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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及各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委員選舉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7月31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九條
選舉投票或開票,遇有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致不能投票或開票時 ,應由投票所、開票所主任管理員報經本府核准,改定投票、開票日期 或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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