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發給承攬商趕工獎金實施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89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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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有效激勵捷運工程
    各標承攬商追趕並超前進度,發給提前完工之承攬商趕工獎金,以達
    節省捷運系統及社會成本支出之整體效益,特訂定本要點。

二、適用範圍:本局土木建築工程標。

三、發給條件:工程標係在全線工程要徑上提前完工,預估可達成一、之
    效益者。

四、核定程序:各施工中之工程標符合三、之條件時,得由所屬工程處初
    核後檢附具體事實,以提案方式提報本局工務會報審議,審查通過之
    工程標由工程處函知承攬商得於該標工程完工後,依本要點申領提前
    完工日數之趕工獎金。

五、趕工獎金計算方式:
  (一)趕工獎金=合約總價×提前之工期÷合約工期× 5%。
  (二)趕工獎金最高上限為合約總價之百分之一。

六、實施方式:
  (一)自函頒實施日生效,以前完工者不另追溯發給。
  (二)於工程完工後由承攬商於工程結算驗收合格日起三十日內向本局
        提出發給申請,逾期視同棄權。
  (三)所需經費由本局工程費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