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圖書資料借閱與管理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3月28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統籌管理圖書資料與本局
    員工及局外單位人員借閱本局圖書資料,特訂定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
    局圖書資料借閱與管理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局圖書資料之蒐集、處理、典藏,以捷運工程、電腦資訊及各項科
    技移轉等相關之技術性圖書資料為主,行政管理、組織編訓、人文科
    學,及一般相關科學文物為輔,並以發展捷運專業圖書館為目標。

三、本局技術發展處(以下簡稱本處)圖資室(以下簡稱本室)將以最快
    速可能的方法,協助借閱人查詢擷取所需資料並提供適切資訊服務。

四、本要點以本局員工及經同意之局外單位人員為服務對象。局外單位人
    員除經本局同意者外,應依下列要點辦理:
    (一)機關團體參觀本室應事先來函經本局同意後,由本處派員引導
          參觀。
    (二)貴賓於有關主管陪同者,得由本處派員引導參觀。

五、本局圖書資料型態分為下列兩類︰
    (一)紙本資料︰係指書籍、期刊、報告、標準、廠商資料、小冊子
          及參考工具書等。
    (二)非書資料︰係指各類電腦媒體。

六、本室之服務項目包含下列各項︰
    (一)本局資料之閱覽與借閱。
    (二)電腦化之線上館藏資料查詢與檢索。
    (三)新書通報。
    (四)參考服務。
    (五)館際合作。
    (六)送書到指定之上班地點。
    (七)主管期刊目次通報。
    (八)線上建購。
    (九)線上預約。

七、本室閱覽開放時間︰
    週一至週五
    上午8:30-12:30
    下午13:30-17:00

八、本室閱覽及借閱要點如下︰
    (一)通則:
          1.本局員工應佩戴識別證進入本室辦理閱覽或借閱,局外單位
            人員佩戴來賓證並限室內閱覽,圖書資料不得外借或影印。
          2.個人之提袋、外衣、雨具、食品等不得攜入本室閱覽區,應
            先放置於物品存放處,閱覽時應保持肅靜及整潔,不可喧譁
            。離座時,應將閱覽椅歸回原位。身心障礙者在使用圖資室
            相關設備及服務,必要時得由圖書館員協助。
          3.本室閱覽區採開架式,陳列之圖書刊物可自由取閱,但不得
            攜出,閱畢後請放置書架空位處或閱覽桌上;若需借閱,請
            持識別證按要點辦理手續。
    (二)借閱期限與數量:

          (表格內容請參閱附件)

    (三)逾期處分:借閱之圖書資料,借閱人均應依歸還日期按時歸還
          或辦理續借,本室得定期稽催。若未於收到通知後三日內歸還
          ,將停止其借閱權利一個月,逾期次數達三次以上者,則停止
          其借閱權利六個月,並通知所屬主管督導改善。
    (四)賠償:借閱之圖書資料,歸還時應保持完整,如有塗寫、毀損
          、遺失等情事者,應負賠償責任。
    (五)預約:
          1.欲借之圖書如已借出時,可向本室辦理預約登記或自行在電
            腦網路上操作圖書管理系統辦理。
          2.預約書到,本室將主動通知預約者,唯三日內未向本室辦理
            借閱手續者視同自願放棄權利。
    (六)借閱人離職前,應將全部所借閱之圖書資料歸還,並於辦理離
          職手續時,應知會本室。
    (七)借出之圖書資料,本室若有急需,無論到期與否,借閱人應於
          接獲通知次日歸還。

九、圖書報告及其他相關資料之移送本室典藏:以下各相關資料,應填寫
    資料移送單後,送本室典藏(同一資料至多二份)。
    (一)局外之講習、會議、研習會....等奉准保存之相關資料。
    (二)本局之技術移轉與訓練教材、委託研究、出國報告及局內奉准
          保存之相關出版品。

十、每年應辦理圖書資料盤點,並做成盤點報告存檔,以資查考。

十一、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