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民間投資「新都心捷運--信義區
輕軌捷運系統興建及營運專案」(以下簡稱本專案)協調整合作業,
故成立推動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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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推動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市政政策指導。
(二)審訂系統最低功能需求及其效益。
(三)審議申請人請求本府配合之事項。
(四)審議涉及跨局處事項之議約內容。
(五)其他推動本案之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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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推動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由市長指定適當人員兼任之,承市長之命
綜理本委員會各項事務,其餘成員為:
(一)本府秘書長。
(二)本府副秘書長。
(三)本府都市發展局局長。
(四)本府工務局局長。
(五)本府財政局局長。
(六)本府交通局局長。
(七)本府法規委員會主任委員。
(八)本府捷運工程局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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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推動委員會下設工作小組由本專案審核委員會下之工作小組兼任,幕
僚作業由本府捷運工程局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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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推動委員會視案情需要適時召開會議,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
,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本委員會其中一名委員代理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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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推動委員會開會時得邀請相關單位及人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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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推動委員會於任務完成後裁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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