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電腦刷卡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77年0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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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員工出勤管理,建立
    電腦刷卡制度,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局全體員工(含約聘僱、透過總顧問進用人員及點工),除局長、
    副局長及簽奉局長許可者外,每日出勤均須按規定時間親自刷卡,不
    得託代,如有託代情事,託代雙方均應視情節核予記過以上之處分。
三、本局辦公時間、國定紀念日或例假日除外,自上午八時卅分至十二時
    卅分;下午一時卅分至五時卅分,每日上午上班、下午上班、下午下
    班及周六中午下班,均需刷卡。
四、本局同仁辦公時間開始十分鐘未到者為遲到,二十分鐘後未到者為曠
    職;下班時間十分鐘前離開者為早退,二十分鐘前離開者為曠職,但
    因有職務上或其他之理由,經簽奉核准者,不在此限。
五、本局員工若非全日請假或臨時因公外出者,應於抵局或離局時刷卡。
六、本局員工請假或休假,須經奉  准後並將假單送人事室登錄,始得離
    開工作崗位,如因情形特殊(疾病或緊急事故)於事後補辦手續時,
    應於事實發生後三日內詳敘理由,檢附有關證明文件,簽報核准後至
    人事室辦理手續。
七、本局員工忘記攜帶卡證者,請至人事室洽借臨時卡以辦理刷卡事宜。
八、本局員工卡證遺失或毀損,應向人事室申請補發,補發者須繳工本費
    新臺幣貳佰元正,一年內申請補發三次以上者,并予申誡乙次。
九、本局員工於辦公時間內,應隨時佩戴卡證,由各級主管人員督導,並
    由人事室、人事室(二)查察,年度內未依規定佩戴卡證逾五次者,
    酌情議處。
十、為配合電腦刷卡作業需要,本局各單位主管對屬員各項差勤案件,應
    配合儘速處理。
十一、本要點如有未列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