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條文

一、開發用地範圍
    捷運系統新莊線松江南京站聯合開發區捷十三用地,位於中山區松江
    路、南京東路二段交叉口東南側,範圍內為長安段三小段 373、 374
    、 393地號三筆土地,基地面積為 455㎡,都市計畫圖如圖一,地籍
    圖如圖二,土地權屬表如附表。
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詳臺北市都市計畫書--配合捷運系統新莊線
    (北市段)工程變更沿線土地為交通用地、聯合開發區(捷)及第三
    種商業區(特)計畫案】
    聯合開發區捷十三用地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係依據臺北市政府90年
    12月 5日府都二字第 09018046000號公告,自90年12月 6日起發布實
    施之「臺北市都市計畫書--配合捷運系統新莊線(北市段)工程變更
    沿線土地為交通用地、聯合開發區(捷)及第三種商業區(特)計畫
    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擇要摘述如下:
  (一)係供設置捷運設施(捷運車站、車站出入口、通風口、緊急出口
        及其相關設施)之使用,採聯合開發方式開發,供捷運設施使用
        部分不計入容積計算。
  (二)其建蔽率依變更前原使用分區之規定增加 5%辦理,其容積率最
        高得提高至原法定容積之 1.5倍,但若基地原有合法建築物總樓
        地板面積超過法定容積者,其容積率最高得提高至原法定容積之
        2 倍。
  (三)其容積之獎勵,含適用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之獎勵容積,
        但不含綜合設計放寬獎勵。
  (四)不得適用「臺北市建築物增設室內停車空間獎勵要點」規定。
  (五)捷運設施得設置於法定空地上,其配置須經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
        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
  (六)獎勵樓地板面積除適用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之部分(即捷
        運獎勵)外,其餘獎勵樓地板面積(即都市計畫獎勵)之 1/2,
        由臺北市政府比照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相關規定辦理,其
        使用優先以提供公共設施與服務使用為原則;如獎勵樓地板面積
        因法規因素限制,致無法完全使用部分,由土地所有權人與臺北
        市政府均攤。
  (七)悉依第三種商業區相關規定辦理,並應依臺北市主要計畫商業區
        通盤檢討相關回饋規定辦理。
  (八)非住宅使用樓地板面積部分,其小汽車及機車停車空間之留設,
        依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之70%為上限,但以不鼓勵為原
        則。機車停車位若無實際使用需求,得申請將該部分改置為腳踏
        車停車位,腳踏車停車位得設置於地面。得免留設停車空間。
  (九)符合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條件之
        聯合開發區(捷),於申請開發前,應擬具停車空間提供公眾使
        用計畫及腳踏車空間配置計畫,由該審議委員會進行審查。
  (十)不適用「大眾捷運系統工程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
        」第19條第 1項之規定。
三、建物設計指導原則
  (一)設計條件
        本基地臨南京東路二段,地形呈現面窄、縱深,建築線內之捷運
        設施,由捷運工程局完成設計施工。聯合開發大樓建築概念設計
        規劃為地上15層、地下 3層。設計之條件及內容,應詳閱甄選須
        知相關規定辦理。
  (二)設計概述
        1.建築設計
          1-1 捷十三用地開發範圍內出入口高程,必須符合捷運規劃手
              冊相關之防洪規定,各高程詳如下表:
┌─────┬─────┬──────┬─────┬─────┐
│          │相鄰人行道│200 年洪水位│出入口設計│穿堂層銜接│
│          │高程(m)   │高程+1.1m  │高程(m)   │面高程(m) │
├─────┼─────┼──────┼─────┼─────┤
│松江南京站│          │            │          │          │
