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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供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聯
    合開發基地範圍內土地所有權人自辦基本設計之途徑,俾助於縮短聯
    合開發時程,於未來地主自行投資時,其開發方向得順利與開發計畫
    銜接整合,加速聯合開發案之推動,特訂定本須知。

二、申請人資格
  (一)本府原已評選並核定為聯合開發基地範圍內之土地所有權人。
  (二)依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聯合開發申請須知規定申請,經本府
        核定列入聯合開發基地範圍內,且其申請範圍得與前項基地合併
        為同一建築基地之土地所有權人。

三、申請期限應於本府捷運工程局(以下簡稱本局)委託辦理基本設計及
    聯合開發計畫簽約前提出申請。

四、費用負擔自辦聯合開發基本設計及計畫研擬費用,應均由申請人負擔
    。

五、申請文件凡符合申請人資格者,得檢附左列文件,委任代理人一人向
    本局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申請範圍內之土地所有權人清冊(格
        式如附件二)。
  (二)聯合開發基地範圍內土地共有人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或共
        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土地所有權人之委託書(
        格式如附件三)及身分證影本,最近一個月內地籍圖謄本及土地
        登記簿謄本全份。
  (三)受託之身分證影本、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四)工作計畫及作業預定時程表。
附件一
自辦基本設計申請書
受文者: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主  旨:茲代理    等    人,為臺北市(縣)  區(市
        、鎮、鄉)段  小段  地號等  筆土地向  貴局
        申請自辦基本設計,請查照。
說  明:
    一、本申請範圍土地係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  線站之(場、站、
          毗鄰)用地。
    二、檢附左列文件如附件:
    (一)委託申請自辦基本設計之委託書、身分證影本等各一份。
    (二)申請範圍內之土地所有權人清冊一份。
    (三)最近一個月內地籍圖謄本一份。
    (四)最近一個月內土地登記簿謄本全份。
    (五)受託人之身分證影本、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六)工作計畫及作業預定時程表各一份。
    三、本人願遵循  貴局規定之事項及時程辦理,否則因而造成損害者
        ,本人願負賠償責任,並放棄聯合開發之權利。
                        代  理  人:
                        身分證號碼:
                        地      址:
                        連絡電話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六、辦理方式
  (一)聯合開發基本設計之作業程序包括初步設計階段(含開發構想)
        及基本設計階段,各階段辦理之時間及內容如附件四。
  (二)初步設計階段(含開發構想)經本局確定後,即據以進行基本設
        計階段。
  (三)基本設計階段經本局確定後,即進行研擬聯合開發計畫,聯合開
        發計畫之撰擬,依大眾捷運系統土地聯合開發辦法(以下簡稱聯
        合開發辦法)第七條之規定,包括計畫範圍、現況分析、開發計
        畫、開發計畫對鄰近地區影響之評估、經營管理計畫及其他有關
        事項。
  (四)聯合開發計畫之審查原則及流程如附件五。
  (五)如不依本局規定期限辦理,視同放棄聯合開發,因而造成損害者
        ,應負賠償責任。
附件四
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聯合開發基地範圍內土地所有權人自辦基本設計
作業程序
一、申請人於接獲本局核准其自行辦理基本設計公文後,應依本局規定之
    作業預定時程推展相關設計作業,其時程包含設計作業之開始及完工
    時間,各階段設計成果提送時間(含本局審查所需時間)、最後設計
    成果送本府核定之預估時間等,但不得妨礙該線捷運系統工程完工時
    程。
二、申請人辦理之設計作業應依據本局所定程序,分左列二階段進行設計
    ,分別提出設計成果,並向本局簡報:
(一)第一階段:初步設計階段(含開發構想)
      1提出基地平面圖(比例五百分之一)、建築各層平面(含建築設
        備)圖、立面圖及必要之剖面圖說(比例二百分之一)。並詳列
        建築設計各層及使用別之面積計算表。
      2提出初步分析資料
      (1)概要基礎分析(包括基礎之型態分析);暫以現有土壤資料為
          依據。本分析以建造概估為目的。
      (2)概要結構分析(包括預力結構、鋼骨結構、RC結構系統之分
          析)。本分析以建造概估為目的。
      (3)與現有公共設施(地下管線、箱涵......等)
          之初步配合連接規劃。
      3使用類別、開發規模、開發內容、開發方式及開發時機、開發效
        益評估及投資人與地主之權益分配或取得建物比例。
      4對本捷運路線細部設計、施工及進度之影響評估及建議。
      5就建築、結構及設備之分析,及其空間之佈設報告。
      6建造預算概估。
      7概要效益分析及評估。
      8本線捷運系統與聯合開發界面配合及處理方式(包括施工構想)
        。
      9本階段之書面報告及圖說資料,於提報本局聯合開發審查小組審
        查通過,並於奉核後據以進行基本設計階段。
