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契約書人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甲方」)
(全體融資機構)(以下簡稱「乙方」)
(投資人或合作人、聯營人)(以下簡稱「丙方」、若以合
作人或聯營人身分
簽訂本契約,須取得投資人之同意
書,否則須與投資人共同簽訂。)
緣丙方已於民國 年 月 日與甲方簽訂____(基地
名稱)之「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土地聯合開發投資契約書」(以下簡
稱「投資契約」)。
為確保本聯合開發案如期興建營運,甲、乙、丙三方同意於丙方以信託方
式推動本開發案之興建時,簽訂本契約,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 本契約所用之名詞與投資契約所使用之名詞相同者,其定義亦同
;其餘本契約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融資契約:係指丙方與乙方所簽訂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
(___基地名稱)土地聯合開發計畫融資協議。
二、在建工程:係指丙方就屐行投資契約已完成施工之有用部分
。
三、受領價金:係指在建工程移轉予甲方時,甲方應支付予丙方
之價金。其額度係依下列基準從低計列,但在建工程如有瑕
疵時,其瑕疵修補費用、因瑕疵致價值減少部分,仍應一併
扣除。
(一)丙方報經甲方核備,並議定之工程預算書估算值。
(二)經乙方審核丙方提供相關動撥文件、承攬工程營造廠出具
之上期工程款收款證明或其他證明,經建築師或建築經理
公司出具之實際查核工程進度證明文件等符合融資契約,
並轉甲方同意核備之施工費。
四、開發成本:係指丙方依投資契約第四條約定,應行支付之建
造成本(設計、施工及甲、丙雙方共同認定之必要費用,以
下亦同)及依本契約約定甲方為避免乙方造成逾放,於丙方
無法依融資契約繳付利息時所代繳之款項,並扣除代墊本專
案相關公共設施主管機關不及編列之建造成本。建造成本額
度依下列基準從低計列:
(一)依投資契約第四條約定項目,由丙方報經甲方核備(無公
有地時)或甲方議定(有公有地時)之款項。
(二)經乙方審核丙方建造成本後,轉甲方同意之實作款項,其
中施工費係依丙方提供相關動撥文件、承攬工程營造廠出
具上期工程收款證明或其他證明,經建築師或建築經理公
司出具之實際查核工程進度證明文件等符合融資契約,並
轉甲方同意核備之款項。
融資機構代表人(融資如為聯合貨款時增列此項):全權代表乙
方執本行本契約(包括但不限於代為、代受意思表示及其他各項
行為)。
一、乙方全權委託○○銀行擔任乙方代表人,其與甲方達成之協
議,其效力及於本契約所列之任一融資機構。
二、除乙方代表人外,任一融資機構不得單獨逕向甲方或丙方行
使本契約之權利。
第二條 乙方融資予丙方之授信成數不得超過建造成本七成,且須於丙方
自有金支付達50%(不含預售屋承購戶之款項)時,始得依施
工進度按自有資金餘款及融資貨款兩者比例撥付(例如貸款60
%,自有資金須支應20%後,始依進度按6/8、2/8比例
撥付貸款及提供自有資金)。但開發案經甲方核定屬分期分區開
發者所需建造成本,得依該分期分區分別計算。
第三條 丙方有融資契約所訂下列違約條款情事之一者,得由乙方代表人
檢具相關違約事證以書面通知甲方,經甲方儘速於一個月內確認
後,甲方得解除或終止投資契約:
一、丙方未於融資契約所規定之期間內,依其承諾之計畫(按施
工進度或一次)投入自有資金至信託專戶,經乙方定期催告
仍不履行者。
二、丙方未依融資契約之規定按期向融資機構償還本金或利息時
,經乙方定期催告仍不履行者。
三、丙方自行依公司法規定聲請保全處分(緊急處分)、重整、
破產法上之和解或破產程序;或丙方受他人聲請而經法院裁
定准予開始依公司法規定保全處分(緊急處分)、重整、破
產法上之和解或破產程序,且該等程序自丙方知悉時已逾三
個月而未撤回或撤銷時。
四、丙方為興建本案所需之資產遭法院或行政機關扣押或沒收,
且丙方未於三個月內解除扣押或沒收,致融資機構有不能受
償之虞時。
五、依一定事實足認丙方有足以重大不利影響融資契約項下之償
債能力之情事時。
第四條 在乙方依融資契約撥付授信款項前,丙方有投資契約所訂解除或
終止投資契約之情事之一時,甲方得除或終止投資契約,並得強
制受領在建工程,乙、丙方絕無異議。
在建工程受領價金於扣除其中三成之違約金(如甲方之損害超過
