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及各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委員選舉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7月31日

條文關聯

  地政處應依前條候選人名冊印製候選人名單,送交區公所。
  區公所應於投票日前四日將候選人名單及投票通知分送選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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