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開發用地範圍
捷運系統松山線南京三民站聯合開發區(捷九)用地,位於臺北市南
京東路 5段與三民路交口西北側,閉發範圍包括臺北市松山區西松段
l 小段 105、 105-1、 106、 108、 108-1、 111、 111-1、 111-2
、 112、 112-1、 112-2、 115、 115-1、 115-2、 116、 116-l、
119 、 119-1、 120、 120-1、 123、 123-1、 124、 125、 126等
地號共25筆土地,面積約2360平方公尺,都市計畫圖如圖一,地籍圖
如圖二,土地權屬如表一。
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
本開發用地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係依據臺北市政府93年 8月30日府
都規字第 09318344200號公告,並自93年 8月31日發布公告實施之「
配合捷運系統松山線工程變更沿線土地為交通用地及聯合開發區(捷
)暨劃定都市更新地區計畫案」。重要管制內容如下:
(一)係供設置捷運設施(捷運車站、車站出入口、通風口、緊急出口
及其相關設施)之使用,採聯合開發方式開發,供捷運設施使用
部分不計入容積計算。
(二)其建蔽率依變更前原使用分區之統定增加 5%,其容積率最高得
提高至原法定容積之 1.5倍,但若基地原有合法建集物總樓地板
面積超過法定容積者,其容積率最高得提高至原法定容積之2 倍
。
(三)其容積之獎勵,含適用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之獎勵容積,
採綜合設計放寬所得容積獎勵部分另計。
(四)不得適用「臺北市建築物增設室內停車空間獎勵要點」規定。
(五)獎勵樓地板面積除適用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之部分外,其
餘獎勵樓地板面積之 1/2,由臺北市政府比照大眾捷運系統土地
開發辦法相關規定辦理,其使用優先以提供公共設施與服務使用
為原則,如獎勵樓地板面積因法規因素限制,致無法完全使用部
分,由土地所有權人及臺北市政府均攤,但聯合開發區(捷九)
因原已劃為都市更新地區,受法規因素限制,除適用大眾捷運系
統土地開發辦法所取得之獎勵部份外,其餘獎勵之樓地板面積(
不含都市更新地區客積獎勵部分),臺北市政府得不參與分配,
惟土地所有權人所取得之獎勵樓地板面積,最高不得超過法定容
積之25%。
(六)聯合開發區(捷)之使用,除上述規定外悉依第 3種商業區相關
規定辦理,並應依「修訂臺北市主要計畫商業區(通盤檢討)案
」相關回饋規定辦理。
(七)聯合開發區(捷)範圍內非住宅使用樓地板面積部分,其小汽車
及機車停車空間之留設標準應依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之
70/100為上限。機車停車位若無實際使用需求,得申請將該部分
改置為腳踏車停車位,腳踏車停車位得設置於地面。
(八)本案不適用「大眾捷運系統工程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處理及審核
辦法」第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
(九)聯合開發區已劃定為都市更新地區者,得另依都市更新條例相關
規定就獎勵項目未重覆部分申請更新獎勵容積,不受聯合開發獎
勵容積上限規定之限制。
(十)本案聯合開發區(捷)開發供商場及辦公室使用者,為配合未來
自動化及電子化之趨勢,基地開發建築時,應以取得綠建築標章
規劃設計。
三、建物設計指導原則
(一)設計條件
1.本聯合開發用地位於臺北市南京東路 5段與三民路交叉口西北
側,規劃與松山線南京三民站之出入口 A、通風井 X共構,捷
運設施需求如下述:出入口包括電扶梯 1座、無障礙電梯 1座
、 2.8米寬樓梯 1座;通風井 X包括釋壓井、進氣井及排氣井
;冷卻水塔;垃圾暫存室 1間。
2.開發大樓應考量與捷運設施整體規劃設計外,應依都市計畫法
、建築法、建築技術規則及地方政府主管法規等相關法令進行
設計。
3.本開發基地面積為2360平方公尺,原使用分區為商 3特,使用
強度分別依商 2、住 3計算,變更為聯合開發區(捷)後,獎
勵復原商 2部份建蔽率可由65%提高為70%,容積率可由 630
%提高至 945%,原住 3部份建蔽率可由45%提高為50%,容
積率可由 225%提高至 337.5%。
4.本開發案之捷運設施於時程配合並經臺北市政府核准可交由投
資人設計及施作,捷運設施需求空間及其設計應依捷運相關規
劃及設計手冊規定進行設計,銜接界面應予協調整合,如建議
調整主體工程銜接界面則應提出申請。
5.前述設計條件內容如有變更,另依甄選須知相關規定辦理。
6.本案初步規劃為地上十七層地下四層之大樓建築,地下一至四
樓為防空避難室、停車空間及機房,地上層為一般零售業及集
合住宅(詳建築面積表及概念設計圖並僅供參考)。
(二)設計現況及開發應配合項目:
1.建築設計
(1)捷運設施量體之空間需求,須符合捷運設施規劃手冊之規定
,開發大樓設計需考量相關空間尺寸之配合。
(2)捷運設施其內部裝修工程不屬本開發案施作範圍,而標誌系
統、無障礙動線及設施於共構建築物內亦不屬本開發案設計
暨施作;建築物外部則由本開發案投資者辦理,惟與捷運設
