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暨所屬各工程處加強勤惰管理實施計畫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5月27日

所有條文

一、目的:為落實本局暨所屬各工程處辦公紀律及加強平時勤惰管理,以
    增進工作效能。

二、依據:
  (一)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考核要點。
  (二)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人事機構抽查公務人員勤惰管理及辦公情形
        應行注意事項。
  (三)臺北市政府各機關辦公情形之督導及抽查等有關規定。

三、為加強平時勤惰管理,由本局人事室成員組成查勤小組至各單位及各
    工程處查勤;至工程處部分,由各該處人事室成員組成查勤小組至該
    處各單位及各工務所實施查勤。

四、查勤小組負有每月不定期至各單位(含各工程處)查勤之責,受查單
    位應主動配合辦理,查勤人員於查察後,應填寫檢查情形紀錄表(如
    附表一)並由受查單位主管(或代理人)簽署後陳 局長(或工程處
    處長)核閱,各受查單位對於檢查所發現之缺失,應主動檢討改進。

五、本實施計畫規定事項,依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