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捷運系統松山線中山站聯合開發區捷二用地開發內容及管制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12月13日

所有條文

一、開發用地範圍
    捷運系統松山線中山站聯合開發區捷二用地,位於臺北市南京西路、
    赤峰街交口南側,開發範圍包括臺北市大同區市府段一小段25、26、
    27、28、29、30、31、32、33、34、35、36、37、38、39、40、41、
    104 、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地號等26
    筆土地,面積約 1,681㎡,都市計畫圖如圖一,地籍圖如圖二,土地
    權屬如附表。
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詳臺北市都市計畫書-「變更臺北市捷運松
    山 G16車站土地第三種商業區及第三種商業區(特)為聯合開發區(
    捷)計畫案」】
    捷二用地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係依據臺北市政府92年 8月25日府都
    二字第 09202987600號公告,並自92年 8月26日起生效實施之「變更
    臺北市捷運松山 G16車站土地第三種商業區及第三種商業區(特)為
    聯合開發區(捷)計畫案」。管制規定擇要摘述如下:
  (一)係供設置捷運設施(捷運車站出入口、通風口、冷卻水塔及其相
        關設施)之使用,採聯合開發方式開發,供捷運設施使用部分不
        計入容積計算。
  (二)建蔽率依變更前原使用分區之規定增加 5%辦理,其容積率最高
        得提高至原法定容積之 1.5倍,但若基地原有合法建築物總樓地
        板面積超過法定容積者,其容積率最高得提高至原法定容積之 2
        倍。
  (三)其容積之獎勵,含適用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之獎勵容積,
        採綜合設計放寬所得容積獎勵部分另計。
  (四)不得適用「臺北市建築物增設室內停車空間獎勵要點」規定。
  (五)獎勵樓地板面積除適用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之部分(即捷
        運獎勵)外,其餘獎勵樓地板面積(即都市計畫獎勵)之 1/2,
        由臺北市政府比照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相關規定辦理,其
        使用優先以提供公共設施與服務使用為原則;如獎勵樓地板面積
        因法規因素限制,致無法完全使用部分,由土地所有權人及臺北
        市政府均攤。
  (六)聯合開發區(捷)之使用,悉依第三種商業區相關規定辦理,並
        應依「修訂臺北市主要計畫商業區(通盤檢討)案」相關回饋規
        定辦理。
  (七)聯合開發區(捷)範圍內非住宅使用樓地板面積部分,其小汽車
        及機車停車空間之留設標準,應依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
        之70%為上限。機車停車位若無實際使用需求,得申請將該部分
        改置為腳踏車停車位,腳踏車停車位得設置於地面。
  (八)聯合開發區(捷)應先經「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開發許可審議
        委員會」之審查同意後,始得依法申請建造執照,其開發計畫內
        容包括公眾使用停車空間計畫及腳踏車配置計畫。
  (九)捷運出入口所在街廓暨以兩條捷運線之車站出口為中心,半徑10
        0 公尺範圍內臨幹道之街廓劃定為容積接受區,其容積之接受應
        依「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及「古蹟土地容積移轉辦法」
        辦理。
  (十)除本計畫案有說明變更者外,悉依原計畫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
        理。
三、建物設計指導原則
  (一)設計條件
        1.捷二用地位於臺北市南京西路與赤峰街交口南側,規劃與捷運
          松山線中山站之出入口 B共構,捷運設施需求包括 2部電扶梯
          、 1座 2.4公尺淨寬樓梯、 1部無障礙電梯。
        2.聯合開發大樓除應考量與捷運設施整體規劃設計外,須依都市
          計畫法、建築法、建築技術規則等相關規定進行設計。
        3.基地面積為 1,681㎡,土地使用分區為商三,允許開發建蔽率
          為70%,容積率為 840%。
        4.捷運設施如於時程上能配合,並經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核准,
          得交由投資人興建,其建造成本由主管機關支付。捷運設施需
          求空間及其設計,應依相關捷運規劃及設計手冊規定辦理,銜
          接界面應予協調整合,如建議調整主體工程銜接界面,則應提
          出申請。
        5.設計條件內容如有變更,另依甄選須知相關規定辦理。
        6.聯合開發大樓建築概念設計規劃為地上十四層、地下二層,地
          下一至三樓為防空避難室、停車空間及機房,地上層為商業及
          集合住宅(詳概念設計圖及面積試算表,僅供參考)。
  (二)設計現況及開發應配合項目:
        1.建築設計
         (1)捷運設施量體之空間需求,須符合捷運設施規劃手冊之規定
            ,聯合開發大樓設計需考量相關空間尺寸之配合。
         (2)捷運設施之內部裝修工程、標誌系統、無障礙動線及設施,
            不屬聯合開發設計及施作範圍;建築物外部則由聯合開發投
            資人辦理。惟與捷運設施相關部分之外觀設計,須依捷運局
            頒布之各項規定及標準圖說規劃設計,並經捷運局審核通過
            後方得施作。
         (3)捷運設施出入口高程及所有結構開口,必須符合捷運規劃手
            冊相關防洪規定,並設置水密門、水密孔蓋或防洪閘門之防
