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及所屬各工程處聘用及約僱人員考核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6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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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以下簡稱本局)及所屬各工程處為辦理聘用
    及約僱人員考核需要,特訂定本要點。
二、各單位主管,對其所屬聘用及約僱人員,應本綜覈名實、獎優懲劣之
    旨,確實客觀考核,以激發團隊精神、提高工作效率。
三、考核種類如左:
  (一)平時考核:各級主管人員應就所屬聘用及約僱人員平時之工作、
        操行、學識及才能嚴加考核,詳予紀錄,作為年度考核之依據。
  (二)年度考核:於年度終了時辦理,以工作人員個人工作表現與平時
        考核紀錄及獎懲為依據,凡服務至年度終了滿一年者,予以年終
        考核。任職不滿一年,而已達六個月者,另予考核。
  (三)專案考核:平時有重大功過時辦理。
四、平時考核之獎勵分為嘉獎、記功、記大功;懲處分為申誡、記過、記
    大過。
五、年度考核應根據平時考核。按其工作、操行、學識及才能四項分別評
    分。其中工作分數占考核總分數百分之五十,操行分數占考核總分數
    百分之二十,學識及才能分數各占考核總分數百分之十五。
六、年度考核以一百分為滿分,其等次如左:
  (一)甲等:八十以上者。
  (二)乙等:七十分以上,不滿八十分者。
  (三)丙等:六十九分以下。
七、年度考核之獎懲如左:
  (一)甲等:得作為調整較高報酬職務或納編之參考依據。
  (二)乙等:得作為調整較高報酬職務之參考依據。
  (三)丙等:解聘、解僱。
    前項考列甲等、乙等得作為調整較高報酬職務或納編者,應具備該職
    務所需資格條件,並經本局人事甄審委員會審議通過簽報局長核可後
    辦理。
八、年度考核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考列甲等:
  (一)經常遲到早退,年度內累積達五次者。
  (二)平時考核獎懲抵銷後,累積達記過以上處分者。
  (三)曠職一日或累積達二日者。
  (四)請事、病假合計超過七日者,但因特殊原因且表現優良有具體事
        證者,不在此限。
  (五)參加公務人員相關考試,經扣考處分者。
九、年度考核具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考列丙等:
  (一)不聽指揮,破壞紀律,有具體事實者。
  (二)怠忽職守,稽延公務,造成重大不良後果者。
  (三)品行不端或違反有關法令禁止事項,嚴重損害公務人員聲譽者。
  (四)挑撥離間或誣控濫告,情節嚴重,經疏導無效,有具體事實者。
  (五)無故曠職連續三日或年度內累積達五日者。
十、專案考核之獎懲依左列規定:
  (一)對主辦業務,提出重大革新具體方案,經採行確有重大成效者,
        得作為調整較高報酬之職務或納編之參考依據。
  (二)執行業務不力或違反禁令,嚴重損害政府聲譽,有確實證據或連
        續曠職達十日或年度內累積曠職達三十日,均予解聘、解僱。
十一、各單位主管應於每年十月底前將符合考核人員考核表(如附件)初
      核後送人事室,以利提送考核委員會審核並陳關首長核定後,將年
      度考核結果,以書面通知受考人。年度考核考列丙等人員得於接到
      通知後一個月內提出具體理由申請復核,但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