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南區工程處車輛(含機車)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80年10月28日

所有條文

壹、總述:為加強本處車輛之管理使用,特訂定本要點。貳、法令依據:
    一、行政院七十八年六月頒-事務管理手冊、車輛管理篇。
    二、參考大局-車輛管理規定。
參、適用範圍:本要點所述之車輛管理,適用於本處各科、室、工務所之
    申請,保養(定期、不定期)與一般性之安全作業程序等;關於特殊
    保養措施與作業預防規定,均詳載於「事務管理手冊」。
肆、要旨:
    一、本要點所稱各種公務車輛,依使用性質分:客貨兩用車、小客車
        、機器腳踏車。
    二、車輛之管理須指定具有技術經驗之人員擔任。
    三、車輛之管理應備有必要表卡(詳見作業要點及附件)詳細記錄,
        按月統計分析,俾作為擬定工作計劃之參考及駕駛人考核之依據
        。
伍、作業要點:
    一、調派作業:
    (一)所有車輛(除首長專用車外)之運用,均由調派人員管制之。
          公務車輛使用前,駕駛須向後調派人員領取派車單「如附件一
          」作為准許出勤之許可證明,任務完成後,或裝備返回時,駕
          駛應向調派人報到,完成簽證程序繳回表單歸檔備查。
    (二)每日車輛調派記錄,應載明於派車單及出勤登記表「如附件二
          」並將逐日之裝備動態在管制表上標示之「如附件三」,以有
          效管制車輛調派,此項工作由秘書室擔任之。
    (三)車輛調派作業流程圖「如附件四」。
    (四)每日車輛派遣記錄表「如附件五」。
    二、使用申請:
    (一)車輛之派遣,乃為遂行公務之需要而調派,此種派遣情況概略
          如下:
        1.接受使用人員(或本處各單位)之任務申請,分為普通(如車
          輛申請標準作業)「如附表六」或緊集申請(臨時申請」。
        2.特殊任務之需要──首長或主管(管)之臨時指令。
        3.例行勤務,正常作業及教育訓練──依據計劃或規定。
          以上三種情形,除第三項任務,係由調派人員主動協調派遣外
          ,其他均須辦理申請(先提申請或補辦手續)。
    (二)各工務所車輛派遣依權責單位授權核派之。
    (三)調派車輛之用途:
        1.出外接洽公務或參加會議認有必要者。
        2.接待與公務有關之貴賓。
        3.經機關首長核准之團體活動。
        4.其他緊急事故。
    (四)各工務所主管應嚴格管制車輛之派遣,非公務需求之用車,應
          檢具事由簽會秘書室、人事室(二)後陳首長核派之。
    (五)調派使用規定,請參考事務管理手冊─四八五~四八八頁。
    (六)本處七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南總字第六三八二號行文表,
          「交通車調派作業」,請遵照辦理。
    三、油料管理:
    (一)汽(機)車用油係指汽油(高級95# 、92# 無鉛汽油)30# 曲
          軸箱機油、50#~90# 齒輪油、黃油(GAA )煞車油、油精等而言
          。
    (二)汽油以向中國石油公司購買加油憑證,憑票加油,其他各種油
          料,可向市上購買,並酌予儲存,以備應用。
    (三)車輛之耗油標準表「如附件七」。
    (四)差勤車輛每日應根據派車單上所載行駛里程及消耗油量,分別
          列入消耗油料登記表內,至月底統計之,「如附件八」。
    (五)根據車輛每日耗油登記表,至月終造具各種車輛每月耗油統計
          表「如附件九」送秘書室、會計室、人事室(二)等單位審核
          。
    (六)每月油料核銷流程圖「如附件十」。
    (七)每月油料核銷作業程序「如附件十一」。
    (八)油料領用卡「如附件十二」。
    (九)油料購存統計表「如附件十三」。
    四、保養修理:
    (一)保養:為對裝備之維護與保持,其內容包括所有裝備濫用之預
          防。
    (二)預防保養:
        1.每日項目:車輛行駛前、中、後之檢查,由車輛保管人實施之
          ,檢查項目「如附件十四」。
        2.週保養項目:逢休假日前一天,由管理人督導車輛駕駛實施之
          ;保養項目「如附件十五」。
        3.定期潤滑項目:
         (1)表定保養項目依汽車定期潤滑表「如附件十六」實施。
         (2)車輛行駛每五、000公里保養,依表訂項目實施;內容參
            考事務管理手冊五一九頁(附件七)或車輛保養手冊。
    (三)保養區分:
        1.一般保養:由車輛保管人或駕駛負責施行,內容包括:
         (1)每日檢查。
         (2)調整及旋緊。
         (3)潤滑。
         (4)工具附件之維護。
         (5)清潔勤務。
         (6)故障排除。
        2.二~五級保養,由本處妥託信譽較佳之修護廠負責,其內容詳
          見「事務管理手冊」,概括事項:
         (1)潤滑勤務。
         (2)總承、次總承之調整。
         (3)修理、板金。
         (4)定期保養勤務。
         (5)零件之更換。
         (6)對一級保養之技術建議。
    (四)保養規定:
        1.公務車輛應定期實施保養檢查;調派人員依車輛行駛哩程數,
          分梯次管制進廠,維持車輛妥善狀況,以利任務之遂行。
        2.排定進廠維修之車輛,應填寫車輛維護檢修申請表「如附件十
          七」,陳請主管單位官(管)核定,始可送修。
        3.保養檢修完成後送修單位應檢具資料結案備查。
    五、肇事處理:
    (一)公務車輛遇有肇事情事,除應即通知管理人員外,並應與肇事
          處理機關取得聯繫,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之規定處理。
    (二)車輛肇事,如有傷亡,請依照「事務管理手冊」─貳之十五有
          關保險之規定通知保險機構辦理理賠手續。
