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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公有不動產租售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8月04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二條之二
聯合開發基地為數人所共有者,其土地交換之申請,準用土地法第三十 四條之一辦理。 部分土地共有人違反前項規定申請土地交換者,主管機關應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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