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及各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委員選舉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7月31日

條文關聯

  選舉人應於規定之投票時間內到投票所投票;逾期不得進入投票所。但
  已於規定時間內到達投票所尚未投票者,仍可投票。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