│通風井Z   │  103.700 │  106.380   │  104.900 │  93.160  │
└─────┴─────┴──────┴─────┴─────┘
          1-2 車站穿堂層至聯合開發大樓之通道寬度為 6公尺。
          1-3 捷運出入口大廳淨高至少 5公尺。
          1-4 捷運設施
              聯合開發大樓設置有捷運通風井 Z(含進氣、排氣及釋壓
              通風井)、冷卻水塔設備空間。
          1-5 聯合開發大樓設計時,須預留從捷運設施通至屋頂層所需
              之相關管路空間。
          1-6 聯合開發大樓地面層以上部分須配合捷運設施裝修,亦可
              以選擇其他建材,惟須經捷運工程局之認可,或基於美觀
              之考量,可將原有裝修材敲除作整體性之裝修,但亦須捷
              運工程局之認可。
          1-7 雨水及地下室污水系統
              聯合開發大樓排水系統須與捷運預埋之管路連接而排至道
              路 U型溝。
          1-8 防火區劃與使用管制
              聯合開發大樓與捷運設施間,均須以具有 3小時防火時效
              之鋼筋混凝土牆壁及樓板分隔,消防系統應遵循相同原則
              予以完全隔斷。
              為了確保捷運系統之獨立及安全,聯合開發大樓與捷運設
              施空間,均各自獨立且沒有任何連通之處,亦不得在區隔
              牆上有任何管路等貫通兩個空間。如聯合開發大樓擬與捷
              運出入口連通,應依相關規定提出申請,俟捷運工程局審
              查通過,並須符合相關建築及消防法規規定方可辦理。
        2.地工設計報告
          2-1 地工設計須依據捷運工程局所提供之「土木工程設計手冊
              」相關規定辦理。
          2-2 地工分析所採用之地質資料及參數評定,可參閱松山線DG
              166 標補充地質調查成果報告。
          2-3 通風井 Z與聯合開發大樓鄰接處,目前係採聯合開發共構
              ,與車站站體之擋土連續壁分開各自設計,以抵抗側向土
              壓力及水壓力。
        3.結構設計
          聯合開發區(捷)開發供商場及辦公室使用者,為配合未來自
          動化及電子化之趨勢,基地開發建築時,應以取得綠建築標章
          規劃設計。
          聯合開發大樓於設計時,應確認不使下部既成共構結構體的應
          力及應變超過法規容許值。
        4.水電及電扶梯系統
          4-1 聯合開發大樓所用之電源,係由電力公司直接供電,並且
              須與捷運設施用電分開。聯合開發大樓正式供電系統,將
              由聯合開發大樓投資人負責設計,施工期間所需之電源,
              亦由投資人負責。
          4-2 聯合開發大樓之水電、電扶梯系統,須由投資人負責安裝
              ,車站與聯合開發區域間相互連通之管線,將由各自水電
              、電扶梯承包商安裝至責任分界點。
        5.接地及避雷保護系統
          DG166 標將根據結構物基礎下之土壤、電阻係數,加以計算應
          有之接地電阻值,提供數個接地系統,以便聯合開發大樓之系
          統及設備接地使用。同時提供避雷保護系統之接地系統,此保
          護系統亦設有接地端子,置於接地端子箱內,以供日後測試接
          地電阻,延伸至聯合開發大樓屋頂層之接地連接線、屋頂導線
          及屋頂避雷針等,由聯合開發大樓投資人負責設計及施工。
        6.電話系統
          電話系統之幹線,由捷運承包商施作並引進至聯合開發大樓地
          下室。聯合開發大樓之電話系統,由投資人負責設計及施工,
          電話系統之幹線,將經由指定管道間,以便連接各樓層之電話
          端子箱。
        7.火警系統
          聯合開發大樓之火警系統,由投資人負責設計及施工。捷運車
          站與聯合開發大樓間相互通報火警所需之管線,由各自水電標
          承包商安裝至責任分界點,供未來雙方之火警系統交互通報使
          用。
        8.消防系統
          消防系統所需之管路由捷運承包商預埋,聯合開發大樓消防送
          水口及採水口,應設置於適當位置,所有消防泵浦及管路,則
          由投資人負責設計及施工。
        9.衛生排水系統