    六、駕駛人管理:依事務管理手冊─捌項規定事項辦理。
    七、其他事項: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請參考「事務管理手冊」─
        附錄。
陸、本要點經呈核報備後即為生效,各有關單位暨人員應予遵照實施,如
    有修改,得隨時補充規定之。
附件一
臺北市政府
          南區工程處     派     車     單
捷運工程局
┌─────┬─────────────────┐
│1.用車事由│                                  │
├─────┼───────┬────┬────┤
│2.目的地  │              │用車同仁│      位│
├─────┼─┬──┬──┼───┬┴─┬──┤
│3.申請單位│  │    │    │      │    │分機│
│          │  │主管│    │申請人│    ├──┤
│          │  │    │    │      │    │    │
├─────┼─┴──┴┬─┴──┬┴──┴──┤
│4.申請時間│ 月 日  時│用車時間│ 日 時 分 起│
│          │          │        │          止│
├─────┼─────┴─┬──┴─┬────┤
│5.核派車種│            車│核派駕駛│    先生│
├─────┼───────┴────┴────┤
│6.行駛路線│                                  │
├─────┼─────┬──┬───┬────┤
│7.里程表  │8.駕駛簽章│    │9.車號│        │
├──┬──┴─┬───┴──┴───┴────┤
│回場│    公里│1至4項由    主核    核      │
├──┼────┤申請人填寫    管派    派      │
│出場│    公里│                              │
├──┼────┤                月    月      │
│行駛│    公里│                              │
├──┼────┤                日    日      │
│耗油│    公升│                              │
└──┴────┴───────────────┘
附件二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南區工程處
          機汽車每日出勤登記表
                      駕駛人:
┌──┬────┬────┬───┬───┬──┐
│日期│出勤時間│出勤地點│行駛里│使用人│附註│
│    │        │        │程    │簽  章│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件五
              每日車輛派遣記錄表
┌─────┬───┬────────┬────┐
│調派人:  │單位  │日期: 年  月 日│頁次:  │
├──┬──┼───┼──┬──┬──┴┬─┬─┤
│駕駛│車輛│      │申請│目的│時  間│里│附│
│人姓│登記│申請人│    │    ├─┬─┤  │  │
│名  │號碼│      │單位│ 地 │出│回│程│記│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件七
┌───────────────────────┐
│臺北市政府                                    │
│            南區工程處汽(機)車耗油標準表    │
│捷運工程局                                    │
├────┬──────┬────┬──────┤
│        │            │耗油標準│            │
│車    種│車        型├────┤備        考│
│        │            │公升/哩│            │
│        │            │    程數│            │
├────┼──────┼────┼──────┤
│小客車  │一、八00cc│五.五KM│除首長車外,│
│        │(含)以下  │        │每月不得超過│
│        │            │        │三00公升。│
├────┼──────┼────┼──────┤
│客貨兩用│一、六00cc│四.五KM│            │
│        │(含)以上  │        │            │
├────┼──────┼────┼──────┤
│機    車│            │        │每月固定每輛│
│        │            │        │四八公升。  │
├─┬──┴──────┴────┴──────┤
│附│                                          │
│記│                                          │
└─┴─────────────────────┘
附件八
                   全  面
                 ─────
            號汽車每日消耗油料登記表
          ──────────────
耗油標準(每公升    公里)            年(    份)
┌─┬───┬──┬────┬───────┬─┐
│日│起  止│行駛│        │              │附│
│  │      │    │核油標準│核  發  油  料│  │
│  │路  碼│里程│        │              │  │
│  ├─┬─┼──┼────┼──┬──┬─┤  │
│  │起│止│    │單位:  │高級│高級│  │  │
│  │  │  │公里│        │    │    │  │  │
│期│碼│碼│    │公升    │汽油│柴油│  │註│
├─┼─┼─┼──┼────┼──┼──┼─┼─┤
│1 │  │  │    │        │    │    │  │  │
├─┼─┼─┼──┼────┼──┼──┼─┼─┤
