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及各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委員選舉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7月31日

條文關聯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投票所主任管理員應會同監察員收回選舉票並令其
  退出:
  一、冒名頂替者。
  二、在場暄嚷或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不服制止者。
  三、攜帶武器或其他危險物品入場者。
  四、其他不正當行為,不服制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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