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大眾捷運系統施工圍籬廣告設置管理須知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7月31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美化大眾捷運系統工地並提供政令宣
    導及設置公益性廣告,特訂定本須知。

二、廣告一律以規格尺寸畫面設置於本市大眾捷運系統施工圍籬外側,其
    揭出場所、位置及期間由本府捷運工程局指定並公告之。

三、廣告不得高出圍籬上限,揭出面自圍籬凸出部分不得超過五公分,板
    面邊緣應作安全處理。

四、廣告規格為高二公尺,寬五公尺。

五、廣告內容、色彩及角度,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設置:
  (一)涉及政治性者。
  (二)有礙捷運工程施工者。
  (三)有礙交通安全者。
  (四)有礙觀瞻或發生危險之虞者。
  (五)有礙風化或擾亂公共秩序者。
  (六)廣告內容未經本府核准者。

六、政府有關機關辦理政令宣導或民間申請設置公益性廣告,應填具申請
    書並檢附廣告結構物圖說五份及廣告內容向捷運工程局提出申請,經
    捷運工程局會同警察局審查核准後始得揭示,其廣告內容變更時亦同
    。

七、廣告揭出期間之廣告清潔維護由申請單位自行負責,期限屆滿時並由
    申請單位負責將該項廣告物拆除,回復原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