施相關部份之外觀設計需依局頒各項規定及標準圖說規劃設
計,並經捷運局審核通過後方得施作。
(3)本基地捷運設施出入口門檻高程及所有結構開口須符合捷運
規劃手冊有關防洪之規定及設置包括水密門、水密孔蓋或防
洪閘門之防洪保護,本基地各相關高程說明如下表:
┌────────────┬─────────┐
│ 項 目 │出入口 A、通風口 X│
├────────────┼─────────┤
│鄰近人行道設計高程 │105.10 │
├────────────┼─────────┤
│50年洪水位高程 (M) │106.84 │
├────────────┼─────────┤
│100 年洪水位高程 (M) │106.89 │
├────────────┼─────────┤
│200 年洪水位高程 (M) │107.91 │
└────────────┴─────────┘
(4)如開發大樓擬與捷運出入口連通,應保持開發大樓與捷運車
站為各自獨立運作互不影響,且不會對捷運系統營運產生衝
擊。並依相關規定提出申請,俟捷運局審查通過,且符合相
關建築及消防法規規定方可辦理。
(5)未來開發大樓可於地下適當樓層或地面層出入口平臺與車站
連通,惟所有連通部分,須符合防洪及防火之設計,連通之
界面處,須設置水密門或高出防洪高程( 200年洪水位加11
0 公分)之防洪閘門,且相接之樓板、牆面、地板及管道問
封牆,均應達到足夠之抗壓強度(即足以抵抗本開發大樓發
生完全淹水狀況之水壓力),而捷運任何管線均不得與本開
發大樓設施有任何之連通,以避免防洪系統之弱點產生,危
害站體之安全性。另與捷運空間任何界面之防火時效至少需
達, 3小時之安全需求。
2.地工及結構設計
(1)共構工程之地工及結構設計需依據捷運局所提供之「土木工
程設計手冊」相關規定辦理,考量本基地地質及地下水狀況
,建議本基地開挖深度不宜超過 19.2M,以免造價大幅上昇
,另為施工之安全性須針對現況鄰屋提出相關之建物保護計
畫,必要時亦須進行其他鑽探或安全監測作業。
(2)聯開建物與站體之接續,預留可拆除牆版處理,可拆除牆版
四周應作結構補強,未來兩結構系統接縫將採用伸縮縫區隔
,以阻斷應力傳遞及不均勻沉陷之發生。
(3)共構工程連續壁之設計若採單牆設計,需考量捷運設施牆面
滲水之防制。
3.機電設計
(1)DG168 設計標細部設設顧問將提供未來於聯開共構體內,捷
運設施所需之預埋管件,供聯開設計者套繪於聯開土建工程
之施工圖說中並施作。
(2)車站主體工程於界面銜接處將預留照明、火警、電力、給水
、排水、冷卻水管,及為符合消防法規及捷運車站安全監控
需要而設置之火警警報綜合訊號、對講機線路、防火鐵捲門
狀態訊號之接點及防火鐵捲門電源,供本開發工程依捷運需
求予以接續。
(3)對於捷運冷卻水塔噪音防制除設備本身之環控系統考量外,
本開發案於設計時,亦應配合土建以加強防制效果。另開發
大樓施作時程若無法配合捷運之需求時,除應於開發大樓內
依原計畫施築相關管線及管道間外,冷卻水塔等相關設施之
臨時設置地點及移設工作亦應納入考量。
(4)共構建物設置供捷運系統使用之冷卻水塔,其設置原則及費
用分攤方式,應依捷運局頒訂之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聯
合開發設計手冊第46條規定辦理,並需考量結構載重、噪音
、振動等事宜。
(5)本開發案須考量捷運機電所需之管線空間,即需預留相關由
建築線外引進供線路等所使用之預埋管路、預留牆套管及相
關管道空間。
4.施工計畫
(l)開發大樓施工前應依相關規定研擬施工計畫及交通衝擊分析
、環境衝擊分析。
(2)本開發案結構系統與站體工程之接續須考量結構之安全、施
工方式、順序、時程之塔配,適當之鄰房建物保護措施、擋
土設施、支撐系統、伸縮縫及接縫防水處理等項目,以擬定
安全及周延之施工計畫書,提送捷運局核可。
5.其他
本局所提供之相關資料,如有最新版本將陸續提供,本節應配
合參考松山線南京三民站捷九基地設計界面報告書,如與上述
相異時以捷運局解釋為準。
四、開發時程
一般聯開大樓之施工以能配合捷運通車同時完工啟用為最佳時程安排
,除了可使投資者於通車前立即取得其投資標的外,亦可避免於通車
後施作聯開大樓,影響乘客進出站動線。
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松山線預定通車日期為 101年12月,而本開發案
預定於94年12月起展開徵求投資人作業。為符合松山線既定通車目標
,並配合本基地共構捷運設施最晚興建時程,共構捷運設施若未能由
投資人併同聯開大樓整體興建時,將以變更設計方式交由 DG168設計
標細部設計顧問及 CG295施工標承商施作,相關之時程表將依捷運局
規定辦理。
五、其他有關事項
(一)公告內容圖說若與相關都市計畫、建築管理或其他法規不符時,
應依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二)共構工程捷運設施若依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第八條之規定
委由投資人代為設計及施工,需由捷運局另與投資人簽訂「捷運
設施委託設計及施工契約」。
[附圖請參閱臺北市政府公報94年冬字30期 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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