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共構工程屬開發空間移交點交作業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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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以下簡稱捷運局)興建之捷運系統共構工程
    屬開發空間部分,為配合開發用地投資人進場興建開發大樓之需要,
    制定移交、點交程序,特訂定本要點。

二、名詞定義:
    (一)投資人:與本府簽訂投資契約書之乙方。
    (二)移交:共構工程完工,並已完成驗收,得交由投資人接管者。
    (三)點交:共構工程未完工而屬開發空間已完工可先部分驗收或該
          開發空間尚未完工但經會勘確認已達可供投資人進場施作之條
          件者,在不致影響捷運局共構工程施工時程及施工安全之原則
          下,捷運局得依投資人之申請或要求投資人以現況辦理點交投
          資人接管者。

三、作業程序:
    (一)共構工程完工者:
          捷運局所屬各該工程處(以下簡稱工程處)應通知捷運局辦理
          移交,配合作業方式如下:
          1.開發用地已核定有投資人者,由捷運局轉知投資人參與屬開
            發大樓範圍之會驗,工程驗收完成後再由工程處一併辦理移
            交投資人接管。
          2.開發用地尚無投資人者,工程處於驗收時應通知捷運局會驗
            ,俟投資人簽約後,由捷運局通知工程處辦理移交投資人接
            管。
    (二)共構工程未完工而屬開發空間已完工可先部分驗收或該開發空
          間尚未完工但經會勘確認已達可供投資人進場施作條件者:
          在不致影響捷運局共構工程施工時程及施工安全之原則下,捷
          運局經參酌工程處意見後得依投資人之申請或要求投資人以現
          況點交,投資人不得拒絕或有異議。用地於共構工程完工驗收
          後,即由工程處通知捷運局轉知投資人移交。
    (三)驗收標準依工程契約書約定辦理,投資人之意見經確認為施工
          廠商工程契約內之契約責任者,得列為改善清單由工程處督促
          施工廠商改善完成,經改善驗收合格,投資人即應配合完成移
          交、點交及接管作業,如投資人不配合辦理,捷運局得依投資
          契約書相關約定辦理。
    (四)進行移交、點交時,捷運局依投資契約書相關約定要求投資人
          依限繳付由捷運局及工程處代墊之款項時,投資人不得拒絕。

四、移交、點交作業方式:
    (一)移交、點交作業以共構工程契約(如土建、水電等)為單元,
          分梯次移交、點交。
    (二)移交、點交作業流程如附表1。

五、移交、點交項目:
    (一)移交、點交前,工程處應製作移交、點交清冊一式三份(捷運
          局一份、工程處一份、投資人一份)。
    (二)移交、點交清冊內容原則包括下列文件【詳附表 2:移(點)
          交清單總目錄】:
          1.各工程契約內之設施、設備清冊。
          2.工程契約相關文件,包括:
           (1)施工圖或竣工圖【管線圖(含SEM/CSD、接地)、結構圖
              、建築圖、水電/消防/照明圖】。提供施工圖者,應於
              竣工圖完成後提送竣工圖。
           (2)預埋及預留柱部分照片。
           (3)操作維修手冊。
           (4)測試文件(依投資人申請,並得由捷運局提供驗收證明替
              代之)。
           (5)工程契約規定之其他文件。(依投資人申請,並得由捷運
              局提供驗收證明替代之)
           (6)共構結構計算書。
           (7)開發基地之鑽探報告。
           (8)相關主管機關核發之設備檢驗合格證明文件。
          3.開發用地併同開發空間點交、移交予投資人,其文件包括:
           (1)土地清冊。
           (2)地籍圖。
          4.以上所述文件以捷運局現有文件為原則。除屬開發建物申請
            建造執照、使用執照時所需之法定文件外,捷運局得不予提
            供,投資人不得以此作為拒絕接管或進場施作之理由。

六、管理權責
    (一)設施、設備均完成移交或點交者,除共構工程契約之履約及保
          固責任依契約辦理外,接管範圍之管理維護工作及其所發生之
          費用,均由投資人負責及負擔。
    (二)移交、點交後如施工廠商仍需於用地內施作時,投資人不得拒
          絕,施作部分之管理維護工作及其所發生之費用除共構工程契
          約約定外,若有爭議,由工程處、施工廠商與投資人協商。
    (三)尚無投資人可辦理移交、點交之用地由工程處負責管理維護。
    (四)若投資人須變更已移交或點交之設施,應事先經捷運局及工程
          處同意並完成驗收規定程序後,投資人方可變更。
    (五)移交、點交後相關執行作業不得妨礙捷運營運、原工程契約之
          執行及旅客與捷運工程施工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