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開發用地範圍
捷運系統新莊線松江南京站聯合開發區捷十三用地,位於中山區松江
路、南京東路二段交叉口東南側,範圍內為長安段三小段 373、 374
、 393地號三筆土地,基地面積為 455㎡,都市計畫圖如圖一,地籍
圖如圖二,土地權屬表如附表。
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詳臺北市都市計畫書--配合捷運系統新莊線
(北市段)工程變更沿線土地為交通用地、聯合開發區(捷)及第三
種商業區(特)計畫案】
聯合開發區捷十三用地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係依據臺北市政府90年
12月 5日府都二字第 09018046000號公告,自90年12月 6日起發布實
施之「臺北市都市計畫書--配合捷運系統新莊線(北市段)工程變更
沿線土地為交通用地、聯合開發區(捷)及第三種商業區(特)計畫
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擇要摘述如下:
(一)係供設置捷運設施(捷運車站、車站出入口、通風口、緊急出口
及其相關設施)之使用,採聯合開發方式開發,供捷運設施使用
部分不計入容積計算。
(二)其建蔽率依變更前原使用分區之規定增加 5%辦理,其容積率最
高得提高至原法定容積之 1.5倍,但若基地原有合法建築物總樓
地板面積超過法定容積者,其容積率最高得提高至原法定容積之
2 倍。
(三)其容積之獎勵,含適用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之獎勵容積,
但不含綜合設計放寬獎勵。
(四)不得適用「臺北市建築物增設室內停車空間獎勵要點」規定。
(五)捷運設施得設置於法定空地上,其配置須經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
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
(六)獎勵樓地板面積除適用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之部分(即捷
運獎勵)外,其餘獎勵樓地板面積(即都市計畫獎勵)之 1/2,
由臺北市政府比照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相關規定辦理,其
使用優先以提供公共設施與服務使用為原則;如獎勵樓地板面積
因法規因素限制,致無法完全使用部分,由土地所有權人與臺北
市政府均攤。
(七)悉依第三種商業區相關規定辦理,並應依臺北市主要計畫商業區
通盤檢討相關回饋規定辦理。
(八)非住宅使用樓地板面積部分,其小汽車及機車停車空間之留設,
依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之70%為上限,但以不鼓勵為原
則。機車停車位若無實際使用需求,得申請將該部分改置為腳踏
車停車位,腳踏車停車位得設置於地面。得免留設停車空間。
(九)符合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條件之
聯合開發區(捷),於申請開發前,應擬具停車空間提供公眾使
用計畫及腳踏車空間配置計畫,由該審議委員會進行審查。
(十)不適用「大眾捷運系統工程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
」第19條第 1項之規定。
三、建物設計指導原則
(一)設計條件
本基地臨南京東路二段,地形呈現面窄、縱深,建築線內之捷運
設施,由捷運工程局完成設計施工。聯合開發大樓建築概念設計
規劃為地上15層、地下 3層。設計之條件及內容,應詳閱甄選須
知相關規定辦理。
(二)設計概述
1.建築設計
1-1 捷十三用地開發範圍內出入口高程,必須符合捷運規劃手
冊相關之防洪規定,各高程詳如下表:
┌─────┬─────┬──────┬─────┬─────┐
│ │相鄰人行道│200 年洪水位│出入口設計│穿堂層銜接│
│ │高程(m) │高程+1.1m │高程(m) │面高程(m) │
├─────┼─────┼──────┼─────┼─────┤
│松江南京站│ │ │ │ │
│通風井Z │ 103.700 │ 106.380 │ 104.900 │ 93.160 │
└─────┴─────┴──────┴─────┴─────┘
1-2 車站穿堂層至聯合開發大樓之通道寬度為 6公尺。
1-3 捷運出入口大廳淨高至少 5公尺。
1-4 捷運設施
聯合開發大樓設置有捷運通風井 Z(含進氣、排氣及釋壓
通風井)、冷卻水塔設備空間。
1-5 聯合開發大樓設計時,須預留從捷運設施通至屋頂層所需
之相關管路空間。
1-6 聯合開發大樓地面層以上部分須配合捷運設施裝修,亦可
以選擇其他建材,惟須經捷運工程局之認可,或基於美觀
之考量,可將原有裝修材敲除作整體性之裝修,但亦須捷
運工程局之認可。
1-7 雨水及地下室污水系統
聯合開發大樓排水系統須與捷運預埋之管路連接而排至道
路 U型溝。
1-8 防火區劃與使用管制
聯合開發大樓與捷運設施間,均須以具有 3小時防火時效
之鋼筋混凝土牆壁及樓板分隔,消防系統應遵循相同原則
予以完全隔斷。
為了確保捷運系統之獨立及安全,聯合開發大樓與捷運設
施空間,均各自獨立且沒有任何連通之處,亦不得在區隔
牆上有任何管路等貫通兩個空間。如聯合開發大樓擬與捷
運出入口連通,應依相關規定提出申請,俟捷運工程局審
