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表揚捷運績優楷模實施計畫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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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表揚本局及所屬各工程處
    員工對捷運工程業務著有貢獻,並堪為績優楷模者,以激勵士氣,提
    昇行政效能,依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學校優秀員工選拔及表揚要點第三
    點及第十二點規定,訂定本計畫。

二、本局及所屬各工程處依法派用、任用之有給專任人員;聘用、約僱人
    員;工友、技工及駕駛最近一年內(前一年度十月一日起至當年度九
    月三十日止)有下列各款事蹟之一者,得被遴選為本局捷運績優楷模
    :
    (一)盡忠職守,任事負責,及時回應民眾需求,辦理為民服務業務
          ,經評選服務績優。
    (二)熱心服務,不辭勞怨,積極解決重大問題,確有成效。
    (三)依機關訂定之推動參與建議措施,提出創新改善意見,經評估
          採行確有成效。
    (四)提出研究發展成果或興革措施,經採行確有成效。
    (五)執行專案計畫或臨時交辦事項,圓滿達成任務,有具體績效。
    (六)其他工作表現優良且績效卓著。
    曾獲選為本局捷運績優楷模者,不得以同一事蹟再獲選為本局捷運績
    優楷模。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被遴選為捷運績優楷模:
    (一)選拔當年度人選確定前一年內,曾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彈
          劾、糾舉或平時考核受申誡以上之處分。
    (二)最近一年內考績(成、核)曾列乙等以下。

四、本局表揚之捷運績優楷模,分為績優主管及績優同仁二組,本寧缺勿
    濫原則,每年最多以十三名為限,其中績優主管最多三名(工程處至
    少占當選總額之三分之一或至少一名;含專任、兼任主管及副主管)
    ;績優同仁最多十名(工程處至少占當選總額之三分之一或至少三名
    ),依業務特性區分為行政類、技術類及事務類,並以最近三年未曾
    獲選為本局捷運績優楷模者為優先。各組、類別選拔人數上限及職務
    範圍如附一覽表。

五、本局各單位(其中局本部含括局長室、副局長室、總工程司室及主任
    秘書室)及所屬各工程處檢具推薦表、具體事蹟表、名冊及相關證明
    文件,依下列方式推薦捷運績優楷模候選人,於每年十月底前報送本
    局人事室彙辦:
    (一)績優主管:經依下列推薦方式推薦之候選人分別代表該單位(
          工程處)與其他單位(工程處)候選人選拔。
          1.本局各單位一級以上主管人員及各工程處處長由本局副局長
            、總工程司及主任秘書推薦,每位長官推薦名額以一名為限
            。
          2.本局各單位副主管及二級主管人員由各單位一級主管推薦,
            各單位推薦名額以一名為限。
          3.各工程處一級以上主管人員由各工程處處長、副處長、總工
            程司及主任秘書推薦,第一區、第二區工程處推薦名額以二
            名為限、機電系統工程處推薦名額以一名為限。
    (二)績優同仁:由本局各單位及各工程處同仁票選,各類別本局各
          單位及機電系統工程處最多推薦前二名、第一區及第二區工程
          處最多推薦前四名代表該單位(工程處)與其他單位(工程處
          )候選人參與選拔。
    推薦人選避免集中單一性別。
    所屬各工程處薦送參加捷運績優楷模選拔之人選,應提本機關考績(
    成)委員會審議通過。

六、本局為辦理捷運績優楷模選拔組成評審小組,評審小組置委員二十人
    ,由本局主任秘書擔任召集人,其餘委員由本局各單位(六處五室)
    各指派主管以上一人、第一區及第二區工程處各指派主管以上三人、
    機電系統工程處指派主管以上二人組成,惟不得指派當年度績優楷模
    候選人或其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為評審委員。

七、捷運績優楷模選拔採序位法評選,其中評審小組權重占百分之七十、
    本局副局長、總工程司及主任秘書權重占百分之三十;本局人事室彙
    整各單位(工程處)推薦名冊後進行資格審查,符合遴選資格者,分
    別提請評審小組、本局副局長、總工程司及主任秘書依下列方式進行
    評選後,由該室就前開權重計算並排序,簽報局長就各應選名額二倍
    中圈定。
    (一)評審小組評選(百分之七十):召開評審會議,由各評審委員
          參考各候選人書面推薦表之績優事蹟及平日工作、品性等表現
          進行評選,評選序位合計值最低者為序位第 1名,次低者為第
          2 名,餘依此類推。
    (二)本局副局長、總工程司及主任秘書評選(百分之三十):參考
          各候選人書面推薦表之績優事蹟及平日工作、品性等表現進行
          評選,評選序位合計值最低者為序位第 1名,次低者為第 2名
          ,餘依此類推。

八、獲選之捷運績優楷模,由局長頒發獎牌及禮品(券)新臺幣(以下同
    )五千元,並將個人具體績優事蹟列入年終考績(成、核)重要參考
    依據,不再核予行政獎勵。
    禮品(券)總獎勵額度依本局及所屬各工程處當年度預算員額數,以
    每一百人發給五千元之標準,按比例計算。
    各年度捷運績優楷模獲選人數,得審酌禮品(券)總獎勵額度刪減各
    組(類)別獲選人數。

九、捷運績優楷模之表揚於公開場合辦理,並將獲選名單及績優事蹟公告
    周知。

十、本局各單位及所屬各工程處在本局核定績優楷模名單前,如發現所推
    薦人員有不適宜推薦之情事發生,應隨時報請撤銷其候選資格;獲選
    之捷運績優楷模,事後發現有不實或舛錯之情事經查屬實者,應撤銷
    其獲選資格,其已領受之獎牌及禮品(券)應予追繳,有關人員依情
    節予以議處。

十一、辦理捷運績優楷模選拔及表揚作業所需經費,由本局相關經費項下
      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