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設置陳判公文聯絡員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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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加強本局府稿陳判,會簽公文之時效、以提高本局行政效率。

二、聯終員條件:
    瞭解本府各局處之業務職掌與現行作業程序。

三、聯絡方式:
    駐局辦公(主任秘書室),平日以電話協調聯繫,遇有重要公文函件
    則親赴各單位接洽協調催辦。

四、作業方式:
  (一)協調聯繫:
        本局各單位承辦之案件如需與本府其他局、處協調、溝通者均需
        透過「本局聯絡員」之安排(查明承辦單位、承辦人員及電話號
        碼、聯絡時機...等),再由「本局聯絡員」陪同本局承辦人
        員親往協調,或電話協調。
  (二)公文洽詢:
        1.信差每日將送府會簽、判行之公文列表送「本局聯絡員」據以
          催詢洽辦。
        2.「本局聯絡員」每日洽詢上述公文之處理進度,列表(如附表
          )陳核。
        3.洽詢中如遇案情有疑義時,則協調雙方承辦人員溝通聯繄。
        4.洽詢如遇困難,則即向主任秘書報告,出面協調。
        5.協調各局處會辦之文件,希能依公文處理時限內完成會辦(最
          速件一日、速件三日、普通件六日)。 


五、考核獎懲:
    本局主任秘書對聯絡員工作負責督導考核,工作優劣,每半年辦理檢
    討並建議獎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