│2 │  │  │    │        │    │    │  │  │
├─┼─┼─┼──┼────┼──┼──┼─┼─┤
│3 │  │  │    │        │    │    │  │  │
├─┼─┼─┼──┼────┼──┼──┼─┼─┤
│4 │  │  │    │        │    │    │  │  │
├─┼─┼─┼──┼────┼──┼──┼─┼─┤
│5 │  │  │    │        │    │    │  │  │
├─┼─┼─┼──┼────┼──┼──┼─┼─┤
├─┼─┼─┼──┼────┼──┼──┼─┼─┤
│29│  │  │    │        │    │    │  │  │
├─┼─┼─┼──┼────┼──┼──┼─┼─┤
│30│  │  │    │        │    │    │  │  │
├─┼─┼─┼──┼────┼──┼──┼─┼─┤
│31│  │  │    │        │    │    │  │  │
├─┼─┼─┼──┼────┼──┼──┼─┼─┤
│總│  │  │    │        │    │    │  │  │
│計│  │  │    │        │    │    │  │  │
└─┴─┴─┴──┴────┴──┴──┴─┴─┘
本表逐日登起與派車單每月臺訂一冊  D4:192×272公里本表為每月統計
表之原始資料
油料名稱可按各機關實際所用種類填列          登記者
附件九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南區工程處
                汽車每月消耗油料統計表
                                          年  月份
┌──┬────┬───┬───────┬───┐
│    │        │行  駛│耗油量(公升)│每公升│
│種類│車輛號牌│      ├──┬──┬─┤規定行│
│    │        │      │高汽│無汽│柴│駛公里│
│    │        │公  里│級油│鉛油│油│數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總          計│      │    │    │  │      │
└───────┴───┴──┴──┴─┴───┘
附件十一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標準作業程序表    單位:秘書室
┌────┬────────────┬──┬──┐
│工作項目│每月油料核銷作業程序    │編號│    │
├─┬──┴────────────┴──┴──┤
│法│事務管理規則                              │
│令│                                          │
│依│                                          │
│據│                                          │
├─┼─────────────────────┤
│標│  1        2        3          4      │
│  │┌──┐  ┌──┐  ┌──┐  ┌────┐│
│  ││統行│  │統領│  │計耗│  │填每油表││
│  ││計駛│→│計用│→│算油│→│寫月料  ││
│  ││各里│  │各油│  │各量│  │汽消統  ││
│  ││車程│  │車料│  │車  │  │車耗計  ││
│  │└┬─┘  └┬─┘  └┬─┘  └─┬──┘│
│  │┌┴─┐  ┌┴─┐  ┌┴─┐  ┌─┴──┐│
│  ││ 1 │  │ 1 │  │ 1 │  │   4   ││
│  ││ 天 │  │ 天 │  │ 天 │  │   時   ││
│  │└──┘  └──┘  └──┘  └────┘│
│準│   5         6         7        8     │
│  │┌───┐  ┌──┐  ┌───┐  ┌──┐│
│  ││填購表│  │送主│  │送  會│  │ 呈 ││
│  ││寫存  │  │秘任│  │會  章│  │ 請 ││
│  ││油統  │→│書審│→│計    │→│ 核 ││
│  ││料計  │  │室核│  │室    │  │ 銷 ││
│  │└─┬─┘  └┬─┘  └─┬─┘  └┬─┘│
│  │┌─┴─┐  ┌┴─┐  ┌─┴─┐  ┌┴─┐│
│  ││  4  │  │ 30 │  │ 4   │  │ 4 ││
│  ││  時  │  │ 分 │  │ 時   │  │ 時 ││
│作│└───┘  └──┘  └───┘  └──┘│
│  │   9       10      11      12      13    │
│  │┌──┐  ┌─┐  ┌─┐  ┌─┐  ┌──┐│
│  ││ 資 │  │  │  │  │  │  │  │    ││
│  ││ 料 │→│  │→│  │→│  │→│    ││
│  ││ 存 │  │  │  │  │  │  │  │    ││
│  ││ 檔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業││    │  │  │  │  │  │  │  │    ││
│  │└──┘  └─┘  └─┘  └─┘  └──┘│
│  │   14      15      16      17       18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9       2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序││    │  │  │                          │
│  │└──┘  └─┘                          │
├─┼─────────────────────┤
│辦│注意各車每公升行駛里程是否在規定里程以上。│
│理│                                          │
│時│                                          │
│應│                                          │
