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及各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委員選舉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7月31日

條文關聯

  投票所投票匭,應由主任管理員會同監察員於投票開始前,公開查驗後
  加封。
  前開投票匭,由地政處統一製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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