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公有不動產租售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8月04日

條文關聯

  聯合開發基地為數人所共有者,其土地交換之申請,準用土地法第三十
  四條之一辦理。
  部分土地共有人違反前項規定申請土地交換者,主管機關應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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