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南港車站特定專用區區段徵收抵價地抽籤分配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2月10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南港車站特定專用區區段徵收(
    以下簡稱本地區)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作業,依區段徵收實施辦
    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領回抵價地之申請權人
    領回抵價地之申請權人,指本地區內原土地所有權人經本府核定發給
    抵價地者。
三、預計抵價地總面積
    本地區預計抵價地總面積,業依土地徵收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報經
    內政部核准為徵收私有土地總面積百分之四十。
四、預計抵價地總地價
    本地區預計抵價地總地價,以規劃整理後可供抵價地分配街廓之平均
    單位地價乘以預計抵價地總面積計算之。
    前項所稱平均單位地價,係以各可供抵價地分配街廓之評定區段徵收
    後總地價除以各可供抵價地分配街廓之總面積得之。
五、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面積
    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面積(F),係依其核准發給抵價地之補償
    地價(A)與區段徵收補償地價總額(B)之比例,乘以預計抵價地
    總地價(C),計算其應領之權利價值(D),並依其權利價值除以
    選擇分配區塊之評定單位地價(E)。其計算公式如下:
    D=(A÷B)×C
    F=D÷E
六、規劃分配區塊
    本府應視各分配街廓實際情形規劃一個或數個分配區塊。
七、最小分配面積及其權利價值
    各分配區塊之最小分配面積,由本府依本地區都市計畫規定、開發目
    的及實際作業需要訂之,但不得小於畸零地使用規則及都市計畫所規
    定最小建築基地之寬度、深度及面積。
    各分配區塊所需之權利價值,以該分配區塊經評定區段徵收後之地價
    乘以最小分配面積計算之。
八、申請合併分配
  (一)土地所有權人之抵價地權利價值未達擬選擇領回分配區塊之最小
        分配面積所需之權利價值者,應於本府規定之期間內,以本府製
        作之申請書申請自行合併;無法自行合併者,應於規定期間內申
        請本府協調合併。未於規定期間內申請,或合併後之權利價值仍
        未達抵價地最小分配面積所需之權利價值者,本府應依土地徵收
        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於規定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
        按原徵收地價補償費發給現金補償。
  (二)上開合併分配抵價地之個人應有權利範圍,應以分數表示之,其
        分子分母不得為小數,分母以整十、整百、整千、整萬表示為原
        則,並不得超過六位數;分子之計算如有小數,採四捨五入;如
        總計之權利範圍不等於一時,由本府調整配賦之。
  (三)土地所有權人之抵價地權利價值已達所擬選擇分配街廓最小分配
        面積所需之權利價值者,仍得與他人申請合併分配。
  (四)本府應提供下列資料,作為土地所有權人申請合併分配之參考:
        1.土地所有權人應領抵價地之權利價值計算表(計算至個位數,
          以下四捨五入)。
        2.抵價地街廓位置圖說(載明各街廓之分配區塊及配地進行方向
          、土地使用分區、建蔽率、容積率、評定之單位地價、最小分
          配面積及其所需之權利價值、總面積及其總權利價值等資料)
          。
        3.合併分配申請書表及申請須知。
九、通知抽籤及分配土地
    土地所有權人之抵價地權利價值已達最小分配面積所需之權利價值,
    或申請合併分配經審核通過者,列為抽籤戶,由本府通知其於指定日
    期、時間、地點參加抽籤及分配土地。
十、抽籤方法及程序
  (一)抵價地之分配,應由土地所有權人以公開抽籤及自行選擇分配區
        塊之方式辦理。
  (二)單獨分配者,由土地所有權人出具本人國民身分證及印章親自參
        加抽籤(法人,由其代表人提具法人登記證、負責人國民身分證
        及印章參加);因故不能親自參加抽籤者,得委任代理人提出委
        任書、委任人之印鑑證明、代理人國民身分證及印章代為抽籤。
        土地所有權人死亡者,應由全體繼承人出具繼承系統表及同意書
        ,並公推其中一人為代表,由代表人出具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參加
        抽籤,該抽籤結果,其他繼承人無論出席與否均不得異議。
  (三)合併分配者,應由全體土地所有權人公推其中一人為代表,由代
        表人出具國民身分證及印章親自參加抽籤。如代表人因故不能親
        自參加抽籤者,得由代表人委任代理人為之,代理人應提出委任
        書、代表人之印鑑證明、代理人之國民身分證及印章代為抽籤。
  (四)各抽籤戶應依本府指定之日期、時間、地點,參加抽出順序籤及
        土地分配籤,並由到場抽籤戶推舉二人擔任監籤人員。順序籤及
        土地分配籤抽籤結果應於現場公布。
        1.順序籤︰先由各抽籤戶抽出順序籤,以確定各抽籤戶抽土地分
          配籤之順序,抽順序籤之順序係依各抽籤戶代表人之歸戶號(
          由少至多)排定之。
        2.土地分配籤︰由各抽籤戶依順序籤確定之順序抽土地分配籤,
          以確定各抽籤戶分配土地之順序。
  (五)抽籤戶經唱名三次未到場,亦未委任代理人代為抽籤者,無論是
        順序籤或土地分配籤,均由監籤人員當眾代為抽出決定,抽籤戶
        不得異議。
十一、分配方法
    (一)本府依土地分配籤確定之順序,視作業需要,分梯次通知各抽
          籤戶檢附第十點第(二)、(三)款規定文件,按順序分配土
          地。抽籤戶選擇分配區塊土地,應按該分配區塊之配地進行方
          向依序選定。先順序之抽籤戶選擇確定後,後順序之抽籤戶僅
          得就剩餘之土地選擇分配。