│行│                                          │
│注│                                          │
│意│                                          │
│事│                                          │
│項│                                          │
├─┼─────────────────────┤
│使│汽車每月消耗油量統計表                    │
│用│                                          │
│書│油料購存統計表                            │
│表│                                          │
└─┴─────────────────────┘
附件十二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南區工程處油料領用卡
車種:                 駕駛:               年  月
┌─┬─┬─┬──┬───┬──┬───┬───┐
│  │  │  │行駛│      │    │      │秘書室│
│年│月│日│    │申領數│駕駛│管理員│      │
│  │  │  │里程│      │    │      │主  任│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件十三
                臺北市政府
                           南區工程處
                捷運工程局
┌───┬────┬────┬────┬────┐
│油 項 │上月結存│本月購入│本月消耗│本月結存│
│ 科 目│(公升)│(公升)│(公升)│(公升)│
├───┼────┼────┼────┼────┤
│高  級│        │        │        │        │
│汽  油│        │        │        │        │
├───┼────┼────┼────┼────┤
│95無鉛│        │        │        │        │
│汽  油│        │        │        │        │
├───┼────┼────┼────┼────┤
│92無鉛│        │        │        │        │
│汽  油│        │        │        │        │
├───┼────┼────┼────┼────┤
│      │        │        │        │        │
├───┼────┼────┼────┼────┤
│      │        │        │        │        │
├───┼────┼────┼────┼────┤
│合  計│        │        │        │        │
└───┴────┴────┴────┴────┘
附註:油料名稱視各機關實際所用種類填列
機首            會單            秘主          製人
                                書
關長            計位            室任          表員
附件十四
    ┌─────────────────────┐
    │       公務車輛駕駛前應依左列項目檢查:   │
┌─┼────┬────┬───────────┤
│類│        │        │                      │
│  │檢查項目│檢查標準│實    施      要    領│
│別│        │        │                      │
├─┼────┼────┼───────────┤
│  │1.引擎潤│油量應在│1.未發動引擎前抽出機油│
│  │  滑(機│機油尺上│  尺檢查油量。不足者應│
│行│  )油  │限與下限│  添加至機油尺上限刻度│
│  │        │核度範圍│  ,但不得超過上限刻度│
│  │        │內。    │  。                  │
│駛│        │        │2.檢查機油油質是否正常│
│  │        │        │  ,粘度過稀或過濃及有│
│  │        │        │  異狀時,應予換新。  │
│前│        │        │3.添注機油後應稍待約五│
│  │        │        │  分鐘後再檢視油尺方為│
│  │        │        │  正確(不可立即抽出機│
│檢│        │        │  油尺檢視,以免受假相│
│  │        │        │  所蒙而多加)。      │
│  │        │        │4.檢查有否洩漏機油狀況│
│查│        │        │  ,有者應予修正。    │
│  ├────┼────┼───────────┤
│  │2.燃料油│燃料油以│1.檢查油量是否足夠往返│
│  │  (汽油│加滿油箱│  里程用量,不足時應予│
│  │  或柴油│為原則。│  加足。              │
│  │  )量  │        │2.油箱蓋是否完備,其通│
│  │        │        │  氣孔是否通暢,不當者│
│  │        │        │  應予以修正。        │
│  │        │        │3.檢查有否洩、漏現象,│
│  │        │        │  有者應予修正。      │
│  ├────┼────┼───────────┤
│  │3.冷卻水│散熱器(│1.檢查冷卻水量是否在規│
│  │        │水箱)內│  定刻度量,不足者予以│
│  │        │冷卻水,│  添足。              │
│  │        │應達標線│2.水箱蓋是否完整,有否│
│  │        │水量。  │  蓋妥,損壞或欠缺者,│
│  │        │        │  應予更換或補充。    │
│  │        │        │3.檢視冷卻水水質,如發│