(二)第二階段:基本設計階段
      1根據第一階段初步設計成果及車站出入旅次、動線、都市計畫法
        規、建築法規及聯合開發辦法等相關法規,兼顧地質、地下水位
        等實質環境條件研提具體可行之基本設計方案,並應提左列成果
        :
      (1)聯合開發方案之建物配置構想及圖說(包括人車流通系統分析
          圖說、比例二百分之一之室內外重要空間基本設計圖)。
      (2)各種建築設備(包括停車、給排水、消防、空調、供電、昇降
          設備等)系統分析圖。
      (3)建築結構系統分析及基本設計圖說。
      (4)建築設計各層及使用別之面積計算表與計算式,各層平面圖(
          含建築設備配置)、各向立面圖、剖面圖,其比例不得少於比
          例二百分之一,其圖說格式應與申請建造執照之圖說格式相符
          合。
      (5)建築透視圖每站各一幅(A1尺寸)。
      (6)最佳施工程序、時程圖說(包括車站與聯合開發施工時之配合
          及連接方式)。
      (7)景觀基本設計圖說(包括景觀類型分析、設計構想及設計圖、
          周邊相關設施之配合及窗臺、屋頂植栽綠化設計)。
      (8)比例二百分之一之建築模型每站一座(模型淨尺寸為A1,如有
          殊特情形,得經本局同意後放寬並需提供底座及壓克力罩,其
          規格及標題詳如附圖一及附圖二)。
      (9)有關聯合開發界面及與捷運設施共構部分之基本設計圖(包括
          施工時程表)。
      (10)效益分析及評估。
      (11)提供本局提報本府或聯合開發審查委員會所需之聯合開發計畫
          每站三十份。
      21之(1)至(4)、(6)、(7)、(9)、(10)等圖說文件資料及原
        圖,其中原圖部分應以A1尺寸繪製,報告書部分應以A4橫式打印
        直式裝訂,圖說應縮成A3尺寸裝訂於報告書內。
三、申請人代表應依本局之通知,列席有關聯合開發計畫各階段審查會備
    詢。
附件五
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聯合開發計畫審查原則及流程
一、聯合開發計畫之審查原則如左:
(一)計畫範圍:
      審查聯合開發範圍是否與本府核定之範圍相符。
(二)現況分析:
      本項主要作用係資訊之提供,做為研擬開發計畫以及投資申請人製
      作開發建議書時之參考,本項主要審查分析之內容是否項目齊全及
      符合需要,是否附有相關圖說(地籍圖、都市計畫圖、土地權屬及
      公告現值資料等)。
(三)開發計畫:
      1可容納人口及經濟活動預測構想:與現況分析結果是否能互相呼
        應,是否符合地區發展需求。
      2土地使用計畫:
      (1)依原都市計畫使用管制強度開發者:是否符合都市計畫及都市
          設計之規定。
      (2)須依法定程序調整土地使用管制者:是否符合場、站及毗鄰地
          區發展類型畫分原則所定條件,以及有無交通分析,對交通服
          務等級降低時,有無改善對策。
      3公共設施配置:
      (1)整體交通系統,包括行人行車系統是否合宜。(2)停車空間是
      否足夠,人車動線是否良好,空間配置是否良好。
      (3)須依法定程序調整土地使用管制者:應依內政部規定檢討相關
          公共設施,如有不足,有無因應對策。
      4建物配置計畫構想及建物設計指導原則:
      (1)有無平面圖、立面圖及剖面圖,建築設施所需空間是否妥予安
          排。
      (2)是否說明聯合開發與捷運設施界面之關係。
      (3)聯合開發之出入動線與捷運車站之出入動線安排。
      (4)如屬大規模之基地,住宅與商辦之配置是否便於管理。
      (5)引用法規獎勵內容是否恰當。
      (6)建物設計指導原則是否具體可行,考慮周全。(7)有無說明防
      洪設計規定。
      5預期效益:
      (1)有無檢附損益表及現金流量表。
      (2)對左列財務效益分析是否合理。
          a開發成本。
          b投資效益。
          c成本回收。
          d投資報酬率。
          e資金流向。
      (3)社會效益分析是否合理。
      (4)對捷運系統有無貢獻。
      6預定開發進度:
      (1)有無敘明預定開發時程,以便投資申請人列入考量。
      (2)對捷運系統工程進度有無影響及影響程度。
      7合作開發方式構想:
      (1)有無依聯合開發辦法規定敘明可能之投資開發主體。
      (2)權利義務分配構想與本府核定之分配原則是否一致。
      8權利義務分配構想。
(四)開發計畫對鄰近地區影響之分析:
      1引用停車場獎勵樓地板面積規定者應有交通分析資料。
      2依原都市計畫使用強度開發者分析項目如左:
      (1)施工期間對交通之影響。
      (2)施工後對交通(行人、行車)之影響有無說明檢討。
      (3)施工期間對附近環境產生之影響。
      (4)聯合開發建物對景觀之影響。
      (5)對停車需求之影響。
      3須調整土地使用管制者除分析為前二項外,尚須依照內政部規定
        檢討社區公共設施是否足夠,如有不足對策為何。
      4開發計畫擬依建築法第九十八條報准以特種建築物辦理之超高層
        建物者,除須有前三項之分析外,尚應有左列分析:
      (1)對車站設施容量之影響。
      (2)對開放空間之影響。
      (3)對公共設施之影響。
      (4)對公用事業及管線之影響。
      (5)對氣流之影響。
      (6)對通訊方面之影響。
      (7)對防災避難之影響。
(五)經營管理計畫之審查:
      1是否已將聯合開發辦法相關規定列舉於計畫書上。
      2經營方式構想、管理組織、及防災計畫有無說明以及是否適切。
(六)其他有關事項:
      1變更都市計畫之配合事項是否載明。
      2公有土地之處理。
      3需地方政府配合興建之聯外公共設施之配合事項是否載明。
      4其它配合事項。
二、聯合開發計畫審查流程如左表:

