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開發用地範圍
捷運系統松山線南京東路站聯合開發區(捷四)用地,位於臺北市南
京東路 3段與遼寧街交口西南側,開發範圍包括臺北市中山區長安段
1 小段 210地號共 1筆土地,面積約 3,262平方公尺,都市計畫圖如
圖一,地籍圖如圖二,土地權屬如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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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
本開發用地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係依據臺北市政府93年 8月30日府
都規字第 09318344200號公告,並自93年 8月31日發布公告實施之「
配合捷運系統松山線工程變更沿線土地為交通用地及聯合開發區(捷
)暨劃定都市更新地區計畫案」。重要管制內容如下:
(一)係供設置捷運設施(捷運車站、車站出入口、通風口、緊急出口
及其相關設施)之使用,採聯合開發方式開發,供捷運設施使用
部分不計入容積計算。
(二)其建蔽率依變更前原使用分區之規定增加 5%,其容積率最高得
提高至原法定容積之 1.5倍,但若基地原有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
面積超過法定容積者,其容積率最高得提高至原法定容積之 2倍
。
(三)其容積之獎勵,含適用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之獎勵容積,
採綜合設計放寬所得容積獎勵部分另計。
(四)不得適用「臺北市建築物增設室內停車空間獎勵要點」規定。
(五)獎勵樓地板面積除適用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之部分外,其
餘獎勵樓地板面積之 1/ 2,由臺北市政府比照大眾捷運系統土
地開發辦法相關規定辦理,其使用優先以提供公共設施與服務使
用為原則,如獎勵樓地板面積因法規因素限制,致無法完全使用
部分,由土地所有權人及臺北市政府均攤。
(六)聯合開發區(捷)之使用,除上述規定外悉依第 3種商業區相關
規定辦理,並應依「修訂臺北市主要計畫商業區(通盤檢討)案
」相關回饋規定辦理。
(七)聯合開發區(捷)範圍內非住宅使用樓地板面積部分,其小汽車
及機車停車空間之留設標準應依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之
70/ 100為上限。機車停車位若無實際使用需求,得申請將該部
分改置為腳踏車停車位,腳踏車停車位得設置於地面。
(八)本案不適用「大眾捷運系統工程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處理及審核
辦法」第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
(九)聯合開發區已劃定為都市更新地區者,得另依都市更新條例相關
規定就獎勵項目未重覆部分申請更新獎勵容積,不受聯合開發獎
勵容積上限規定之限制。
(十)本案聯合開發區(捷)開發供商場及辦公室使用者,為配合未來
自動化及電子化之趨勢,基地開發建築時,應以取得綠建築標章
規劃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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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物設計指導原則
(一)設計條件
1.本聯合開發用地位於臺北市南京東路 3段與遼寧街交口西南側
,規劃與松山線南京東路站之出入口B、通風口X共構,捷運
設施需求如下述:出入口包括電扶梯 3座、無障礙電梯 1座、
2.4米寬樓梯 1座;通風口X包括釋壓井、進氣井及排氣井;
冷卻水塔。
2.開發大樓應考量與捷運設施整體規劃設計外,應依都市計畫法
、建築法、建築技術規則及地方政府主管法規等相關法令進行
設計。
3.本開發基地面積為 3,262平方公尺,原使用分區為商 3特,使
用強度分別依商 2、住 3計算,變更為聯合開發區(捷)後,
獎勵後原商 2部份建蔽率可由65%提高為70%,容積率可由63
0 %提高至 945%,原住 3部份建蔽率可由45%提高為50%,
容積率可由 225%提高至337.5%。
4.本案初步規劃為地上十四層地下四層之大樓建築,地下一至四
樓為防空避難室、停車空間及機房,地上層為商場及辦公室(
詳建築面積表及概念設計圖並僅供參考)。
(二)設計現況及開發應配合項目:
1.聯合開發共構界面設計依據
未來聯合開發投資者須依據下列文件辦理聯合開發大樓之設計
與施工:
(1)捷運局正式提供之捷運與聯合開發共構基本設計圖說。
(2)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最新版之「規劃手冊」。
(3)台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最新版之「土木工程設計手冊」及
「消防設計手冊」。
(4)捷運局所頒布最新版「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及相關
法規。
(5)台北市政府公布之「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
(6)93年 8月公告之「配合捷運系統松山線工程變更沿線土地為
交通用地及聯合開發區(捷)暨劃定都市更新地區計畫案」
。
(7)內政部及相關主管機關所頒布之最新法令與規定。
