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期各單位能有效推動捷運
各線規劃、設計、施工進度及預算之嚴密執行,特訂定本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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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局各單位處、室、中心主管及各工程處長之考核獎懲,除依本府相
關規定辦理外,依本基準辦理;其餘計畫執行相關人員比照本基準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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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每年年度中及年終各考核一次。考核內容包括預算及工程進度執行績
效,均以金年度百分之百為考核基準,並依獎懲基準分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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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考核基準
(一)預算之考核係以報本府核准之「配合第四次修正完工通車時程修
正之分年分配數」為考核基準。
(二)工程進度之考核係以年度初本府列管之作業計畫各標預定進度為
考核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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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獎懲基準
(一)考核結果如年終實際執行率相同於或高於年度中之實際執行者,
依下列基準辦理敘獎:
1.達預定目標百分之九十以上,未滿百分之九十五者,嘉獎一次
。
2.達預定目標百分之九十五以上,未滿百分之百者,嘉獎二次。
3.達預定目標百分之百以上者,記功一次。
(二)考核結果如年終際執行率低於年度中之實際執行者,依下列基準
辦理懲處:
1.達預定目標百分之七十五以上,未滿百分之八十者,申誡一次
。
2.達預定目標百分之六十五以上,未滿百分之七十五者,申誡二
次。
3.達預定目標百分之五十五以上,未滿百分之六十五者,記過一
次。
4.達預定目標百分之四十五以上,未滿百分之五十五者,記過二
次。
前述各項獎懲得視事實發生原因、影響程序等因素,於獎懲基準範圍
內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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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基準自八十七會計年度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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