            洪保護,相關高程詳如下表:
            ┌────────────┬──────┐
            │      項        目      │出入口B     │
            ├────────────┼──────┤
            │鄰近人行道設計高程      │102.80      │
            ├────────────┼──────┤
            │50年洪水位高程 (M)      │104.56      │
            ├────────────┼──────┤
            │100 年洪水位高程 (M)    │104.2       │
            ├────────────┼──────┤
            │200 年洪水位高程 (M)    │105.07      │
            └────────────┴──────┘
         (4)如聯合開發大樓擬與捷運出入口連通,應保持與捷運車站為
            各自獨立運作互不影響,且不會對捷運系統營運產生衝擊,
            並依相關規定提出申請,俟捷運局審查通過,且符合相關建
            築及消防法令規定方可辦理。
         (5)未來聯合開發大樓可於地下適當樓層或地面層出入口與車站
            連通,惟所有連通部分,須符合防洪及防火之設計,連通之
            界面處,須設置水密門或高出防洪高程( 200年洪水位加11
            0 公分)之防洪閘門,且相接之樓板、牆面、地板及管道間
            封牆,均應達到足夠之抗壓強度(即足以抵抗聯合開發大樓
            發生完全淹水狀況之水壓力),而捷運任何管線均不得與聯
            合開發大樓設施有任何之連通,以避免防洪系統之弱點產生
            ,危害站體之安全性。另與捷運空間任何界面之防火時效,
            至少須達 3小時之安全需求。
        2.地工及結構設計
         (1)共構工程之地工及結構設計,需依據捷運局所提供之「土木
            工程設計手冊」相關規定辦理,建議採用連續壁為擋土結構
            且以明挖內撐順打工法施工。
         (2)捷二基地極靠近下行潛盾隧道,擋土連續壁規劃設計與施工
            時,需考慮對潛盾隧道之影響。
         (3)若聯合開發之擋土連續壁施作時捷運已進行開挖,則緊鄰捷
            運側之連續壁單元寬度應予以調整縮減,以降低連續壁施工
            對捷運設施之影響。
        3.機電設計
         (1)DG166 標細部設計顧問將提供未來於聯合開發共構體內捷運
            設施所需之預埋管線,供聯合開發設計者套繪於施工圖說中
            併予施作。
         (2)車站主體工程於界面銜接處,將預留照明、火警、電力、給
            水、排水、冷卻水管,以及為符合消防法規及捷運車站安全
            監控需要而設置之火警警報綜合訊號、對講機線路、防火鐵
            捲門狀態訊號之接點及防火鐵捲門電源,供聯合開發工程依
            捷運需求予以接續。
         (3)對於捷運冷卻水塔噪音防制,除設備本身之環控系統考量外
            ,聯合開發於設計時,亦應配合土建以加強防制效果。另聯
            合開發大樓施作時程若無法配合捷運之需求時,除應於聯合
            開發大樓內依原計畫施築相關管線及管道間外,冷卻水塔等
            相關設施之臨時設置地點及移設工作,亦應納入考量。
         (4)共構建物設置供捷運系統使用之冷卻水塔,其設置原則及費
            用分攤方式,應依捷運局頒訂之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聯
            合開發設計手冊第46條規定辦理,並須考量結構載重、噪音
            、振動等事宜。
         (5)聯合開發須考量捷運機電所需之管線空間,即須預留相關由
            建築線外引進供線路等所使用之預埋管路、預留牆套管及相
            關管道空間。
        4.施工計畫
          聯合開發結構系統與站體工程之接續,須考量結構之安全、施
          工方式、順序、時程之搭配、適當之鄰房建物保護措施、擋土
          設施、支撐系統、伸縮縫及接縫防水處理等項目,擬訂安全及
          周延之施工計畫書,提送捷運局核可。
        5.其他
          捷運局提供之相關資料,如有最新版本將再予提供。另應配合
          參考捷運松山線中山站捷二用地聯合開發設計界面說明報告書
          ,如有相異時,應以捷運局解釋為準。
四、開發時程
    聯合開發大樓之施工,以能配合捷運通車同時完工啟用為最佳時程安
    排,除了可使投資人於通車前完工並使用收益投資標的外,亦可避免
    於通車後施作聯合開發大樓,影響乘客進出捷運車站動線。
    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松山線預定通車日期為 101年12月,捷二用
    地聯合開發案預定於95年 4月起展開徵求投資人作業。為符合松山線
    既定通車目標,並配合共構捷運設施之最晚興建時程,共構捷運設施
    如未能由投資人併同聯合開發大樓整體興建時,將以變更設計方式,
    交由 DG166標細部設計顧問及 CG291施工標承商施作,相關之時程將
    依捷運局規定辦理。
五、其他有關事項
  (一)公告內容圖說若與都市計畫、建築管理或其他法令規定不符時,
        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相關圖說僅供參考。
  (二)共構工程捷運設施如依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第八條之規定
        ,委由投資人代為設計及施工,須由捷運局另與投資人簽訂「捷
        運設施委託設計及施工契約」。
 [附圖請參閱臺北市政府公報94年冬字60期10頁]
 [附表請參閱臺北市政府公報94年冬字60期12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