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公眾服務中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76年12月16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為民服務工作,迅速
    妥善處理民眾反映意見,適切提供必要之協助,特設臺北市政府捷運
    工程局公眾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由本局副局長中指派一人兼任;副主任二人,由
    本局公共關係室主任及第一處處長兼任。
三、本中心工作項目如左:
(一)民眾一般詢問及反映事項之處理。
(二)民眾緊急陳情事項之處理。
(三)其他不屬本局各處、室、中心或涉及二個單位以上之服務案件,得
      納入本中心業務處理範圍。
四、本中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局就公共關係室人員中指派兼任;服務
    人員七人,由本局相關單位派員兼任,承主任之命,負責處理本中心
    業務。
五、本中心每二個月定期舉行工作檢討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或
    停開之,會議時並得邀請本局相關單位主管人員列席。
    前項會議決議事項簽奉核定後,交由權責單位處理之。
六、本中心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七、本中心所需經費由本局相關預算項目下支應。
八、本中心於任務完成後裁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