查通過,並須符合相關建築及消防法規規定方可辦理。
2.地工設計報告
2-1 地工設計須依據捷運工程局所提供之「土木工程設計手冊
」相關規定辦理。
2-2 地工分析所採用之地質資料及參數評定,可參閱松山線DG
166 標補充地質調查成果報告。
2-3 通風井 Z與聯合開發大樓鄰接處,目前係採聯合開發共構
,與車站站體之擋土連續壁分開各自設計,以抵抗側向土
壓力及水壓力。
3.結構設計
聯合開發區(捷)開發供商場及辦公室使用者,為配合未來自
動化及電子化之趨勢,基地開發建築時,應以取得綠建築標章
規劃設計。
聯合開發大樓於設計時,應確認不使下部既成共構結構體的應
力及應變超過法規容許值。
4.水電及電扶梯系統
4-1 聯合開發大樓所用之電源,係由電力公司直接供電,並且
須與捷運設施用電分開。聯合開發大樓正式供電系統,將
由聯合開發大樓投資人負責設計,施工期間所需之電源,
亦由投資人負責。
4-2 聯合開發大樓之水電、電扶梯系統,須由投資人負責安裝
,車站與聯合開發區域間相互連通之管線,將由各自水電
、電扶梯承包商安裝至責任分界點。
5.接地及避雷保護系統
DG166 標將根據結構物基礎下之土壤、電阻係數,加以計算應
有之接地電阻值,提供數個接地系統,以便聯合開發大樓之系
統及設備接地使用。同時提供避雷保護系統之接地系統,此保
護系統亦設有接地端子,置於接地端子箱內,以供日後測試接
地電阻,延伸至聯合開發大樓屋頂層之接地連接線、屋頂導線
及屋頂避雷針等,由聯合開發大樓投資人負責設計及施工。
6.電話系統
電話系統之幹線,由捷運承包商施作並引進至聯合開發大樓地
下室。聯合開發大樓之電話系統,由投資人負責設計及施工,
電話系統之幹線,將經由指定管道間,以便連接各樓層之電話
端子箱。
7.火警系統
聯合開發大樓之火警系統,由投資人負責設計及施工。捷運車
站與聯合開發大樓間相互通報火警所需之管線,由各自水電標
承包商安裝至責任分界點,供未來雙方之火警系統交互通報使
用。
8.消防系統
消防系統所需之管路由捷運承包商預埋,聯合開發大樓消防送
水口及採水口,應設置於適當位置,所有消防泵浦及管路,則
由投資人負責設計及施工。
9.衛生排水系統
聯合開發大樓二樓以上設置廁所,化糞池、生活廢水處理池及
廢水泵浦,由投資人設計及安裝,捷運承包商將預留所需人孔
及地標開孔,供聯合開發大樓使用。
10.共構界面間之關係詳下表:
┌───────────┬──┬──┬──┬──┬──┐
│ 界 面 │建築│結構│土木│機電│大地│
├───────────┼──┼──┼──┼──┼──┤
│結構設施排水、防水 │ │ ˇ│ ˇ│ ˇ│ │
├───────────┼──┼──┼──┼──┼──┤
│機房設施 │ ˇ│ │ │ ˇ│ │
├───────────┼──┼──┼──┼──┼──┤
│消防設施 │ ˇ│ │ │ ˇ│ │
├───────────┼──┼──┼──┼──┼──┤
│排水設施 │ ˇ│ │ │ ˇ│ │
├───────────┼──┼──┼──┼──┼──┤
│供水設施 │ ˇ│ │ │ ˇ│ │
├───────────┼──┼──┼──┼──┼──┤
│變電設施 │ ˇ│ │ │ ˇ│ │
├───────────┼──┼──┼──┼──┼──┤
│空調設施 │ ˇ│ │ │ ˇ│ │
├───────────┼──┼──┼──┼──┼──┤
│供電設施 │ ˇ│ │ │ ˇ│ │
├───────────┼──┼──┼──┼──┼──┤
│電話設施 │ ˇ│ │ │ ˇ│ │
├───────────┼──┼──┼──┼──┼──┤
│接地系統 │ ˇ│ │ │ ˇ│ │
├───────────┼──┼──┼──┼──┼──┤
│昇降設備(電梯、電扶梯│ ˇ│ │ │ ˇ│ │
│) │ │ │ │ │ │
├───────────┼──┼──┼──┼──┼──┤
│建築裝修 │ ˇ│ │ │ ˇ│ │
├───────────┼──┼──┼──┼──┼──┤
│地質鑽探、測量、建築線│ ˇ│ │ ˇ│ │ ˇ│
│指示 │ │ │ │ │ │
└───────────┴──┴──┴──┴──┴──┘
(三)施工要求
1.聯合開發大樓施工時,絕對不能對捷運設施的機電系統及運作
造成影響或中斷。
2.聯合開發大樓施工所需工作場地,應由承造人自行取得。
3.聯合開發大樓施工所需臨時管線,應向當地有關單位申請,並
與捷運系統設施分開。
4.聯合開發大樓施工期間,所有現有構造物、管線及系統均需加
以保護。
5.為避免損及現有捷運設施及鄰房,聯合開發大樓營造承包商應
先將施工計畫書提送捷運工程局核可。
6.聯合開發大樓結構須與捷運站體預留之柱位相接,著重防水工
程之施作。
四、開發時程
捷十三用地預定於95年10月展開徵求投資人作業,預定於 100年 7月
辦妥產權登記並開始管理使用,上述時程係預估作業時程,實際以捷
運工程局辦理為準,投資申請人或投資人應配合辦理。另依照捷運系
統松山線預定通車時程為 102年 7月,投資人興建聯合開發大樓,應
依聯合開發投資契約書之工期,如期完工交屋。
五、其他有關事項
(一)本開發案應依90年12月 6日起發布實施之「臺北市都市計畫書--
配合捷運系統新莊線(北市段)工程變更沿線土地為交通用地、
聯合開發區(捷)及第三種商業區(特)計畫案」規定辦理。
(二)公告內容如與都市計畫、建築管理或其他法令規定不符時,應依
相關法規辦理,相關圖說僅供參考。
[附圖請參閱臺北市政府公報95年春字 7期1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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