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加強工程執行績效,落實施工品質管理,爰依臺北市政府公共工程
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第二十點之規定,訂定本作業規定。
〔立法理由〕 配合「臺北市政府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修正,修正依據點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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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局所屬各預算金額達查核金額一成( 500萬)以上,及雖未達查核
金額一成但經首長或其授權人員認為必要之工程採購,均為督導之對
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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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程督導小組成員:
組長:正工程司以上人員及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之人員。
組員:三業務科副工程司、幫工程司及工程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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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督導作業得定期或不定期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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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每一年度以一組人員負責各件工程施工之督導,成員為組長與組員各
一位為原則,於簽約陳核時一併陳請指派。督導人員經指派後共同赴
現場督導,並共同具名撰擬工程施工督導紀錄表(附件一)。
〔立法理由〕 依近年本局實際實行,採以 1組人員督導各項工程之方式,酌作文字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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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督導重點包含工程進度、施工概況、施工技術與品質、材料檢驗、工
地管理、公共工程營建剩餘資源處理抽查作業及各項表報紀錄等。
各項督導重點例舉如下:
(一)工程進度:施工進度記載是否確實,預定進度與實際進度是否
相符,進度落後是否採行應措施。
(二)施工概況:變更設計:是否依照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工程施
工及驗收基準相關規定辦理。監工作業:監工人員是否確依臺
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工程施工及驗收基準及契約相關規定執行
監工作業及品管事宜。
(三)施工技術與品質:對已完成之構造物,檢查其尺寸是否與契約
圖說相符,外表是否平直整潔。澆築混凝土其水灰比與坍度試
驗是否與契約規定相符。道路底層材料鋪築厚度、材料夯實情
形與壓實度是否與契約規定相符。路面面層是否平整,接合部
分是否密合平順。人行道鋪面是否平整,表面是否有水泥或污
染情形,人(手)孔是否平整,邊緣銜接處理是否合宜。使用
之材料是否有指定廠牌或特殊規格,備料及進場情形是否符合
工需。特殊施工項目,其施工技術與方法是否與契約相符。
(四)材料查驗:碎石級配、鋼筋、鋼料、油漆、混凝土、瀝青混凝
土、人行道鋪面、鋁門窗及其他相關工程材料是否依契約規定
辦理檢驗。
(五)工地管理:安全設施:工地週邊安全圍籬、告示牌、警示燈、
交通錐等是否依契約規定設置。材料堆置:工地材料堆置是否
整齊,是否影響交通或環境清潔衛生。衛生及排水設施:工地
臨時排水及衛生設施是否暢通,有無佔用人行道及影響公共安
全及衛生。如己訂有制式之施工查驗表或契約訂有之工程安衛
設施作業檢查表、環境清潔及安全措施檢查表或已核定之施工
計畫及三級品管計畫內之各項檢查表,督導人員得優先依其各
項檢查表全面檢查或抽查。
(六)公共工程營建剩餘資源處理抽查作業:
公共工程之營建剩餘資源處理計畫於本局審查後,工程承攬廠
商應填具「公共工程營建剩餘資源處理基本資料表」(附件三
,並將該表列入抽查時需檢附之基本資料。
公共工程於營建剩餘資源處理期間,應由監造單位會同工程承
攬廠商,每週至少抽查營建剩餘資源處理一次,依「公共工程
營建剩餘資源處理抽查紀錄表」(監造單位填列)(附件四)
逐項檢查,並填列紀錄表,連同執行抽查之相關照片,送本局
備查。
工程督導小組每月前往抽查時,依「公共工程營建剩餘資源處
理抽查紀錄表」(工程主辦機關填列)(附件五)逐項檢查,
並填列紀錄表。
〔立法理由〕 本局工程案件如有營建剩餘資源處理項目,均納入督導檢查,爰刪除第六
款抽查比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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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接受督導之工地,監工人員應備齊相關文件資料全程會同督導人員進
行督導作業。如督導人員進行督導時,監工人員無故未到場會同督導
作業,則應檢討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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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督導結果如有缺失經簽報核定後,送監工據以督商改善,並追蹤改善
與複查之。監工應將改善情形(附件二)報局備查,對於改善結果,
督導人員於必要時得進行複查之。如經複查發現未確實改善者,則應
檢討監工人員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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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督導人員發現監工人員有優良事蹟,得簽報建議獎勵,如有失職情形
,得簽報建議懲處。另發現廠商有特殊優良事蹟時,亦得簽報表揚,
如有違反營造業相關法規情事,應建議送主管機關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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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各項督導作業納入本局定期召開之工程督導會議進行報告與檢討。
〔立法理由〕 本局工程案件如有營建剩餘資源處理項目,均納入督導檢查,爰刪除第六
款抽查比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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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督導人員不得接受廠商之饋贈及招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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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督導人員不得要求廠商提供與督導無關之資訊、資料或其他不當要
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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