上述違約金時,核實計算扣除額)及因資產移轉程序所發生之必
要費用後,若有餘額,甲方得以未來完工開發建物依投資契約所
議定價格折算支付丙方。
第五條 乙方依融資契約撥付授信款項後,丙方有投資契約第三條所訂解
除或終止投資契約情事之一時,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丙方經破產宣告依破產法進行清算程序或施工進度未達50
%(依每一基地簽訂本契約時事先經甲、乙雙方確認)時,
由甲方解除或終止投資契約,並強制受領在建工程。受領價
金於扣除其中三成之違約金、代墊利息費用及因資產移轉程
序所發生之必要費用後,須先行代位清償丙方對乙方之本開
發案債務(本金與利息),餘額甲方得以未來完工之開發建
物依投資契約議定價格折算支付,但丙方須優先支付乙方因
甲方以第六條利率代位清償債務時利率與融資契約約定利率
之差額。為免造成乙方逾放,於丙方無法依融資契約繳付利
息時,甲方應先行依第七條約定墊付。
二、丙方施工進度已達50%且未經宣告破產者,甲方除得依前
款約定辦理外,亦得不解除或終止投資契約而僅請求相當於
違約當時受領金一成之違約金,於此情形,乙方亦應繼續撥
款興建,不得解除或終止融資契約,並由甲方配合乙方之授
信款項補足丙方應投入之自有資金利建物完成興建。甲方所
投入之開發成本(指補足丙方應投入之自有資金與代墊丙方
融資應繳付之利息)則依甲、丙雙方入本案之開發成本(不
含開發成本利息)比例分配原丙方於本開發案得分配之價值
,並由甲方從丙方原分配建物中優先選擇樓層區位。為免乙
方造成逾放,於丙方無法依融資契約繳付利息時,甲方應先
行依第七條約定代為墊付。前述甲方得請求違約當時受領價
金一成之違約金之順位係先於丙方應清償甲方代位墊付利率
與融資契約利率之差額,但後於丙方依融資契約應清償乙方
之本金,且須於產權登記時支付或以設定抵押方式辦理。
三、前款情形,如乙方未繼續撥款興建時,甲方得解除或終止投
資契約,並依第四條約定辦理。
四、第一、二款情形如甲方之損害超過各款所訂違約金及第七條
所訂履約保證金時,就超過部分甲方得另向丙方請求損害賠
償。
第六條 前條甲方為免造成乙方逾放所墊付或支付丙方因融資契約積久乙
方之利息,其基準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息
計算支付。加碼年息如下:
一、授信餘額布新臺幣(以下同)五億以下者,加碼年息為1%
。
二、授信餘額超過五億元至十億元者,除其中五億元部分加碼年
息為1%,超過五億元部分加碼年息為0.75%。
三、授信餘額超過十億以上者,除其中五億元部分加碼年息為1
%,另五億元部分加碼年息為0.75%,超過十億元部分
加碼年息為0.5%。
第七條 丙方有投資契約或本契約第三條所訂解除或終止投資契約情事之
一時,甲方得沒入投資契約之履約保證金,為免第五條乙方造成
逾放,甲方並應依前二條約定以之代丙方墊付融資契約之利息。
丙方於簽訂本契約之前,應將前項投資契約之履約保證金繳納方
式改以現金、銀行本行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無記名政府公債
或設定質權予甲方之銀行定期存款單提倛供予甲方。
第八條 甲方依第五條約定籌措受領價金代位清償丙方對乙方本專案之債
務或補足丙方自有資金投資興建時所需開發成本得以第六條利率
條件向乙方融資貸款。
第九條 甲方對投資契約營造工程綜合損失險得受領之保險金,經乙方融
資者,應即變更保險契約條款,列乙方為受益人,並於保險事故
發生時由保險公司逕行存入由甲乙雙方共同控管之專戶,以作為
開發建物之修復或重建用途。
第十條 投資契約之修正如影響乙方之權益者,乙方得列席表示意見。甲
方應將協議內容以書面通知乙方。
第十一條 乙方未動撥授信款項,而甲方依約定解除或終止投資契約或開
發案已完成建物第一次登記時,本契約視為終止。
第十二條 本契約壹式正本 份,由甲方、乙方及丙方各
執一份為憑。
第十三條 本契約之相關契約
投資契約
信託契約
融資契約
立契約書人:
甲方:臺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乙方:(融資機構)
代理人:
丙方:(投資人或合作人、聯營人)
代表人: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信託契約書
立約定書人:_____投資人或合作人、聯營人(以下簡稱甲(一)方
即委託人,若以
合作人或聯營人身分簽訂本契約
,須取得投資人之同意書,否則
須與投資人共同簽訂。)
