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一)「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1條。
(二)「政風機構預防危害或破壞本機關事件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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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的:
為使本局辦理各項重大集會或施政活動能圓滿順暢進行,建立員工安
全意識、危安處理要領,動員組織力量,加強防範措施,俾有效防止
危安、破壞及偶突發狀況、陳情請願等情事發生,以確實維護蒞會首
長、各級長官、貴賓及參加本活動人員之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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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時間:配合活動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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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地點:活動現場及長官、來賓出入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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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維護對象:蒞會首長、各級長官、貴賓及參加本活動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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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陳情請願及危安狀況研判分析處理:
主辦單位接獲民眾可能利用活動進行期間,藉機陳情請願、抗爭滋擾
、製造糾紛或進行危害破壞情資時,應迅即協調相關單位適採處置措
施並知會政風室,必要時陳報機關首長成立陳情請願疏處小組或成立
危機處理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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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可能發生危安狀況之處置要領:
(一)重大危害破壞事件:立即通報轄區警察機關處理,並協助掌握
事件後續發展及處理。
(二)人為蓄意縱火或自然火警事件:立即通報轄區警察及消防機關
處理,並協助事件之消弭處置及人員疏散。
(三)疑似爆裂物或毒氣攻擊事件:立即疏散現場長官、貴賓與民眾
,保持隔離監控狀態,並通報轄區警察機關處理。
(四)民眾陳情請願事件:協調上級長官隨扈人員及轄區警察掌握現
場秩序,妥善疏處請願人情緒,並蒐集請願訴求內容後,儘速
通報本局權責長官知悉。
(五)其他偶突發事件:以即時掌握狀況及完成通報程序等原則分別
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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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具體維護措施:
(一)主辦單位應參照「臺北市政府辦理各項活動現場安全須知」、
「臺北市辦理各項活動作業要點」,針對活動性質及場地特性
,預先評估有關活動可能發生之災害或意外事件之原因,並實
地現場勘查;必要時,得召開前置會議或安全演(訓)練。
(二)主辦單位詳訂活動實施計畫,妥適分工編組,明確建立安全維
護責任區制度。
(三)聯繫轄區警察與消防機關:
主辦單位得視活動實需,事先協調轄區警察與消防機關預置警
消單位人力因應或行文請求派員到場支援,於與支援勤務警察
編組單位任務聯繫時,協請提供所需有關資訊,並瞭解警勤支
援內容。
(四)實施事前檢查及事中警戒事項:
活動開始前,主辦單位應實施會場安全檢查,並於檢查後派員
加強監視、巡邏,以確保安全;如經聯繫轄區警察機關提供警
力到場支援時,得協請會同辦理。
(五)蒐報預警性資料:
1.主辦單位隨時蒐集涉及本活動之可能危害破壞及偶突發事件
預警性資料,並同步通報局長及政風室;政風室並得協請當
地調查處站、警察機關提供,以統合相關情資。
2.如接獲民眾集體陳情請願之預警資訊,應即反映業務主管單
位統籌疏導,並妥擬現場接待及處理等因應措施。
3.如接獲之預警情資涉及其他機關,適時通報該機關政風機構
參考。
(六)參與活動之工作人員均應有危機警覺性,隨時觀察週遭狀況,
並與政風室、警方保持密切聯繫配合,以維活動順利進行。
(七)專案安全維護:國家元首、副元首、院長、市長及重要外賓蒞
臨時,主辦單位、安全維護小組及轄區警察配合隨扈人員等安
全警衛單位,協助加強安全維護事宜,共同防範危害或驚擾之
狀況發生。
(八)重大危安狀況通報:如有重大危安狀況應即陳報局長,並通報
本府政風處副知法務部廉政署,並視需要,即時以電話或簡訊
等方式妥速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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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安全編組及分工配置:
(一)主辦單位:由各工作組幹部分別督導所屬工作人員執行會場之
秩序維護與狀況之掌握、反映,並於活動期間排除任何可能破
壞活動進行之因素。
(二)政風室:策劃、協調本活動安全維護工作,必要時聯繫主辦單
位及轄區警察及消防機關等相關人員,共同執行現場安全維護
。
(三)轄區警察機關:提供警力支援,負責週邊交通管制及活動現場
陳情請願或偶突發事件之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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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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