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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及各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委員選舉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7月31日
條文關聯
無格式複製
第十三條
地政處應依前條候選人名冊印製候選人名單,送交區公所。 區公所應於投票日前四日將候選人名單及投票通知分送選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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