_____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甲(二)
方即委託人)
_____信託業或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
即受託人)
_____全體融資機構(以下簡稱丙方即融資銀行)
為使甲(一)方興建之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____線站_____
基地開發案(以下簡稱本開發案)工程能
順利完工交屋,訂定信託契約約定如下:
第一條 信託關係人:
信託委託人:______
受益人:甲(一)方、甲(二)方及本開發案基地之土地所有人
(若地主將土地信託始將其列入受益人,此時立約定書人增加土
地所有人(甲(三)方),信託財產增列地主之土地)
受託人:_____信託業或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條 信託目的
為使本開發案工程能順利完工,取得建築物使用執照,並辦妥建
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土地及建物相互移轉登記後交屋,甲(一
)方及甲(二)方委託乙方辦理下列事項:
一、本開發案興建資金之管理及運用。
二、建造執照之申請或變更。
三、不動產之登記、管理、交付與處分。
四、獎勵樓地板面積之委建費用之管理及運用。
第三條 信託財產之種類、名稱、數量及價額:
一、資金:包含自有資金、銀行授信資金、甲(一)方承購戶之
繳款及地主、甲(二)方委建繳付之款項及甲(二)方依融
資協助契約補足甲(一)方自有資金之款項。
二、屬甲(一)方為起造人名義(不含甲(二)
方分得部分)之建造執照及其建造中之建物。
三、甲(一)方依投資契約、合建協議書、合建協商會議紀錄、
仲裁判斷、訴訟判決、融資協助契約所取得之建物、土地及
其他權利(含土地所有權移轉債權及甲(二)方在建工程強
制受領價金債權)、本開發案原屬甲(一)方所有之土地。
第四條 信託存續期間:
存續期間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依下列約定辦理:
一、自本契約成立起至工程完工取得建築物使用執照及甲(一)
方、甲(二)方應受分配之土地及建物移轉登記及交付止。
但丙方認為必要時須俟融資清償完竣止。
二、信託期間得經各當事人(甲(一)、甲(二)、乙、丙四方
)之共同書面同意而延長或提前終止。
第五條 信託財產管理及運用方法:
一、乙方就管理信託財產或處理信託事務所發生的費用及所受損
害由甲(一)方負擔。
二、本工程之承造廠商由甲(一)方委託(應經乙方同意),甲
(一)方應取得承造廠商出具之「本工程地上工作物之法定
抵押權、抵押權登記請求權、預為抵押權登記請求權等之拋
棄同意書」(列入承攬合約中)、「本工程完工前不得聲請
強制執行同意書」、「變更承造人切結書(原承造人)」、
「變更承造人申請書」等書類用印交付乙方(受託人)保管
,且若承造廠商無故停工二個月或無法如期完工或發生工程
承攬合約有關甲(一)方得解除或終止合約之條款約定時,
乙方(受託人)得逕為通知甲(一)方依投資契約約定報請
同意後變更承造人。甲(一)方應將上述辦理信託及要求事
項告知變更後之承造廠商並達成書面協議。
三、甲(一)、丙雙方同意,於乙方按工程進度辦理工程請款估
驗審核,並提出審核報告予丙方同意後,丙方將依甲(一)
、丙雙方之融資約定將建築融資撥入乙方(受託人)於丙方
開立之本開發案信託專戶。
四、本開發案所需之建造成本(含設計、施工及甲(二)方認定
之必要費用)扣除前款甲(一)方於丙方所申請核准之興建
貸款金額後,不足之款項,甲(一)方應於銀行興建貸款核
准後,依融資契約授信條件(以現金一次或按施工進度)存
入乙方(受託人)之本開發案信託專戶。在信託期間,若本
開發案信託專戶之興建資金不足支付興建費用者,乙方應於
通知甲(一)、丙雙方後,逕由本開發案收款專戶優先將不
足之款項撥入信託專戶內以便支用。若仍有不足,則甲(一
)方應於九十日內將不足之款項存入本開發案信託專戶,逾
期仍未補足應由乙方邀集甲(一)、丙方共同協商籌措。
五、甲(一)方將本開發案信託財產信託予乙方(受託人)後,
甲(一)方仍有預先銷售本開發案其分得房地未售出部分之
權限,但應於預售契約中訂明銷售標的屬信託財產及收款專
戶之帳號,並於簽約前通知乙方(受託人)、乙方無正當理
由不得拒絕。
六、信託期間甲(一)方承購戶之繳款及地主委建、甲(二)方
委建及補足甲(一)方自有資金所繳付之款項均應逕行分別
存入乙方於丙方開立之本開發案收款專戶及信託專戶內,除
