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表揚本局及所屬各工程處
員工對捷運工程業務著有貢獻,並堪為績優楷模者,以激勵士氣,提
昇行政效能,依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學校優秀員工選拔及表揚要點第三
點及第十二點規定,訂定本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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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局及所屬各工程處依法派用、任用之有給專任人員;聘用、約僱人
員;工友、技工及駕駛最近一年內(前一年度十月一日起至當年度九
月三十日止)有下列各款事蹟之一者,得被遴選為本局捷運績優楷模
:
(一)盡忠職守,任事負責,及時回應民眾需求,辦理為民服務業務
,經評選服務績優。
(二)熱心服務,不辭勞怨,積極解決重大問題,確有成效。
(三)依機關訂定之推動參與建議措施,提出創新改善意見,經評估
採行確有成效。
(四)提出研究發展成果或興革措施,經採行確有成效。
(五)執行專案計畫或臨時交辦事項,圓滿達成任務,有具體績效。
(六)其他工作表現優良且績效卓著。
曾獲選為本局捷運績優楷模者,不得以同一事蹟再獲選為本局捷運績
優楷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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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被遴選為捷運績優楷模:
(一)選拔當年度人選確定前一年內,曾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彈
劾、糾舉或平時考核受申誡以上之處分。
(二)最近一年內考績(成、核)曾列乙等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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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局表揚之捷運績優楷模,分為績優主管及績優同仁二組,本寧缺勿
濫原則,每年最多以十三名為限,其中績優主管最多三名(工程處至
少占當選總額之三分之一或至少一名;含專任、兼任主管及副主管)
;績優同仁最多十名(工程處至少占當選總額之三分之一或至少三名
),依業務特性區分為行政類、技術類及事務類,並以最近三年未曾
獲選為本局捷運績優楷模者為優先。各組、類別選拔人數上限及職務
範圍如附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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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局各單位(其中局本部含括局長室、副局長室、總工程司室及主任
秘書室)及所屬各工程處檢具推薦表、具體事蹟表、名冊及相關證明
文件,依下列方式推薦捷運績優楷模候選人,於每年十月底前報送本
局人事室彙辦:
(一)績優主管:經依下列推薦方式推薦之候選人分別代表該單位(
工程處)與其他單位(工程處)候選人選拔。
1.本局各單位一級以上主管人員及各工程處處長由本局副局長
、總工程司及主任秘書推薦,每位長官推薦名額以一名為限
。
2.本局各單位副主管及二級主管人員由各單位一級主管推薦,
各單位推薦名額以一名為限。
3.各工程處一級以上主管人員由各工程處處長、副處長、總工
程司及主任秘書推薦,第一區、第二區工程處推薦名額以二
名為限、機電系統工程處推薦名額以一名為限。
(二)績優同仁:由本局各單位及各工程處同仁票選,各類別本局各
單位及機電系統工程處最多推薦前二名、第一區及第二區工程
處最多推薦前四名代表該單位(工程處)與其他單位(工程處
)候選人參與選拔。
推薦人選避免集中單一性別。
所屬各工程處薦送參加捷運績優楷模選拔之人選,應提本機關考績(
成)委員會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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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局為辦理捷運績優楷模選拔組成評審小組,評審小組置委員二十人
,由本局主任秘書擔任召集人,其餘委員由本局各單位(六處五室)
各指派主管以上一人、第一區及第二區工程處各指派主管以上三人、
機電系統工程處指派主管以上二人組成,惟不得指派當年度績優楷模
候選人或其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為評審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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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捷運績優楷模選拔採序位法評選,其中評審小組權重占百分之七十、
本局副局長、總工程司及主任秘書權重占百分之三十;本局人事室彙
整各單位(工程處)推薦名冊後進行資格審查,符合遴選資格者,分
別提請評審小組、本局副局長、總工程司及主任秘書依下列方式進行
評選後,由該室就前開權重計算並排序,簽報局長就各應選名額二倍
中圈定。
(一)評審小組評選(百分之七十):召開評審會議,由各評審委員
參考各候選人書面推薦表之績優事蹟及平日工作、品性等表現
進行評選,評選序位合計值最低者為序位第 1名,次低者為第
2 名,餘依此類推。
(二)本局副局長、總工程司及主任秘書評選(百分之三十):參考
各候選人書面推薦表之績優事蹟及平日工作、品性等表現進行
評選,評選序位合計值最低者為序位第 1名,次低者為第 2名
,餘依此類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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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獲選之捷運績優楷模,由局長頒發獎牌及禮品(券)新臺幣(以下同
)五千元,並將個人具體績優事蹟列入年終考績(成、核)重要參考
依據,不再核予行政獎勵。
禮品(券)總獎勵額度依本局及所屬各工程處當年度預算員額數,以
每一百人發給五千元之標準,按比例計算。
各年度捷運績優楷模獲選人數,得審酌禮品(券)總獎勵額度刪減各
組(類)別獲選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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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捷運績優楷模之表揚於公開場合辦理,並將獲選名單及績優事蹟公告
周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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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局各單位及所屬各工程處在本局核定績優楷模名單前,如發現所推
薦人員有不適宜推薦之情事發生,應隨時報請撤銷其候選資格;獲選
之捷運績優楷模,事後發現有不實或舛錯之情事經查屬實者,應撤銷
其獲選資格,其已領受之獎牌及禮品(券)應予追繳,有關人員依情
節予以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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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辦理捷運績優楷模選拔及表揚作業所需經費,由本局相關經費項下
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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