(8)本基地共構部分經臺北市工務局94年12月19日北市工授字第
09470488500 號函同意備查,以94年12月 6日視為建照掛號
日適用法令。
2.土木工程設計
出入口B及通風口X現階段規劃並未與聯合開發建築物連通,
故聯合開發建築物之防洪設計並不會影響捷運設施,未來若開
發商要求與捷運設施連通,則聯開建物之防洪設計標準應採同
捷運設計,惟其開口門檻高程考量造型景觀需求得調降,但與
捷運設施連通之通道界面處,聯開建物須設置符合捷運防洪設
計標準之水密門,且其水位監測及閉啟控制至少應與捷運站務
中心聯通及受其控制。其相關細節應由開發商與捷運局協調另
定之。
3.建築設計
(1)捷運出入口B及通風口X等內部淨空間,需符合捷運局有關
捷運設量體之空間需求,開發大樓設計需考量相關空間尺寸
之配合。
(2)捷運出入口B及通風口X與聯合開發大樓共構,若涉及連通
設計,需符合建築技術規則第十一章「地下建築物」相關法
令規定。其所使用之區隔牆,需符合捷運局消防設計手冊所
規定之 3小時防火時效要求。
(3)本基地捷運設施出入口門檻高程及所有結構開口須符合捷運
規劃手冊有關防洪之規定及設置包括水密門、水密孔蓋或防
洪閘門之防洪保護,本基地各相關高程說明如下表:
┌──────────────┬─────────┐
│項目 │出入口B、通風口X│
├──────────────┼─────────┤
│鄰近人行道設計高程 │104.81 │
├──────────────┼─────────┤
│50 年洪水位高程加 0.15(M)│105.42 │
├──────────────┼─────────┤
│100 年洪水位高程加 0.15(M)│105.44 │
├──────────────┼─────────┤
│200 年洪水位高程加 1.10(M)│106.48 │
└──────────────┴─────────┘
(4)依台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規劃手冊2004年版4.4.4.18規定
,天花板下方最小高度(淨高)為 3.0m,任何突出物下方
最小高度(淨高)為 2.5m。
(5)車站穿堂層至出入口B聯開之通道寬度淨寬為 6m。
(6)配合穿堂層使用之建材,地坪採用石英磚及花崗石,牆面及
天花採用粉體塗裝鋁板。
(7)出入口B之引導及逃生標誌皆已納入 CG293施工標。
(8)通風口X部份之冷卻水塔、水泵、消音箱、風機等設備之設
計,均考量設置於聯合開發大樓之屋頂板上。聯合開發大樓
設計時,須預留從捷運設施通至屋頂層所須之相關管路空間
。
(9)聯合開發大樓與出入口B及通風口X共構之造型,納入聯合
開發大樓設計中考量。
2.地工及結構設計
(1)共構工程之地工及結構設計需依據捷運局所提供之「土木工
程設計手冊」相關規定辦理,另為施工之安全性須針對現況
鄰屋提出相關之建物保護計畫,必要時亦須進行其他鑽探或
安全監測作業。
(2)聯開建物與站體之接續,不採用預留可拆除牆版之處理方式
,以節省空間,未來兩結構系統接縫將採用伸縮縫區隔,以
阻斷應力傳遞及不均勻沉陷之發生。
(3)共構工程連續壁之設計若採單牆設計,需考量捷運設施牆面
滲水之防制。
3.機電設計
(1)對於捷運冷卻水塔噪音防制除設備本身之環控系統考量外,
本開發案於設計時,亦應配合土建以加強防制效果。另開發
大樓施作時程若無法配合捷運之需求時,除應於開發大樓內
依原計畫施築相關管線及管道間外,冷卻水塔等相關設施之
臨時設置地點及移設工作亦應納入考量。
(2)共構建物設置供捷運系統使用之冷卻水塔,其設置原則及費
用分攤方式,應依捷運局頒訂之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聯
合開發設計手冊第46條規定辦理,並需考量結構載重、噪音
、振動等事宜。
4.施工計畫
(1)開發大樓施工前應依相關規定研擬施工計畫及交通衝擊分析
、環境衝擊分析。
(2)本開發案結構系統與站體工程之接續須考量結構之安全、施
工方式、順序、時程之搭配,適當之鄰房建物保護措施、擋
土設施、支撐系統、伸縮縫及接縫防水處理等項目,以擬定
安全及周延之施工計畫書,提送捷運局核可。
5.其他
本局所提供之相關資料,如有最新版本將陸續提供,本節應配
合參考松山線 G18南京東路站出入口B/通風口X捷四基地設
計界面報告書,如與上述相異時以捷運局解釋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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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開發時程
一般聯開大樓之施工以能配合捷運通車同時完工啟用為最佳時程安排
,除了可使投資者於通車前立即取得其投資標的外,亦可避免於通車
後施作聯開大樓,影響乘客進出站動線。
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松山線預定完工通車日期為 102年12月,而本開
發案預定於96年 3月起展開徵求投資人作業。為符合松山線既定通車
目標,捷運設施與聯合開發大樓共構工程將以變更設計方式交由DG16
7 設計標細部設計顧問設計及 CG293施工標承商施作,相關之時程表
將依捷運局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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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有關事項
公告內容圖說若與相關都市計畫、建築管理或其他法規不符時,應依
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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