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以下簡稱捷運局)為依都市更新條例第九條
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辦理公開甄選臺北市市有市轄土地都市更新事業
實施者之審查及評選作業,特訂定本原則。
〔立法理由〕 文字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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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查程序:
(一)捷運局應於受理申請書件次日起三十日內依「公開甄選臺北市市
有市轄土地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須知」(以下簡稱須知)第五點
及第六點完成申請人資格審查。
(二)捷運局於受理申請書件次日起九十日內通知符合資格之申請人進
行簡報並召開評審會議,以決定實施者順位。但申請案件案情繁
複者,得於通知申請人後延長之。
(三)申請人(或優先順位實施者)應於接獲捷運局書面通知次日起三
十日內,完成實施契約書之簽訂。
〔立法理由〕 文字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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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書件審查原則:
(一)申請書件預審
1.由捷運局於截止收件日次日上午十時公開開啟申請書件,依須
知附表 3-1「申請人提送申請書件審查表」就申請人檢送之申
請書件是否齊備進行審查。
2.書件不全或其內容有缺漏者,捷運局即詳為列舉並以書面通知
申請人限期補正,補正後仍不全;或逾期未為補正者,由捷運
局以書面駁回其申請,所繳申請保證金無息退還。
3.未依規定繳納申請保證金或所繳金額不足者,由捷運局以書面
駁回其申請。
(二)申請書件實質審查書件內容齊全者或經通知補正且依限完成補正
者,捷運局即依須知附表 3-2審查其能力資格,任一審查結果為
不符合者,即為資格不符,其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建議書不予審查
,原件退還,由捷運局以書面載明資格不符之理由,予以駁回。
所繳申請保證金無息退還。
〔立法理由〕 文字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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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補正程序:申請人接獲捷運局之書面補正通知後,應依通知期限將補
正資料掛號郵寄或自行送達,其受理補正書件之審查原則如下:
(一)申請人提送補正書件日期以交郵當日郵戳或機關收文戳認定,逾
期不予受理,補正以一次為限。
(二)申請人對未通知補正之書件不得補正或要求更換,捷運局審查時
仍以原提送者為準,非通知補正者不予採用,申請人對已送達之
補正書件亦不得要求抽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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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屬資格不符,由捷運局以書面載明資格
不符之理由,予以駁回。所繳申請保證金無息退還:
(一)申請書件、能力資格證明文件及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建議書任一項
未裝箱密封提送者。
(二)擅自修改「公開甄選『臺北市市有市轄土地都市更新事業』實施
者須知」所附之表格內容者。
(三)於申請書件附加任何條款,以保留其接受或拒絕獲得簽約權或簽
訂「臺北市都市更新實施契約書」之義務者。
(四)變更申請書件內容致影響審查結果,而未蓋章者。
(五)申請人或共同申請人於最近一年內承攬本府或本府所屬各機關工
程曾發生重大職業災害紀錄者。
〔立法理由〕 文字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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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評選會議:
(一)評選委員會組成:
1.由捷運局召集成立評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成員至
少九人,主席由捷運局局長或其指派人員擔任之;除本單元都
市更新主管業務機關代表、財政主管機關代表、地政主管機關
代表外,另遴聘具有都市計畫、建築、景觀、社會、法律、交
通、財經、土地開發、地政或估價等專門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
。
2.委員應親自出席前項會議。但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如未能
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並通知本委員會。指派之代表
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二)評選程序:
1.於評選當日抽籤決定簡報順序,申請人應推派代表抽籤決定簡
報順序,未推派代表者由捷運局人員代為抽籤。
2.評選會議應有本委員會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
開會。
3.出席委員以須知附表 3-3「公開甄選臺北市都市更新事業實施
者評分表」進行評分,捷運局再依須知附表 3-4「公開甄選臺
北市市有市轄土地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評分統計及順位表」決
定申請案件順位。
4.評分總計如相同者,以「權利變換計畫與相關權利協商分配規
劃」及「土地使用與建築計畫」兩項總計最高者為第一順位,
次高者為第二順位,依此類推,決定實施者順位。
5.依前目作業方式仍無法決定申請案件順位時,則由出席委員以
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以決定實施者順位。
6.若僅有一件申請案時,其評選結果超過半數委員同意通過時,
即列為通過。
7.捷運局對申請書件做成之審查意見,申請人應簽名確認。
8.會議當日於所有申請人應推派之代表到席後,由主席當場宣布
實施者順位。
(三)其他
1.各申請人進行簡報說明時,其他申請人應一律退席。
2.未依通知時間到場簡報者,視同放棄,不得要求補辦。
3.評選委員審查時,所有申請人應一律退席。
4.簡報時間為每申請人分鐘,簡報時間終止前三分鐘按一短鈴,
終止時按一長鈴,申請人應即停止簡報,若違反規定,評選委
員會得視其逾時狀況予以降低評比。
5.各申請人參加簡報人數最多以六人為限,簡報時申請人可另準
備簡報資料於會場發放,惟頁數不得超過五十頁為原則,且內
容不應超出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建議書內容。
6.簡報之答詢,由評選委員先予發問,再由申請人綜合答覆。申
請人總答詢時間二十分鐘。問題答覆可由申請人之在場人員分
別予以答覆。若申請人之答覆不切題時,評選委員可當場請其
停止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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