    (二)抽籤戶得依其權利價值,分開選擇兩個以上之分配區塊。但其
          於各該選擇分配區塊之應領抵價地權利價值,不得小於各該分
          配區塊最小分配面積所需之權利價值。抽籤戶分配土地後剩餘
          之權利價值,未達其他可供分配之抵價地最小分配面積所需之
          權利價值或尚未分配土地之抽籤戶,就可供分配區塊選擇分配
          均未能達到最小分配面積時,應俟全部梯次分配土地結束後,
          再與他人分配剩餘之權利價值申請合併分配。自行合併不成者
          ,得由本府予以協調合併,若抽籤戶不同意本府協調結果時,
          按其剩餘權利價值改算回原徵收補償地價發給現金補償;若將
          全部剩餘之權利價值合併後,仍未達可供分配區塊最小分配面
          積所需之權利價值時,按其剩餘權利價值發給差額地價,但未
          分配土地之抽籤戶,仍按原徵收地價補償費發給現金補償。
    (三)抽籤戶選擇分配區塊及位次經審核確定後,應即由本府作業人
          員當場依抽籤戶應領回之權利價值,除以選擇分配區塊評定單
          位地價,計算其應領回抵價地之面積。
    (四)抽籤戶於分配土地經唱名三次未到場時,由次一順序抽籤戶繼
          續分配,抽籤戶不得異議。當梯次分配土地未結束前,上述抽
          籤戶到場時,請即通知本府工作人員予以登記,俟正在分配之
          抽籤戶分配土地確定後,即按到場登記之先後順序分配。分配
          確定後,未分配土地之抽籤戶仍依序繼續分配。惟抽籤戶於當
          梯次分配土地結束前未到場者,應俟全部梯次分配土地結束後
          ,由本府擇期通知就剩餘土地選擇分配。抽籤戶仍不參加分配
          土地者,由本府就剩餘土地逕為分配。
十二、調整分配
      每一分配區塊最後一次分配,如剩餘土地面積在五十平方公尺以下
      者,該剩餘土地得一併予以增配,並由抽籤戶依土地徵收條例第四
      十六條規定按評定區段徵收後地價繳納差額地價;如該剩餘土地面
      積超過五十平方公尺者,該分配區塊應保留最後一宗最小分配面積
      ,就所剩面積予以分配。但所剩面積未達最小分配面積者,該抽籤
      戶應改於其他分配區塊依第十一點規定辦理分配。
十三、差額地價之繳納或領取
    (一)土地所有權人實際領回抵價地之面積超過或小於應領回抵價地
          之面積時,應依規定按評定區段徵收後地價繳納或領取差額地
          價。其權利價值換算應領回抵價地之面積計算至平方公尺以下
          二位,第三位以下四捨五入,因尾數四捨五入所產生之差額地
          價,不予相互找補。
    (二)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本府規定期限內繳納差額地價,逾期未繳納
          者,本府得依土地徵收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移送法院強制執
          行;應領取之差額地價,逾期未領取者,依法提存。
    (三)土地所有權人分配之土地,經地籍測量後之面積,如與分配面
          積不符時,應按地籍測量結果辦理公告。其面積差距達零點五
          平方公尺以上者,本府應收取或發給差額地價;若面積差距未
          達零點五平方公尺者,免發給或繳納地價款,但土地所有權人
          請求發給者,應自所有權登記完竣之日起五年內向本府申請之
          。未繳納差額地價之抵價地,本府就超過應領抵價地面積換算
          其權利範圍,囑託轄區地政事務所於土地登記簿加註「未繳納
          差額地價前,不得辦理所有權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字樣,本
          府於差額地價繳清後,應即通知轄區地政事務所塗銷註記。
十四、公告、通知及登記
    (一)抵價地分配完竣後,由本府依土地分配結果進行地籍測量,並
          將土地分配結果圖冊於本府公告處所及區段徵收土地所在地公
          告三十日,並通知抵價地之所有權人及依土地徵收條例第四十
          二條規定申請於發給之抵價地重新設定抵押權之抵押權人。
    (二)公告期滿後,由本府囑託轄區地政事務所同時辦理抵價地所有
          權及抵押權登記事宜,登記完畢後應即通知所有權人及抵押權
          人領取權利書狀。
十五、抵價地重新設定抵押權
    (一)經本府准依土地徵收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申請於發給之抵價地
          設定抵押權者,土地所有權人及抵押權人應於本府規定之期限
          內,繳交重新設定抵押權登記之土地登記申請書、契約書、身
          分證明等相關應備文件。
    (二)土地所有權人及抵押權人屆期未依前款繳交重新設定抵押權登
          記應備之文件時,本府應俟其提出後,再囑託轄區地政事務所
          辦理抵價地所有權及抵押權同時登記。
十六、釘樁及交接
    (一)抵價地分配完竣後,由本府依分配後地籍成果派員前往現場測
          釘各筆土地界樁。
    (二)抵價地分配結果登記完畢並完成測釘界樁後,本府應通知土地
          所有權人按指定之時間親自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到場或委任代理
          人提出委任書、委任人之印鑑證明、代理人之國民身分證及印
          章到場接管。
    (三)土地所有權人未按指定之時間到場,亦未委任代理人到場接管
          者,視同已接管,應自負保管責任,土地所有權人不得異議。
十七、會場秩序之維護
    (一)由本府函請政風、警察等相關單位派員協助維護會場秩序。
    (二)參加抽籤配地之土地所有權人應接受工作人員服務引導,如有
          違法作弊或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式妨害抽籤配地之進行者
          ,移請司法機關偵辦。
十八、本要點所需之各項書、表及圖說,由本府另定之。
      前項申請書表,應載明申請權人同意遵守本作業要點及其他相關法
      令規定之文字。
十九、本要點自95年○月○日發布日實施,並於實施完成後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