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以下簡稱本局)暨所屬各工程處為加強工友
管理、發揮工友職能、提高工作效率,依據本局工友工作規則第三條
訂定本局工友管理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工友,係指本局暨所屬各工程處年度預算員額內之非生產
性之技術工友、駕駛及普通工友。
三、工友服勤應遵守左列事項:
一般共同遵守事項之規定:
(一)工作勤奮盡職,依機關規定時間服勤,不得遲到早退,無故離開,
認有延長服勤時間之必要時,應依加班有關規定辦理。請假應依規
定申請,經核准後始得離去。
(二)上班時間,應在指定處所工作或待命,不得聚眾談天嬉戲、酗酒賭
博、高聲喧嘩、收聽收音機及附帶耳機。
(三)服從管理人員調度及長官指示,不得逃避推諉,並應專心本職工作
,除交辦任務外,不得從事其他外務或藉故在外遊蕩。
(四)儀容衣履要整潔、禮貌要週到、態度要謙和遇有來賓接洽詢問,應
親切接待,妥為說明並立即通報。
(五)接聽電話,答詢聲調,均應謙和有禮。
(六)傳遞公文,對文件內容,不得翻閱,並不得延誤時效;對於公物用
品,應保管愛護,節約使用。
(七)同事間要和睦相處,互助合作;不得與任何人爭吵打架或謾罵威脅
。
(八)不得洩漏機關機密及對外發表批評政府或本機關業務之言論。
(九)不得擅弔外人進入機關參觀,及攜帶違禁品進入機關。
(一○)不得從事任何破壞團體紀律,及影響機關聲譽之行為。
四、駕駛服勤除應遵守前項規定外,並應遵守下列事項:(一)每日行車
前應將車輛清理乾淨,並經常保持清潔。
(二)接送長官或同仁、賓客或支援外單位,態度應謙和,不得傲慢。
(三)乘車人遺留物品,應速交主管處理。
(四)途中發生故障,不能繼續行駛或發生其他意外重大事故時,應立即
設法通知車輛管理人員或乘用人。
(五)每次行車應照派車單詳填行車紀錄,依規定填報行駛里程,並按時
送陳日報表。
(六)車輛使用完畢,應即由各該駕駛人隨時駛返該機關指定之車庫或車
場地點存放,不得在外停留,且不得將車輛擅自使用或借他人使用
。
(七)車輛檢查、保養、修理等事項陳報車輛管理人員簽核,未經核定不
得自行送廠檢修。
五、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