七、審查程序
  (一)申請自辦基本設計之審查:(流程圖如附件六)
        1.初審:本局收件後,即交由本局第五處查對,申請文件如有不
          齊、模糊不清或錯誤者,由本局詳為列舉,並於收件後十四日
          內(不含假日)以掛號郵寄通知,並連同原件退還申請人。如
          所送文件齊全無誤,即審查申請文件內容並簽註具體意見後,
          進行複審。
        2.複審:由本局聯合開發審查小組審查後簽報局長核定。
        3.函復:依審查核定結果,未獲同意之申請案件,即由本局敘明
          理由並檢還原申請文件回復之;獲准自辦之申請案件,即函知
          申請人續辦初步設計及基本設計階段之送審事宜。
  (二)初步設計及基本設計之審查:(流程圖如附件七)
        1.初步設計階段
         (1)初審:本局收件後,即交由本局第五處查對初步設計圖說及
            文件(形式要件),如有不齊,模糊不清或錯誤者,由本局
            詳為列舉,並於收件後二十日內(不含假日)以掛號郵寄通
            知,並連同原件退還申請人。如所送圖說及文件齊全無誤,
            即審查其內容並簽註具體意見後,進行複審。
         (2)複審:由本局聯合開發審查小組審查後簽報局長核定。
         (3)函復:依審查核定結果,未獲同意之案件,即由本局敘明理
            由並檢還原件回復之;獲同意之案件即函知申請人續辦基本
            設計階段之送審事宜。
        2.基本設計階段
         (1)初審:如初步設計階段之初審。
         (2)複審:由本局有關單位審查後簽報局長核定。
         (3)函覆:依審查核定結果,未獲同意之案件,即由本局敘明理
            由並檢還原件回復之;獲同意之案件,即函知申請人提送聯
            合開發計畫。

八、獎勵規定申請人得依聯合開發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
    九條之獎勵規定,於基本設計內配合辦理,申請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