得支付本開發案之興建外,不得作為其他用途,上述款項由
甲(一)方開立發票交由繳款之承購戶、地主及甲(二)方
收執。
七、於本開發案工程興建至完工時,乙方應配合甲(一)方督促
指定之地政士依甲(一)方、開發基地土地所有人及甲(二
)方按土地聯合開發契約、投資契約、分配協議、分配協商
紀錄、仲裁判斷、訴訟判決及融資協助契約辦理建物及土地
之產權登記。乙方(受託人)於完成信託目的後,應開始辦
理結算。
八、乙方(受託人)於信託目的完成,將房屋暨土地移轉予甲(
一)方時,甲(一)方應配合丙方按甲(一)、丙雙方之貸
款約定就甲
(一)方所獲移轉房屋暨土地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丙方,
以擔保丙方對甲(一)方之一切融資債權。甲(一)方信託
之資金(信託專戶及收款專戶),扣除信託費用(含代墊費
用)、工程費用、甲(一)方積欠丙方之債務及所有甲(一
)方應負擔費用後,若有餘款應交付予甲(一)方,若有不
足應由甲(一)方補足。本款所稱甲(一)方積欠丙方之債
務(以本開發案所衍生之債務為限),並以丙方之通知為準
,甲(一)方無正當理由不得主張乙方依丙方之通知所為之
扣除為不當。
第六條 信託收益計算、分配之時期及方法:
一、在信託期間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不做信託收益之分配。
二、乙方(受託人)於完成信託目的後,應開始辦理結算,並按
前條第七、八款辦理房屋與土地之登記及移轉。
第七條 信託關係消滅時,信託財產之歸屬及交付方式:
一、信託目的完成時,除本契約第四條第一款丙方認為須延長存
續期間外,乙方應按本契約第五條約定處理,將房屋及土地
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甲(一)方,有剩餘金錢應交付予甲(
一)方。
二、若於工程施工期間依本契約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經甲(一
)、甲(二)、乙、丙四方協議提前終止信託契約者,或受
託人依信託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辭任或經法院解任者,或因其
他法定或約定之事由,致喪失受託人地位者,乙方(受託人
)應於結算後,將建造中建物之起造人變更為甲(一)、甲
(二)
、丙三方共同指定之新受託人名義,並會同承造廠商點交予
新受託人,信託專戶及收款專戶內甲(一)方信託之資金,
扣除信託費用(含代墊費用)、工程費用與甲(一)方積欠
丙方之債務及所有甲(一)方應負擔費用後,若有餘額應交
付予新受託人,若有不足應由甲(一)方補足。本款所稱甲
(一)
方積欠丙方之債務(以本開發案所衍生之債務為限),並以
丙方之通知為準,甲(一)方無正當理由不得主張乙方依丙
方之通知所為之扣除為不當。
第八條 若於工程施工期間甲(二)方依投資契約或融資協助契約得解除
或終止契約時,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若甲(二)方解除或終止投資契約時,乙方(受託人)應將
建造中建物之起造人名義變更為甲(二)方或甲(二)方指
定之第三人,並會同承造廠商將建造中建物點交予甲(二)
方或甲(二)方指定之第三人,並即依融資協助契約辦理結
算,信託專戶及收款專戶內甲(一)方信託之資金,扣除信
託費用(含代墊費用)、工程費用、甲(一)方承購戶之繳
款、地主及甲(二)方委建繳付之款項及甲(一)方應負擔
費用後,若有餘額應交付予甲(二)方處理,若有不足應由
甲(一)方補足。
二、若甲(二)方未解除或終止投資契約而補足甲(一)方自有
資金投資興建時,乙方(受託人)應依甲(二)方通知之選
定樓層區位部分將起造人名義變更為甲(二)方,並依第五
條第七款辦理建物及土地之產權登記。
第九條 受託人之責任:負信託法、民法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善良管理人
之責任,並負忠實義務及其他義務。
第十條 受託人之報酬標準、種類、計算方法、支付時期及方法:
乙方擔任本開發案信託財產之受託人,按下列方式收取費用:
一、給付標準:
二、給付方式:
第十一條 各項費用之負擔及其支付方法:
一、本開發案有關之建造費用(含設計、施工及甲(二)方認
定費用)及建築經理服務費、建築融資利息繳付與還款、
申請或變更起造人費用、申請或變更承造人費用、信託登
記費用及受託人報酬等必要費用,均由甲(一)方負擔之
,並由信託專戶支付。
