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暨所屬各工程處資訊管理稽核補充規定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1月24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暨所屬各工程處(以下簡稱本局),為確保資
    訊系統安全與機密,及加強資訊作業管制,經由資訊管理稽核作業,
    藉以了解各受稽核單位之作業處理是否合乎規定,並依據稽核結果,
    提出建設性改進意見或採取必要措施,以防範弊端發生,健全業務發
    展,依據本局「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暨所屬各工程處資訊管理要點
    」訂定本補充規定。
二、實施範圍
    資訊稽核係指對各受稽核單位電腦軟硬體及週邊設備、資訊檔案、通
    訊網路、資訊應用發展、應用作業管理及資訊機密維護等作業進行稽
    核。
三、權責單位
  (一)內部稽核
        受稽核單位包含本局局內各單位,由本局資訊推動小組召集人,
        召集政風單位及各相關人員組成資訊稽核小組執行之。
  (二)外部稽核
        受稽核單位包含本局所屬各工程處,由技術發展處會同政風單位
        及各相關人員組成資訊稽核小組執行之。
  (三)稽核範圍
        包含本局與各工程處資訊管理部門及資訊使用單位中,稽核項目
        之管理、保管及使用等相關人員。
四、實施程序
    稽核作業採定期或不定期方式進行,稽核方法以作業說明、書面資料
    查核、軟硬體設備檢查、實地測試等四個步採進行,針對查核的內容
    項目列出稽核細項清單,逐項查核是否確實執行,並詳實紀錄稽核情
    形,綜整查核結果陳報。
五、內部稽核(本局局內各單位)
  (一)一般管理稽核含:
        1.各使用人員建立及刪除帳號紀錄。
        2.教育訓練各項計畫及報告。
        3.耗品管理紀錄。
        4.輸出報表分機密等級管理及銷毀。
  (二)硬體設備稽核含:
        1.電腦設備之使用、管理及操作維護紀錄。
        2.電力設備及空調設備之使用、管理及操作維護紀錄。
        3.各種網路通信設備之使用、管理及操作維護紀錄。
        4.其他電腦相關設備之使用、管理及操作維護紀錄。
        5.電腦機房之一般管理。
  (三)公用軟體稽核含:
        1.資料庫管理系統使用人員權責,安全規定及執行紀錄。
        2.電子郵件管理系統使用安全規定及作業管理。
        3.操作系統設定更新紀錄及文件版本更新事項。
        4.公用程式或套裝軟體之合法授權使用與版本修改之核准、監督
          、測試、驗收紀錄。
        5.公用程式或套裝軟體之儲存媒體及文件管理。
  (四)應用系統管理、維護稽核含:
        1.應用系統開發各階段產品內容及認證程序。
        2.應用系統維護時機及認證程序。
        3.資訊系統標準化之實施。
        4.應用系統文件之更新、保管及版本控制。
        5.應用系統發展時程、人力等計畫之控制。
  (五)電腦媒體及檔案管理與控制稽核含:
        1.電腦媒蝕之儲存與使用管理及標籤註記。
        2.檔案備份及其作業紀錄。
        3.電腦媒體異地存放及管理。
        4.機密資料專人錄製及管理。
  (六)安全控制稽核含:
        1.上線使用之程式其進入程式館紀錄。
        2.資料輸出入使用記錄。
        3.連外網路的安全防護措施及撥接網路的安全設定。
        4.復原程序之訂定、測試、演練及執行。
        5.防火措施、防水措施及其他天然或人為災害之預防控制。
        6.技術發展處機房之門禁管制及人員、設備進出紀錄。
  (七)績效稽核含:
        1.電腦設備使用效率。
        2.應用系統回應時間。

六、外部稽核(本局所屬各工程處)
  (一)電腦設備、操作系統使用稽核含:
        1.各種電腦設備、通信設備之管理及防水、防火、防盜措施。
        2.各種電腦設備之使用紀錄及故障維護紀錄。
        3.各種電腦設備之使用率。
        4.各種電腦儲存媒體(如磁片)之使用管理。
        5.進入系統之密碼管理。
        6.作業系統之操作及安全管理。
        7.操作系統績效評估。
  (二)資料庫(包括圖文檔案)稽核含:
        1.資料庫使用效率。
        2.資料庫之文件說明及標籤註記。
        3.資料庫之安全性。
        4.資料庫系統存取測試資料。
  (三)應用系統稽核含:
        1.應用系統文件之完整性。
        2.應用系統之使用檢討與建議。
        3.應用系統之推廣及輔導情形。
        4.公用程式或套裝軟體之合法授權使用。
七、附則
  (一)稽核人員為實施稽核,得調閱有關資料,並請作業人員提供協助
        及說明,稽核人員對機密資料應負保密之責。
  (二)各稽核人員完成查核業務後,應彙總編撰「資訊稽核報告書」陳
        報主管,其內容包括:
        1.依據。
        2.稽核範圍(受檢單位、受檢業務)。
        3.作業缺失。
        4.建議改進事項。
        5.其他。
八、本補充規定如有未盡事項得隨時修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