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各單位執行預算及工程進度考核獎懲基準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5月27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期各單位能有效推動捷運
    各線規劃、設計、施工進度及預算之嚴密執行,特訂定本基準。

二、本局各單位處、室、中心主管及各工程處長之考核獎懲,除依本府相
    關規定辦理外,依本基準辦理;其餘計畫執行相關人員比照本基準辦
    理。

三、每年年度中及年終各考核一次。考核內容包括預算及工程進度執行績
    效,均以金年度百分之百為考核基準,並依獎懲基準分別辦理。

四、考核基準
  (一)預算之考核係以報本府核准之「配合第四次修正完工通車時程修
        正之分年分配數」為考核基準。
  (二)工程進度之考核係以年度初本府列管之作業計畫各標預定進度為
        考核基準。

五、獎懲基準
  (一)考核結果如年終實際執行率相同於或高於年度中之實際執行者,
        依下列基準辦理敘獎:
        1.達預定目標百分之九十以上,未滿百分之九十五者,嘉獎一次
          。
        2.達預定目標百分之九十五以上,未滿百分之百者,嘉獎二次。
        3.達預定目標百分之百以上者,記功一次。
  (二)考核結果如年終際執行率低於年度中之實際執行者,依下列基準
        辦理懲處:
        1.達預定目標百分之七十五以上,未滿百分之八十者,申誡一次
          。
        2.達預定目標百分之六十五以上,未滿百分之七十五者,申誡二
          次。
        3.達預定目標百分之五十五以上,未滿百分之六十五者,記過一
          次。
        4.達預定目標百分之四十五以上,未滿百分之五十五者,記過二
          次。
    前述各項獎懲得視事實發生原因、影響程序等因素,於獎懲基準範圍
    內檢討。

六、本基準自八十七會計年度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