土地標示合併、大廈管理基金、建物測量及第一次登記所
需費用(規費與代書費)、土地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費用
、契稅、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等等必要費用,
均按甲(一)方、開發基地土地所有人分配協議及分配協
商紀錄之約定或土地聯合開發契約、投資契約辦理,此費
用得由本開發案之收款專戶支付。
二、前款施工費用之支付,按工程實際完成情形由甲(一)方
初步勘驗後,並依第五條第三款及融資協助契約第一條第
四款第二目約定辦理後,由乙方(受託人)自本開發案信
託專戶直接支付予受款人。
三、乙方(受託人)因信託關係所發生之費用或負擔之債務,
概由甲(一)方負擔之,乙方得於發生後以書面通知甲(
一)方撥付,若甲(一)方未依約定期間償付乙方(受託
人)者,乙方(受託人)得於雙方結算後,逕以處分甲(
一)方之信託財產,並以其賣得價金抵充之,但若有影響
工程進度之虞時,乙方得逕行由信託專戶及收款專戶中支
付。
第十二條 信託契約之變更、解除及終止之事由:
一、本契約於各方共同簽署完成之日起成立。
甲(一)方自契約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內,須辦理信託財產
之移轉,含自有資金依授信條件到位、建造執照以乙方為
起造人名義之申請或變更、本開發案原屬甲(一)方所有
土地之移轉登記、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合建分屋土地移轉債
權或委建費用債權之轉讓、通知甲(二)方委建費用及在
建工程強制受領價金債權之轉讓。
二、甲(一)方未依前款辦理時,乙方除以書面通知甲(一)
、甲(二)、丙三方外,得辭任受託人地位,並應將已移
轉完成之信託財產移轉經丙方同意之新受託人後終止信託
契約。
三、信託期間,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及甲(二)
方依投資契約書或融資協助契約第三條解除或終止契約時
之情形外,非經甲(一)、甲(二)、丙方與乙方(受託
人)之共同協議,任一方及其承受人不得任意中途變更、
解除及終止。
第十三條 對於本契約之履行或解除或終止,而須通知他方時,應以本契
約所載之地址或事後以書面通知變更之地址付郵為之,如無法
送達或拒收,概以掛號付郵時視為已送達。
第十四條 如有因本契約發生爭議無法協議解決時,同意依仲裁法提付仲
裁,並以臺北市為仲裁地,其仲裁人選由爭議當事人共推之,
如於三個月內無法共同推選時,本仲裁協議條款無效,以訴訟
解決,訴訟時以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五條 本契約內容如有未盡事宜,各方願本誠信原則共同商議解決。
第十六條 其他事項:
一、本開發案有關信託財產之信託移轉登記及塗銷信託登記等
作業,甲(一)、丙雙方均同意由乙方代甲(一)方送請
甲(二)方核備後之地政士辦理。
二、甲(一)方與本開發案地主、營造廠、承購戶......等相
關人員所簽訂之各式契約(如分配協議或分配協商紀錄、
工程承攬契約、預定房屋土地車位買賣契約......),除
本契約另有約定外,其權利義務仍由甲(一)方行使及負
擔履行,其需要乙方(受託人)配合執行之事項,乙方(
受託人)應配合執行。
三、本契約第五條第四款所稱之建造成本之認定,應以乙方鑑
估報經丙方轉甲(二)方同意之實際金額為準。
四、本契約之相關契約文件如下:
投資契約書
土地聯合開發契約書
融資協助契約
第十七條 本契約正本一式肆份,分由甲(一)、甲(二)、乙、丙四方
各自收執一份。
立契約書人
甲(一)方(委託人):____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董事長
統一編號:
地址:
甲(二)方(委託人):臺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市長
乙方(受託人):____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董事長
統一編號:
地址:
丙方(融資銀行):___銀行___分行
法定代理人:
統一編號:
地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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