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依據
一、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本法施行前,依其他法令核定之
國家機密,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依本法重新核定,其保密期限溯
自原先核定之日起算;屆滿二年尚未重新核定者,自屆滿之日起,視
為解除機密,依第三十一條規定辦理。」
二、本府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府政一字第0九三一八一四八二00號函
說明第三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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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計畫目的
因應「國家機密保護法」及其「施行細則」於九十二年十月日開始施
行,行政院「事務管理手冊-文書處理部分」條文於九十三年一月八
日修正頒布後,本局各單位所保管之機密文書,應於九十四年九月三
十日前重新檢討核定。
為落實本局各單位辦理機密文書通案重新檢討核定,以減輕檔案保管
負荷,並加強宣導相關文書保密規定、機密等級變更、解密及通案重
新辦理檢討之作業程序,特訂定本實施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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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實施期間
自本計畫核定之日(九十三年十一月四日)起至計畫工作項目完成之
日(九十四年九月三十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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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實施範圍
自九十年三月二十日(本府「文書處理實施要點」修正機密等級為「
絕對機密」、「極機密」、「機密」三級)起至九十三年一月八日(
行政院「事務管理手冊-文書處理部分」修正一般公務機密列為「密
」等)止,本局各單位暨所屬各工程處,依據上述相關規定核列為「
絕對機密」、「極機密」或「機密」等級之機密文書,應依本計畫通
案重新檢討核定其機密等級,其餘仍得依個案內容詳實檢視並重新核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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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工作內容
一、加強宣導相關法令規定:
因應機密文書相關法令規定之修正變革,本局各單位得視業務特性及
實際需要於會議中,加強宣導相關法令依據及機密文書機密等級變更
或解密等作業規定。
二、配合辦理相關文書講習:
為加強宣導機密文書相關法令規定,臺北市政府政風處預定辦理相關
文書講習,其內容如下:
(一)時間:預定於93年11月底前,辦理「機密文書相關法令規定及通
案檢討程序」講習說明會。
(二)地點:臺北市立圖書館10樓國際會議廳。
(三)對象:本府所屬各政風機構承辦人員(每單位至少派一人)及本
府各機關檔案保管人員,約計一百六十人次。
(四)方式:講習內容以機密文書相關法令規定及機密檔案歸檔等相關
程序為主,並協調本府秘書處支援辦理。
(五)其餘相關事宜各單位配合辦理。
三、機密文書之清查及統計:
自九十年三月二十日至九十三年一月八日止,列為「絕對機密」、「
極機密」或「機密」等級之機密文書,依所保管之機密文書數量,得
視實際狀況以清冊方式辦理(註:如各單位經檢討後,衡酌辦理數量
及實際狀況,如可勝任負荷者,亦得以個案方式辦理)。
四、機密等級之變更或解密:
(一)按機密文書機密等級之核定係屬原發文單位之權責,為因應國家
機密保護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須依限完成機密文書重新檢討核定
工作。
(二)各單位應就本實施範圍內之機密文書,依相關規定辦理機密文書
等級之變更或解密程序,於期限內通案重新檢討核定,並辦理相
關通知及建議程序,其原則及方式如下:
1.該機密文書(以文號區分)如屬最原始之發文機關(構),應
由原承辦單位重新檢討核定後(改核列為「密」或解密),請
附加『機密文書等級變更或解密通知清冊』,以「機密文書等
級變更或註銷通知單」方式函知相關受文機關(構)(詳如範
例一)。
2.該機密文書(以文號區分)如屬受文機關(構),即係依據他
機關(構)來文辦理者,應視他機關(構)來文是否已變更或
解密為保密價值之判斷標準,如經重新檢討認有機密等級變更
或解密之必要者(改核列為「密」或解密),請附加「機密文
書等級變更或解密建議清冊」,以「機密文書等級變更或註銷
建議單」方式,函請相關發文機關(構)同意後,再行辦理機
密等級變更或解密程序。(詳如範例二)
3.各單位應於期限內辦理完成,依序列冊,以備查考。
4.「機密文書等級變更或解密通知清冊」及「機密文書等級變更
或解密建議清冊」請分別列冊;相關格式範例請逕自本局企業
網站╲政風室╲政風業務表格下載區下載運用。
五、各單位應依工作內容確實執行,自行管制進度於九十四年九月三十日
前完成,否則視為解除機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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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本計畫簽奉 核可後,函發本局各單位據以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
隨時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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