          聯合開發大樓二樓以上設置廁所,化糞池、生活廢水處理池及
          廢水泵浦,由投資人設計及安裝,捷運承包商將預留所需人孔
          及地標開孔,供聯合開發大樓使用。
       10.共構界面間之關係詳下表:
        ┌───────────┬──┬──┬──┬──┬──┐
        │    界          面    │建築│結構│土木│機電│大地│
        ├───────────┼──┼──┼──┼──┼──┤
        │結構設施排水、防水    │    │  ˇ│  ˇ│  ˇ│    │
        ├───────────┼──┼──┼──┼──┼──┤
        │機房設施              │  ˇ│    │    │  ˇ│    │
        ├───────────┼──┼──┼──┼──┼──┤
        │消防設施              │  ˇ│    │    │  ˇ│    │
        ├───────────┼──┼──┼──┼──┼──┤
        │排水設施              │  ˇ│    │    │  ˇ│    │
        ├───────────┼──┼──┼──┼──┼──┤
        │供水設施              │  ˇ│    │    │  ˇ│    │
        ├───────────┼──┼──┼──┼──┼──┤
        │變電設施              │  ˇ│    │    │  ˇ│    │
        ├───────────┼──┼──┼──┼──┼──┤
        │空調設施              │  ˇ│    │    │  ˇ│    │
        ├───────────┼──┼──┼──┼──┼──┤
        │供電設施              │  ˇ│    │    │  ˇ│    │
        ├───────────┼──┼──┼──┼──┼──┤
        │電話設施              │  ˇ│    │    │  ˇ│    │
        ├───────────┼──┼──┼──┼──┼──┤
        │接地系統              │  ˇ│    │    │  ˇ│    │
        ├───────────┼──┼──┼──┼──┼──┤
        │昇降設備(電梯、電扶梯│  ˇ│    │    │  ˇ│    │
        │)                    │    │    │    │    │    │
        ├───────────┼──┼──┼──┼──┼──┤
        │建築裝修              │  ˇ│    │    │  ˇ│    │
        ├───────────┼──┼──┼──┼──┼──┤
        │地質鑽探、測量、建築線│  ˇ│    │  ˇ│    │  ˇ│
        │指示                  │    │    │    │    │    │
        └───────────┴──┴──┴──┴──┴──┘
  (三)施工要求
        1.聯合開發大樓施工時,絕對不能對捷運設施的機電系統及運作
          造成影響或中斷。
        2.聯合開發大樓施工所需工作場地,應由承造人自行取得。
        3.聯合開發大樓施工所需臨時管線,應向當地有關單位申請,並
          與捷運系統設施分開。
        4.聯合開發大樓施工期間,所有現有構造物、管線及系統均需加
          以保護。
        5.為避免損及現有捷運設施及鄰房,聯合開發大樓營造承包商應
          先將施工計畫書提送捷運工程局核可。
        6.聯合開發大樓結構須與捷運站體預留之柱位相接,著重防水工
          程之施作。
四、開發時程
    捷十三用地預定於95年10月展開徵求投資人作業,預定於 100年 7月
    辦妥產權登記並開始管理使用,上述時程係預估作業時程,實際以捷
    運工程局辦理為準,投資申請人或投資人應配合辦理。另依照捷運系
    統松山線預定通車時程為 102年 7月,投資人興建聯合開發大樓,應
    依聯合開發投資契約書之工期,如期完工交屋。
五、其他有關事項
  (一)本開發案應依90年12月 6日起發布實施之「臺北市都市計畫書--
        配合捷運系統新莊線(北市段)工程變更沿線土地為交通用地、
        聯合開發區(捷)及第三種商業區(特)計畫案」規定辦理。
  (二)公告內容如與都市計畫、建築管理或其他法令規定不符時,應依
        相關法規辦理,相關圖說僅供參考。
 [附圖請參閱臺北市政府公報95年春字 7期1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