受各級政府主管機關停業處分或未受各級政府機關依法公
告停權者,負責本開發案之設計及監造,並於簽訂投資契約書之
日起三十日內將建築師資格證明文件提送本府捷運工程局審查,
審查要點詳附件三。
(二)投資人應選擇符合下列條件之營造廠為本開發案之承造人:
1.本國甲級以上營造廠,符合「營造業管理規則」之規定,並依
其登記類別承攬工程。
2.外國營造廠應符合內政部函頒之「外國營造業登記等級及承攬
工程業績認定基準」,並依「營造業管理規則」之規定申請營
造業登記。
3.曾完成同性質或相當之工程承攬實績,其一次金額不低於本開
發案預估工程費之三分之一,或累計金額不低於本開發案預估
工程費。
4.未受各級政府營造主管機關停業處分或未經各級政府機關依法
公告停止其投標權利者。
投資人選擇之水管、電器承裝業者及冷凍空調業者須符合各工程
業規則規定,並依其登記類別承攬工程。
投資人應於簽訂投資契約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將營造廠、水管、電
器承裝業者、冷凍空調業者之資格證明文件提送本府捷運工程局
審查,審查要點詳附件三。
(三)開發建物統一經營者,投資人應引入與開發建物營運項目相同或
類似之營運經驗業者,並於建物申請使用執照前將業者資格證明
文件提送本府捷運工程局審查,審查要點詳附件三。
(四)申請人簽訂投資契約書後,就未達成權益分配協議之土地所有人
,得申請本府捷運工程局代為協調,經協調二次仍無法達成協議
時,投資人應於協調會後三十日內取得土地所有人合意交付仲裁
,並依仲裁機構判斷辦理,若土地所有人不同意交付仲裁,投資
人得申請本府捷運工程局依土地所有人所簽土地聯合開發契約書
處理。
(五)申請人如未獲核定取得投資權,不得要求給付任何費用,如獲核
定取得投資權,申請期間負擔之費用得經與土地所有人、主管機
關協商後列入聯合開發成本。
(六)本須知對申請人之相關規定,視為爾後申請人簽訂投資契約書之
一部分,與契約具有同等效力。
十四、本須知附件:
(一)附件一、申請書件格式。
(二)附件二、保證金繳納表件格式。
(三)附件三、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土地聯合開發投資申請案件審
查及評選作業要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