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中區工程處圖書資料借閱與管理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10月22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中區工程處(以下簡稱本處)為統籌管理本處
    圖書資料及本處職工借閱圖書資料,特訂定本處圖書資料借閱與管理
    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處圖書資料之蒐集、處理、典藏,以捷運工程、電腦資訊及各項科
    技移轉等相關之技術性圖書資料為主,行政管理、組織編制、人文科
    學及一般相關科學文物為輔。

三、本處圖書資料型態分左列兩類:
  (一)紙本資料:係指書籍、期刊、報告、小冊子及與本處業務相關之
        各種參考工具書等。
  (二)非書資料:係指錄影帶。

四、本處圖書資料之增置由各科、室、所依業務需要性提出請購,由秘書
    室統籌採購、訂閱或索贈並兼管。

五、本處圖書資料借閱以本處員工為限,本局暨所屬其它各工程處如有借
    閱之需要,得以公函向本處借閱。

六、本處圖書資料借閱規定如左:
  (一)通則:本室圖書資料採集中密閉式存放,陳列之圖書刊物不可自
        由取閱,若需借閱,請填具圖書資料借閱申請單(如附件一)並
        持識別證按規定手續辦理。
  (二)借期與借閱數量:
        1.有關借期之計算係採用日曆制方式,即星期日,國定假日皆計
          算為一日,如到期日適逢例假日者得順延至正式上班當日為歸
          還日。
        2.書藉及報告:
         (1)借期最長以二週為限,期滿後若無人預約,得徵求秘書室圖
            資管理人員之同意續借一次。
         (2)借閱之圖書總數以二冊為限。
        3.期限:
         (1)期刊借期以二週為限,期滿後若無人預約,得徵求秘書,室
            圖資管理人員之同意續借一次。
         (2)借閱之期刊總數以二冊為限。
        4.參考書:
         (1)借期最長以二週為限,期滿後若無人預約,得徵求秘書室圖
            資管理人員之同意續借一次。
         (2)借閱之圖書總數以二冊為限。
        5.錄影帶:
         (1)借期以一週為限。
         (2)借閱之總卷數以二卷為限。
  (三)逾期處分:借閱之圖書資料,借閱人均應依應還日期按時歸還或
        辦理續借,如未依規定歸還或辦理續借者,應於收到秘書室「圖
        書資料逾期通知清單」(如附件二)起三日內歸還,如仍未於三
        日內歸還者除由秘書室強制收回借閱之圖書外並停止其借閱權利
        一個月,一年內同一借閱人累積逾期次數達三次以上者,則停止
        其借閱權利六個月,並通知所屬主管督導改善。
  (四)賠償:借閱之圖書資料,歸還時應保持完整,如有塗寫、毀損、
        遺失等情事者,應負賠償責任,並依「圖書資料賠償單」(如附
        件三)辦理。
  (五)預約:
        1.欲借之圖書如已借出時,可向秘書室辦理預約登記。
        2.預約同仁若接獲通知,三日內未向秘書室辦理借閱手續者視同
          自願放棄預約權利。
        3.預約之名額以兩人為限。
  (六)借閱人離職前,應將全部所借閱之圖書資料原樣歸還,並應於辦
        理離職手續時,知會秘書室。
  (七)借出之圖書資料,秘書室若有急需,如裝訂、編目、清查、盤點
        等必要,無論到期與否,借閱人於接獲通知次日應即歸還。

七、本處圖書資料應由兼管單位(秘書室)於每年六月實施盤點,並將盤
    點情形陳報,以資查考。

八、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