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美化大眾捷運系統工地並提供政令宣
導及設置公益性廣告,特訂定本須知。
|
二、廣告一律以規格尺寸畫面設置於本市大眾捷運系統施工圍籬外側,其
揭出場所、位置及期間由本府捷運工程局指定並公告之。
|
三、廣告不得高出圍籬上限,揭出面自圍籬凸出部分不得超過五公分,板
面邊緣應作安全處理。
|
四、廣告規格為高二公尺,寬五公尺。
|
五、廣告內容、色彩及角度,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設置:
(一)涉及政治性者。
(二)有礙捷運工程施工者。
(三)有礙交通安全者。
(四)有礙觀瞻或發生危險之虞者。
(五)有礙風化或擾亂公共秩序者。
(六)廣告內容未經本府核准者。
|
六、政府有關機關辦理政令宣導或民間申請設置公益性廣告,應填具申請
書並檢附廣告結構物圖說五份及廣告內容向捷運工程局提出申請,經
捷運工程局會同警察局審查核准後始得揭示,其廣告內容變更時亦同
。
|
七、廣告揭出期間之廣告清潔維護由申請單位自行負責,期限屆滿時並由
申請單位負責將該項廣告物拆除,回復原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