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東區工程處電話使用管制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9月18日

所有條文

一、本處各單位依業務需要,裝置總機系統之分機若干門,僅能作處內通
    話。如業務需要並簽奉核准後,則開放該門分機直撥市內外線。
二、本處課長(含)以上人員,視實際業務需要及預算經費得設置市內電
    話乙具。
三、掛接長途電話辦法:
(一)掛接長途電話以公務為限。
(二)國際長途電話,需先填寫申請表,經副處長(含)
      以上長官核准後,送交總機掛接。
(三)國內長途電話,需先填寫申請表,經由各課長(含)以上人員核准
      後,送交總機掛接。
四、奉准設置市內電話者,其電話由使用人自行管制,其掛接長途電話時
    亦按前項規定填表送總務課備查。
五、如有未盡事宜,另行補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