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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及各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委員選舉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7月31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二條
選舉人應於規定之投票時間內到投票所投票;逾期不得進入投票所。但 已於規定時間內到達投票所尚未投票者,仍可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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