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各工程處所屬各工地危機處理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82年06月23日

所有條文

一、目的:
    為期使本局各工地對預期潛伏的危機狀況及已發生災害之事故,防患
    於未然並避免擴大,減少本局及社會大眾人員財物之損害,爰訂定本
    作業要點,作為工地現場對潛在之危機事件重視及處理,能有效運用
    本局相關人力,共同解決技術層面問題配合之依據。
二、危機之範疇
    凡工地現場對於因設計、施工或管理上之瑕疵,不當,及不可抗拒之
    因素造成之損害,而引發潛在的危機因素;對日後工程整體品質,造
    成損害或已發生損害且該損害可能持續蔓延擴大,均列為危機處理之
    範疇。
三、危機處理小組成立時機:
    本局各工務所主任,發現任何危機存在時,得依程序填具危機通報單
    (附表一),以特急件陳報(或傳真)所屬工程處總工程司裁示,是
    否成立該任務編組。如屬較重大情節發生時,得由工程處總工程司呈
    請本局總工程司裁示,成立專案小組協助處理。
四、危機處理小組編組及職掌如下:
    召集人:設一人,由工程處總工程司依事件發生範疇,遴派相關處、
    科、室資深經驗工程司擔任,召集人得依事件處理所需相關人員,會
    請各處、科、室指派人員參與,並將成立之危機事件通報單副知本局
    第四處,如係重大危機事件,非工程處所能掌控之範圍,依前述規定
    ,呈請本局總工程司裁示是否支援相關技術人員配合處理有關事件。
    組員:各工程處危機處理小組,組員以不超過五人為原則,且以幫工
    程司(或助規師)級以上人員為主,工務所主任為處理小組當然成員
    。各組組員依召集人之指派,配合完成各有關工作任務。
五、危機處理小組作業流程:(詳附表二)
六、危機小組注意事項:
(一)各工程處技術部門對所屬人員專長,應充分掌握。
(二)危機處理小組召集人於任務交付後,應會同組員於四小時同完成初
      步事件勘查,對現場應作必要之拍照紀錄,以便研判分析比較,作
      為日後檢討依據;並於三天內,呈報總工程司研判事件發生原因及
      建議補救措施。
(三)對工務所通報之危機通報單,工程處應優先處理,充份協調各單位
      ,掌握時效,防止危機擴大蔓延及搶救為優先。
(四)各工程處對於工務所主任所通報之危機事件,應由相關技術科建檔
      編號管理。工程處總工程司並參考分類表(附表三),予以分類,
      並裁示危機小組成立與否。
(五)危機事件之處理,召集人及各組成員,應以密件處理並遵行公務人
      員服職規定,非經主管允許,不得對外作任何的說明。
(六)工程處之危機處理小組與本局支援技術人員共同處理該危機事件時
      ,仍由工程處召集人統籌規劃補救工作,所有參與成員盡力協調配
      合。
(七)危機處理補救方案研擬中,召集人得視情況求DDC、GESC、
      承包商或其他有關單位參與,並俟奉核後,通知承包商依補救方案
      辦理相關事宜。
(八)危機經處理後已無造成危害之虞時,則由召集人填具危機解除通報
      單(附表三),通知工程處及本局第四處。
(九)工程處或本局監督人員,對工務所未發覺之危機事件,得提示工務
      所主任辨識,依本處理作業要點辦法,通報工程處處理。
(十)本要點未盡事項得隨時修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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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附表二、附表三、附表四]
臺北市現行法規要點彙編第七冊(84年版)6896~689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