│  │        │        │  現有油污或污濁現象者│
│  │        │        │  ,須更換冷卻水。    │
│  │        │        │4.冷卻水中已加入添加劑│
│  │        │        │  者,儘量不予多加注水│
│  │        │        │  量,以防溢出。      │
│  │        │        │5.檢查有否洩漏現象,有│
│  │        │        │  者應予修正。        │
│  ├────┼────┼───────────┤
│  │4.風扇皮│風扇皮帶│1.利用手指壓下皮帶,檢│
│  │  帶緊度│緊度必須│  查其緊度。如過緊或太│
│  │        │符合規定│  鬆,則應予修正。    │
│  │        │。      │2.同時檢視皮帶有否損傷│
│  │        │        │  ,如有異狀應予換新。│
│  ├────┼────┼───────────┤
│  │5.電瓶  │電瓶電液│1.電液不足時,應添加蒸│
│  │        │量符合規│  餾水。              │
│  │        │定,電纜│2.電纜及接頭均正常,固│
│  │        │及接頭都│  定處不得搖動,不妥部│
│  │        │良好,連│  分應修正或換新。    │
│  │        │接部均牢│                      │
│  │        │固。    │                      │
│  ├────┼────┼───────────┤
│  │6.檢查煞│煞車油或│1.檢查油液是否足夠,不│
│  │  車(離│離合器液│  足時應予添足(補充油│
│  │  合器)│必須在油│  液應與原用者同質)。│
│  │  油量  │槽標線範│2.檢查油液有污濁狀況時│
│  │        │圍。    │  ,應予換新。        │
│  │        │        │3.檢查有否洩、漏現象,│
│  │        │        │  有者應予修正。      │
│  ├────┼────┼───────────┤
│  │7.檢查腳│煞車踏板│1.用手指推壓煞車踏板,│
│  │  煞車及│,必須有│  檢查其遊隙尺度,其結│
│  │  手煞車│遊隙,其│  果必須符合廠家規定,│
│  │        │遊隙必須│  過大與過小都應予修正│
│  │        │符合規定│  。                  │
│  │        │,作用應│2.踩踏踏板,檢查其作用│
│  │        │正常。  │  是否圓滑、正常。    │
│  │        │手煞車棘│3.拉動手煞車桿,其棘輪│
│  │        │輪嚙合狀│  嚙合確實作用須正常。│
│  │        │況須正常│                      │
│  │        │。      │                      │
│  ├────┼────┼───────────┤
│  │8.檢查離│離合器踏│1.用手指推壓離合器踏板│
│  │  合器踏│板必須有│  ,檢查其遊隙尺度,應│
│  │  板間隙│遊隙,且│  符合廠家規定。      │
│  │        │須符合規│2.踩踏踏板,檢查其作用│
│  │        │定。    │  是否圓滑、正常。    │
│  ├────┼────┼───────────┤
│  │9.方向盤│不能有上│1.雙手扶持方向盤,檢查│
│  │        │、下鬆動│  有否上、下鬆動現象或│
│  │        │或搖晃現│  晃動現象,如有應予修│
│  │        │象,且其│  正。                │
│  │        │遊隙必須│2.方向盤遊隙是否符合規│
│  │        │符合規定│  定,不符時應予修正,│
│  │        │。      │  或檢查各連桿接頭狀況│
│  │        │        │  ,不當者予以換新。  │
│  ├────┼────┼───────────┤
│  │10. 各種│機油錶(│1.引擎發動後,機油錶必│
│  │  儀錶  │或機油警│  須作用,且指針應指示│
│  │        │示燈)、│  規定壓力值;若為警示│
│  │        │電流錶(│  燈者,應失滅。      │
│  │        │或充電警│2.引擎發動後,電流錶指│
│  │        │示燈)、│  針應指在「十」側;若│
│  │        │溫度錶、│  為警示燈者,應失滅。│
│  │        │燃料油量│3.當引擎達常溫後,溫度│
│  │        │錶等,須│  錶之指針應指在規定正│
│  │        │有作用且│  常溫度範圍。        │
│  │        │正常。  │4.當電氣回路通電後,燃│
│  │        │        │  料油量錶之指針應指出│
│  │        │        │  存油量。            │
│  │        │        │以上如發現有異,應檢查│
│  │        │        │予以修正。            │
│  ├────┼────┼───────────┤
│  │11. 燈光│開關作用│1.依序啟開各種燈開關,│
│  │  、喇叭│正常,各│  檢查遠、近光燈、煞車│
│  │  及各開│種燈之光│  燈、緊急停車警示燈、│
│  │  關    │色及喇叭│  方向燈、號牌燈、車寬│
│  │        │音量應符│  燈、倒車燈、室內燈及│
│  │        │合於規定│  儀錶燈是否都完好。開│
│  │        │,光度及│  關作用是否正常,有不│
│  │        │光束適當│  當現象時應予檢修或換│
│  │        │。      │  新。                │
│  │        │        │2.喇叭應會響,但其音量│
│  │        │        │  應在七0分貝至九0分│
│  │        │        │  貝間,不當者應予調整│
│  │        │        │  或換新。            │
│  ├────┼────┼───────────┤
│  │12. 刮水│刮水器作│刮水器(雨刷)應作用正│
