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公有不動產租售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8月04日

條文關聯

  執行機關依本辦法辦理出租或出售業務,應於年度計畫結束後,編列報
  表,並於每一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十日內,編造聯合開發公有不動產增減
  表、分類統計表及財產目錄表送主管機關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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