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工程督導小組作業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

所有條文

一、為加強工程執行績效,落實施工品質管理,爰依臺北市政府公共工程
    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第二十點之規定,訂定本作業規定。
〔立法理由〕
配合「臺北市政府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修正,修正依據點次
。

二、本局所屬各預算金額達查核金額一成( 500萬)以上,及雖未達查核
    金額一成但經首長或其授權人員認為必要之工程採購,均為督導之對
    象。

三、工程督導小組成員:
    組長:正工程司以上人員及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之人員。
    組員:三業務科副工程司、幫工程司及工程員。

四、督導作業得定期或不定期辦理。

五、每一年度以一組人員負責各件工程施工之督導,成員為組長與組員各
    一位為原則,於簽約陳核時一併陳請指派。督導人員經指派後共同赴
    現場督導,並共同具名撰擬工程施工督導紀錄表(附件一)。
〔立法理由〕
依近年本局實際實行,採以 1組人員督導各項工程之方式,酌作文字修正
。

六、督導重點包含工程進度、施工概況、施工技術與品質、材料檢驗、工
    地管理、公共工程營建剩餘資源處理抽查作業及各項表報紀錄等。
    各項督導重點例舉如下:
    (一)工程進度:施工進度記載是否確實,預定進度與實際進度是否
          相符,進度落後是否採行應措施。
    (二)施工概況:變更設計:是否依照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工程施
          工及驗收基準相關規定辦理。監工作業:監工人員是否確依臺
          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工程施工及驗收基準及契約相關規定執行
          監工作業及品管事宜。
    (三)施工技術與品質:對已完成之構造物,檢查其尺寸是否與契約
          圖說相符,外表是否平直整潔。澆築混凝土其水灰比與坍度試
          驗是否與契約規定相符。道路底層材料鋪築厚度、材料夯實情
          形與壓實度是否與契約規定相符。路面面層是否平整,接合部
          分是否密合平順。人行道鋪面是否平整,表面是否有水泥或污
          染情形,人(手)孔是否平整,邊緣銜接處理是否合宜。使用
          之材料是否有指定廠牌或特殊規格,備料及進場情形是否符合
          工需。特殊施工項目,其施工技術與方法是否與契約相符。
    (四)材料查驗:碎石級配、鋼筋、鋼料、油漆、混凝土、瀝青混凝
          土、人行道鋪面、鋁門窗及其他相關工程材料是否依契約規定
          辦理檢驗。
    (五)工地管理:安全設施:工地週邊安全圍籬、告示牌、警示燈、
          交通錐等是否依契約規定設置。材料堆置:工地材料堆置是否
          整齊,是否影響交通或環境清潔衛生。衛生及排水設施:工地
          臨時排水及衛生設施是否暢通,有無佔用人行道及影響公共安
          全及衛生。如己訂有制式之施工查驗表或契約訂有之工程安衛
          設施作業檢查表、環境清潔及安全措施檢查表或已核定之施工
          計畫及三級品管計畫內之各項檢查表,督導人員得優先依其各
          項檢查表全面檢查或抽查。
    (六)公共工程營建剩餘資源處理抽查作業:
          公共工程之營建剩餘資源處理計畫於本局審查後,工程承攬廠
          商應填具「公共工程營建剩餘資源處理基本資料表」(附件三
          ,並將該表列入抽查時需檢附之基本資料。
          公共工程於營建剩餘資源處理期間,應由監造單位會同工程承
          攬廠商,每週至少抽查營建剩餘資源處理一次,依「公共工程
          營建剩餘資源處理抽查紀錄表」(監造單位填列)(附件四)
          逐項檢查,並填列紀錄表,連同執行抽查之相關照片,送本局
          備查。
          工程督導小組每月前往抽查時,依「公共工程營建剩餘資源處
          理抽查紀錄表」(工程主辦機關填列)(附件五)逐項檢查,
          並填列紀錄表。
〔立法理由〕
本局工程案件如有營建剩餘資源處理項目,均納入督導檢查,爰刪除第六
款抽查比例規定。

七、接受督導之工地,監工人員應備齊相關文件資料全程會同督導人員進
    行督導作業。如督導人員進行督導時,監工人員無故未到場會同督導
    作業,則應檢討責任。

八、督導結果如有缺失經簽報核定後,送監工據以督商改善,並追蹤改善
    與複查之。監工應將改善情形(附件二)報局備查,對於改善結果,
    督導人員於必要時得進行複查之。如經複查發現未確實改善者,則應
    檢討監工人員之責任。

九、督導人員發現監工人員有優良事蹟,得簽報建議獎勵,如有失職情形
    ,得簽報建議懲處。另發現廠商有特殊優良事蹟時,亦得簽報表揚,
    如有違反營造業相關法規情事,應建議送主管機關懲處。

十、各項督導作業納入本局定期召開之工程督導會議進行報告與檢討。
〔立法理由〕
本局工程案件如有營建剩餘資源處理項目,均納入督導檢查,爰刪除第六
款抽查比例規定。

十一、督導人員不得接受廠商之饋贈及招待。

十二、督導人員不得要求廠商提供與督導無關之資訊、資料或其他不當要
      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