│  │  器(雨│用須正常│常,完全刮除檔風玻離上│
│  │  刷)  │。      │雨水。                │
│  ├────┼────┼───────────┤
│  │13.鋼板 │鋼板整齊│鋼板無斷損且整齊;中心│
│  │        │完好。  │螺絲無斷損;U型螺絲無│
│  │        │        │鬆動。如有異象,須調整│
│  │        │        │旋緊或檢修。          │
│  ├────┼────┼───────────┤
│  │14. 車輪│輪胎氣壓│1.輪胎氣壓及胎面(胎紋│
│  │  及輪胎│及胎面(│  )必須正常符合規定,│
│  │        │胎紋)均│  如氣壓不足或過高,應│
│  │        │須正常符│  即調整。            │
│  │        │合規定。│2.檢查輪胎胎紋深度,如│
│  │        │        │  胎紋已將磨光或異常磨│
│  │        │        │  損時,應予檢修並予更│
│  │        │        │  換。                │
│  │        │        │3.檢查車輪固定螺絲是否│
│  │        │        │  齊全、牢固,如有欠缺│
│  │        │        │  或鬆動,應依規定修配│
│  │        │        │  或旋緊。            │
│  │        │        │4.檢查輪胎氣壓,應在汽│
│  │        │        │  車行駛前冷間實施。  │
│  ├────┼────┼───────────┤
│  │15.車身 │其身內外│1.檢查車身內外廂板、座│
│  │        │廂板必須│  椅、車門、保險桿等是│
│  │        │完整,其│  否都完整、牢固。    │
│  │        │附件都齊│2.後視鏡應完整,照視清│
│  │        │全良好。│  晰;刮水器及水擦均完│
│  │        │        │  整,作用正常,各燈燈│
│  │        │        │  蓋均無破損,且其顏色│
│  │        │        │  均符合規定。        │
│  │        │        │3.車輛必須清潔,玻璃透│
│  │        │        │  視清晰。            │
│  ├────┼────┼───────────┤
│  │16. 汽車│汽車牌照│檢查汽車牌照是否整齊清│
│  │  牌照、│必須齊全│潔,配裝牢固;工具必須│
│  │  工具及│;工具、│齊全,故障標識正常,滅│
│  │  附件  │汽車故障│火器藥劑未過期。      │
│  │        │標識牌及│                      │
│  │        │滅火器(│                      │
│  │        │大客車外│                      │
│  │        │免)必須│                      │
│  │        │攜帶。  │                      │
└─┴────┴────┴───────────┘
    ┌─────────────────────┐
    │       公務汽車行駛間,應注意事項如左:   │
┌─┼────┬────┬───────────┤
│類│        │        │                      │
│  │檢查項目│檢查標準│實    施      要    領│
│別│        │        │                      │
├─┼────┼────┼───────────┤
│行│1.各項儀│各項儀錶│1.如發現任何儀錶之指(│
│駛│  錶    │之作用應│  警)示顯出異常狀態時│
│間│        │為正常  │  ,應立即詳細觀察,立│
│︵│        │。      │  即做判斷,必要時停車│
│中│        │        │  做詳細檢查,依規定作│
│︶│        │        │  處置。              │
│間│        │        │2.以儀錶及觀察判斷其故│
│  │        │        │  障(例如確實屬引擎過│
│  │        │        │  熱時,應將車停靠路旁│
│  │        │        │  ,但不得立即熄火,應│
│  │        │        │  置於慢車狀態數分鐘後│
│  │        │        │  ,方施予適當處理,絕│
│  │        │        │  禁多量急速加冷卻水。│
│  │        │        │  )屬實時應予作適當處│
│  │        │        │  置後,方可再行駛。  │
│  ├────┼────┼───────────┤
│  │2.各操作│轉向裝置│汽車行駛中,就駕駛操作│
│  │  裝置  │、制動(│間必須留意各操作裝置之│
│  │        │煞車)裝│操作感覺與作用是否正常│
│  │        │置、傳動│,如感覺有異,應立即作│
│  │        │裝置之作│判斷,作適當處理。    │
│  │        │用應正常│                      │
│  │        │。      │                      │
│  ├────┼────┼───────────┤
│  │3.無異聲│除正常運│駕駛中應注意汽車各部聲│
│  │        │作聲音外│音,如有異常之振動,衝│
│  │        │,不得有│擊、磨擦等聲音時,應立│
│  │        │其他任何│即作判斷與檢查,應立即│
│  │        │異聲。  │施予適當之處理。      │
└─┴────┴────┴───────────┘
    ┌─────────────────────┐
    │公務車輛行駛後駕駛人員應將駕駛前及行駛間業│
    │已檢查與發覺情況合併作處理。各機件之檢查應│
    │依左列項目檢查並須在未冷卻前實施。        │
┌─┼────┬────┬───────────┤
│類│        │        │                      │
