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捷運技術資料使用申請須知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7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促進資訊流通,維護捷運
    建設技術資源及知識經濟價值、促進捷運工程技術發展及交流,並符
    合使用者付費原則,特訂定本須知。

二、本局捷運建設資料之申請使用,依本須知之規定,本須知無規定者,
    適用其他法規之規定。

三、本須知所稱捷運建設資料,例示如下:
  (一)文件類:為捷運工程各階段所產製之技術資料及各類業務作法。
  (二)圖說類:依照各類工程性質、內容所規劃、設計之工程圖說,如
        工程基本設計圖及細部設計圖等。
  (三)電腦應用軟體類:為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自行研發程式(含使
        用手冊)、相關電腦應用系統及資料檔。
    申請人申請使用前項資料,應依「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捷運技術資
    料收費基準表」(如附表一)規定辦理繳費。
    本須知所提供捷運建設資屬於非核心技術資料(即資料屬公開及非屬
    營業秘密或不影響捷運工程成敗之關鍵技術資料),其項目如附表二
    。但對於本局專門技術或影響捷運工程成敗之關鍵技術及營業秘密之
    資料,舉凡記載全局核心能力、處室必備能力之相關文件,不適用本
    須知,須個案聘請本局以諮詢服務模式契約,並以系統整合輸出方式
    辦理。
    前述之本局專門技術或影響捷運工程成敗之關鍵技術及營業秘密之資
    料,由本局認定之。

四、依本須知申請使用捷運建設資料申請對象分為二類:
  (一)教育單位:係指依大學法第三條及專科學校法第二條,經教育部
        立案設立之公私立大專院校。
  (二)非教育單位:非屬教育單位以外其他單位。

五、教育單位以優惠價方式收費,其限制如下:
  (一)申請用途限於教學、研究(不含承接研究計畫)
        、個人在教育發展、管理及支配申請單位之事務與上述四項相關
        之發展工作。
  (二)不得將所取用之資料用於商業性發展之工作上。
  (三)須以學校名義函文或出具證明申請。

六、申請人申請使用文件類資料,須以整冊或經本局同意以篇為單位申請
    ,不得以頁申請。

七、依本須知申請使用捷運建設資料者,須與捷運建設、營運有關之學術
    研究、委託研究使用,但其他情形經本局同意者,不在此限。如申請
    不符,本局得拒絕之。

八、依本須知申請使用捷運建設資料者,其資料僅限使用於單一特定計畫
    ,如欲應用於其他計畫應另行付費。

九、申請人申請使用捷運建設資料時,應填具申請書(如附表三、附表四
    )、契約書(如附表五),備齊如承作計畫、委託計畫等證明文件,
    向本局提出申請,經本局審核通過後,辦理繳費、取件。

十、申請人之著作權授權範圍、利用方式及授權期間須依其簽訂契約書之
    內容使用,並依法負其責任。

十一、授權期間應依申請目的之計畫或作業終止時間為限,但其作業時間
      逾三年,則每年須另加百分之十五費用。

十二、依本須知使用之捷運建設資料,符合下列情形並經本局同意者,得
      免予收費:
    (一)各級政府機關間互有資料交換者。
    (二)具有與捷運建設、營運相關之公務需求者。
    (三)其他經本局書面同意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