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以下簡稱捷運局)興建之捷運系統共構工程
屬開發空間部分,為配合開發用地投資人進場興建開發大樓之需要,
制定移交、點交程序,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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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名詞定義:
(一)投資人:與本府簽訂投資契約書之乙方。
(二)移交:共構工程完工,並已完成驗收,得交由投資人接管者。
(三)點交:共構工程未完工而屬開發空間已完工可先部分驗收或該
開發空間尚未完工但經會勘確認已達可供投資人進場施作之條
件者,在不致影響捷運局共構工程施工時程及施工安全之原則
下,捷運局得依投資人之申請或要求投資人以現況辦理點交投
資人接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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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作業程序:
(一)共構工程完工者:
捷運局所屬各該工程處(以下簡稱工程處)應通知捷運局辦理
移交,配合作業方式如下:
1.開發用地已核定有投資人者,由捷運局轉知投資人參與屬開
發大樓範圍之會驗,工程驗收完成後再由工程處一併辦理移
交投資人接管。
2.開發用地尚無投資人者,工程處於驗收時應通知捷運局會驗
,俟投資人簽約後,由捷運局通知工程處辦理移交投資人接
管。
(二)共構工程未完工而屬開發空間已完工可先部分驗收或該開發空
間尚未完工但經會勘確認已達可供投資人進場施作條件者:
在不致影響捷運局共構工程施工時程及施工安全之原則下,捷
運局經參酌工程處意見後得依投資人之申請或要求投資人以現
況點交,投資人不得拒絕或有異議。用地於共構工程完工驗收
後,即由工程處通知捷運局轉知投資人移交。
(三)驗收標準依工程契約書約定辦理,投資人之意見經確認為施工
廠商工程契約內之契約責任者,得列為改善清單由工程處督促
施工廠商改善完成,經改善驗收合格,投資人即應配合完成移
交、點交及接管作業,如投資人不配合辦理,捷運局得依投資
契約書相關約定辦理。
(四)進行移交、點交時,捷運局依投資契約書相關約定要求投資人
依限繳付由捷運局及工程處代墊之款項時,投資人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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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移交、點交作業方式:
(一)移交、點交作業以共構工程契約(如土建、水電等)為單元,
分梯次移交、點交。
(二)移交、點交作業流程如附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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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移交、點交項目:
(一)移交、點交前,工程處應製作移交、點交清冊一式三份(捷運
局一份、工程處一份、投資人一份)。
(二)移交、點交清冊內容原則包括下列文件【詳附表 2:移(點)
交清單總目錄】:
1.各工程契約內之設施、設備清冊。
2.工程契約相關文件,包括:
(1)施工圖或竣工圖【管線圖(含SEM/CSD、接地)、結構圖
、建築圖、水電/消防/照明圖】。提供施工圖者,應於
竣工圖完成後提送竣工圖。
(2)預埋及預留柱部分照片。
(3)操作維修手冊。
(4)測試文件(依投資人申請,並得由捷運局提供驗收證明替
代之)。
(5)工程契約規定之其他文件。(依投資人申請,並得由捷運
局提供驗收證明替代之)
(6)共構結構計算書。
(7)開發基地之鑽探報告。
(8)相關主管機關核發之設備檢驗合格證明文件。
3.開發用地併同開發空間點交、移交予投資人,其文件包括:
(1)土地清冊。
(2)地籍圖。
4.以上所述文件以捷運局現有文件為原則。除屬開發建物申請
建造執照、使用執照時所需之法定文件外,捷運局得不予提
供,投資人不得以此作為拒絕接管或進場施作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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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管理權責
(一)設施、設備均完成移交或點交者,除共構工程契約之履約及保
固責任依契約辦理外,接管範圍之管理維護工作及其所發生之
費用,均由投資人負責及負擔。
(二)移交、點交後如施工廠商仍需於用地內施作時,投資人不得拒
絕,施作部分之管理維護工作及其所發生之費用除共構工程契
約約定外,若有爭議,由工程處、施工廠商與投資人協商。
(三)尚無投資人可辦理移交、點交之用地由工程處負責管理維護。
(四)若投資人須變更已移交或點交之設施,應事先經捷運局及工程
處同意並完成驗收規定程序後,投資人方可變更。
(五)移交、點交後相關執行作業不得妨礙捷運營運、原工程契約之
執行及旅客與捷運工程施工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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