│  │檢查項目│檢查標準│實    施      要    領│
│別│        │        │                      │
├─┼────┼────┼───────────┤
│行│1.汽車機│需足量且│檢查方法,同駕駛前之檢│
│  │  油及水│無洩、漏│ 查第(1)(2)(3)三項。  │
│駛│        │。      │                      │
│  ├────┼────┼───────────┤
│後│2.引擎之│引擎慢車│實施引擎加速及減速試驗│
│  │  運轉  │、加速及│,注意其有無汽缸不爆發│
│檢│        │減速時之│或點火不正常之響聲或抖│
│  │        │作用須正│動,如有此現象,必係機│
│查│        │常,且無│件損壞,裝置鬆動,混合│
│  │        │任何異狀│氣體不當,或發火不良,│
│  │        │。      │須調整或報告主管修理之│
│  │        │        │。                    │
│  ├────┼────┼───────────┤
│  │3.儀錶板│各錶指示│檢查方法同駕駛前之檢查│
│  │        │  正常。│表第(10)項。          │
│  ├────┼────┼───────────┤
│  │4.喇叭及│喇叭音量│檢查方法同駕駛前之檢查│
│  │  刮水器│應符合規│表第(11)(12)二項。    │
│  │  (雨刷│定,刮水│                      │
│  │  )    │器(雨刷│                      │
│  │        │)橡皮須│                      │
│  │        │緊貼且作│                      │
│  │        │用正常。│                      │
│  ├────┼────┼───────────┤
│  │5.燈光  │各種燈之│檢查方法同駕駛前之檢查│
│  │        │光色應符│表第(11)項。          │
│  │        │合規定,│                      │
│  │        │光度及光│                      │
│  │        │束適當。│                      │
│  ├────┼────┼───────────┤
│  │6.煞車  │煞車機件│檢查方法同駕駛前之檢查│
│  │        │要完好正│表第(6)(7)二項。      │
│  │        │常。    │                      │
│  ├────┼────┼───────────┤
│  │7.方向盤│同駕駛前│檢查方法同駕駛前之檢查│
│  │        │之檢查第│表第(9)項。           │
│  │        │(9)項。 │                      │
│  ├────┼────┼───────────┤
│  │8.鋼板  │鋼板整齊│檢查方法同駕駛前之檢查│
│  │        │完好。  │表第(13)項。          │
│  ├────┼────┼───────────┤
│  │9.車輪及│同駕駛前│檢查方法同駕駛前之檢查│
│  │  胎    │之檢查第│表第(14)項。          │
│  │        │(14)項。│                      │
│  ├────┼────┼───────────┤
│  │10.車身 │全車身內│檢查方法同駕駛前之檢查│
│  │        │外廂板保│表第(15)項。          │
│  │        │持清潔、│                      │
│  │        │完整、牢│                      │
│  │        │固,附件│                      │
│  │        │亦如是。│                      │
│  ├────┼────┼───────────┤
│  │11. 汽車│同駕駛前│檢查方法同駕駛前之檢查│
│  │  牌照、│之檢查第│表第(16)項。          │
│  │  工具及│(16)項。│                      │
│  │  附件  │        │                      │
└─┴────┴────┴───────────┘
附件十五
    ┌─────────────────────┐
    │公務車輛週末保養應注意左列事項,並由管理人│
    │員督導駕駛人切實辦理。                    │
┌─┼────┬────┬───────────┤
│類│        │        │                      │
│  │檢查項目│檢查標準│實    施      要    領│
│別│        │        │                      │
├─┼────┼────┼───────────┤
│週│1.電瓶  │1.電液量│1.取下電瓶蓋,檢查電液│
│  │        │  須符合│  量,如不足時,加注蒸│
│  │        │  規定。│  餾水,至蓋沒極板十公│
│  │        │2.電瓶各│  分左右。            │
│末│        │  部須清│2.清潔電瓶上之污垢,如│
│  │        │  潔。  │  電樁頭生銹,則須清潔│
│  │        │3.電瓶通│  之,並塗黃油,如樁頭│
│  │        │  氣孔暢│  螺絲帽鬆動,則應旋緊│
│保│        │  通。  │  ,或電纜有龜裂異狀應│
│  │        │4.電瓶接│  予換新。            │
│  │        │  頭及電│3.電瓶蓋通氣孔須暢通,│
│  │        │  纜應完│  如阻塞,應清洗並吹通│
│養│        │  好、確│  。                  │
│  │        │  實、固│4.檢查電瓶支架是否牢固│
│  │        │  定。  │  ,如有鬆動,須旋緊,│
│  │        │        │  免損電瓶。          │
│  ├────┼────┼───────────┤
│  │2.附件  │所有附件│調整或旋緊所有附件,如│
│  │        │,須裝置│化油器,發電機、斷電器│
│  │        │牢固。  │、馬達、風扇、風扇遮板│
│  │        │        │及水原等之連接及裝置。│
│  ├────┼────┼───────────┤
│  │3.風扇皮│風扇皮帶│檢查風扇皮帶是否磨損或│
│  │  帶    │緊度應符│異常,如不堪使用,必須│
│  │        │合規定,│換新。                │
│  │        │不可過緊│                      │
│  │        │或過鬆。│                      │
│  ├────┼────┼───────────┤
│  │4.機油濾│清洗濾清│必要時更換瀘清蕊子,清│
│  │  清器  │器總成。│潔貯油器及檢查各油管及│
│  │        │        │接頭。                │
│  ├────┼────┼───────────┤
│  │5.空氣濾│清除空氣│依規定程序清除瀘清器蕊│
│  │  清器  │濾清器及│子上之灰塵,必要時更換│
│  │        │蕊子。  │新品。                │
│  ├────┼────┼───────────┤
│  │6.汽油泵│清除玻璃│旋鬆固定螺絲,取下玻璃│
│  │        │杯內水份│杯及瀘油網,清洗後重新│
│  │        │及沉澱物│裝上,但須注意墊子,勿│
│  │        │。      │使漏意或漏油。        │
│  ├────┼────┼───────────┤
│  │7.輪胎  │1.過度磨│輪胎胎面如因磨損不堪使│
│  │        │  損則更│用,則取下換新,如左右│
│  │        │  換之。│輪或前後輪磨損程序不均│
│  │        │2.輕度磨│時,則應調換位置。    │
│  │        │  損,則│                      │
│  │        │  更新位│                      │
│  │        │  置。  │                      │
│  ├────┼────┼───────────┤
│  │8.齒輪油│油應足量│檢查變速機及差速器之潤│
│  │        │。      │滑油量,不足時加注之。│
│  ├────┼────┼───────────┤
│  │9.旋緊各│鬆動各部│檢查車輛,鋼圈螺絲及帽│
│  │  機件  │,均須旋│,輪軸蓋及鋼板U型螺絲│
│  │        │緊。    │及車身各部螺絲,如有鬆│
│  │        │        │動者應依規定緊度鎖緊。│
│  ├────┼────┼───────────┤
│  │10. 工具│工具不可│檢查隨車工具,有無缺少│
│  │        │缺少,並│或損壞,並注意清潔。  │
│  │        │保持清潔│                      │
│  │        │。      │                      │
│  ├────┼────┼───────────┤
│  │11. 引擎│清潔乾淨│用水清洗車身內外部及引│
│  │  及車身│。      │擎之污垢,並擦淨之。  │
│  ├────┼────┼───────────┤
│  │12. 潤滑│        │按照製造廠規定潤滑表實│
│  │        │        │施每週須要之各部潤滑,│
│  │        │        │並視需要,潤滑其他部分│
│  │        │        │。                    │
└─┴────┴────┴───────────┘
附件十七        車輛維護檢修申請表
                                        年  月  日
┌──┬────────────────────┐
│ 車 │                                        │
│ 況 │                                        │
│    │                                        │
│ 說 │                                        │
│ 明 │                                        │
├──┼────────────────────┤
│ 檢 │                                        │
│ 修 │                                        │
│    │                                        │
│ 說 │                                        │
│ 明 │                                        │
├──┼──┬──┬──────────────┤
│廠名│    │填說│1.車況說明欄由駕駛人填寫,檢│
│    │    │    │  修項目及預估金額由廠商填寫│
│    │    │    │  。                        │
│    │    │    │2.本表需逐級呈核後,始可送修│
│    │    │    │  (緊急狀況除外)否則由駕駛│
│商稱│    │表明│  自行負責。                │
├──┼──┼──┼──────────────┤
│預金│    │ 車 │                            │
│估額│    │ 號 │                            │
├──┼──┼─┬┴─┬──┬─┬─┬─┬─┬─┤
│ 申 │    │調│    │秘主│  │會│  │處│  │
│ 請 │    │派│    │書  │  │計│  │  │  │
│ 人 │    │人│    │室任│  │室│  │長│  │
└──┴──┴─┴──┴──┴─┴─┴─┴─┴─┘
@[附件三、四、六、十、十六]
臺北市現行法規要點彙編第七冊(84年版)7219~723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