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奇岩新社區區段徵收(以下簡稱
本地區)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作業,依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二十
六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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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抵價地之分配,應由土地所有權人以公開抽籤及自行選擇分配街廓之
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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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所稱土地所有權人,指本地區內土地所有權人經本府核定發給
抵價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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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預計抵價地總面積
本地區預計抵價地總面積,依土地徵收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報經內政
部核准為徵收私有土地總面積百分之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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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預計抵價地總地價
本地區預計抵價地總地價,以規劃整理後可供抵價地分配街廓之平均
單位地價乘以預計抵價地總面積計算之。
前項所稱平坎舀位地價,係以各可供抵價地分配街廓之評定區段徵收
後總地價除以其總面積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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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面積
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面積( F),係依其核准發給抵價地之補償
地價( A)與區段徵收補償地價總額( B)之比例,乘以預計抵價地
總地價( C),計算其應領之權利價值( D),並依其權利價值除以
選擇分配區塊之評定區段徵收後地價( E)。其計算公式如下:
D =( A÷ B)x C
F = D÷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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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規劃分配區塊
本府應視各分配街廓實際情形規劃一個或數個分配區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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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最小分配面積及其權利價值
各分配區塊之最小分配面積,由本府依本地區都市計畫規定、開發目
的及實際作業需要訂之。但不得小於畸零地使用規則及都市計畫規定
最小建築基地之寬度、深度及面積。
前項最小分配面積所需之權利價值,以該分配區塊經評定區段徵收後
地價乘以最小分配面積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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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府召開抵價地分配作業說明會時,應提供下列資料,供土地所有權
人參考:
(一)抵價地分配作業要點。
(二)土地所有權人應領抵價地權利價值計算表(計算至個位數,以下
四捨五入)。
(三)抵價地街廓位置圖說(載明各街廓之分配區塊及配地進行方向、
土地使用分區、建蔽率、容積率、評定區段徵收後地價、最小分
配面積及其所需之權利價值、總面積及其總權利價值等資料)。
(四)合併分配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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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申請合併分配
(一)土地所有權人應領抵價地之權利價值未達擬選擇分配區塊最小分
配面積所需之權利價值者,應於本府規定期間內自行洽商其他土
地所有權人以書面向本府申請合併分配;無法自行合併者,應於
規定期間內向本府申請協調合併。未於規定期間內申請,或申請
合併後權利價值仍未達抵價地最小分配面積所需之權利價值者,
由本府依土地徵收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於規定期間屆滿
之日起三十日內,按原徵收補償地價發給現金補償。
(二)土地所有權人應領抵價地之權利價值已達擬選擇分配區塊之最小
分配面積所需之權利價值者,亦得於本府規定期間內申請合併分
配。
(三)合併分配抵價地之個人應有權利範圍,應以分數表示之,其分子
分母不得為小數,分母以整十、整百、整千、整萬表示為原則;
分子之計算如有小數,採四捨五入;如總計之權利範圍不等於一
時,由本府調整配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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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抽籤
(一)土地所有權人應領抵價地之權利價值已達最小分配面積所需之
權利價值,或申請合併分配經本府核准者,列為抽籤戶,由本
府訂期通知參加抽籤,並依下列方式辦理:
1.單獨分配者,由土地所有權人出具國民身分證及印章親自參
加抽籤(法人,由其代表人出具法人登記證、代表人國民身
分證及印章參加);因故不能參加抽籤者,得委任代理人出
具委任書、委任人印鑑證明、代理人國民身分證及印章代為
抽籤。土地所有權人死亡未經本府核准因繼承更名發給抵價
地者,得由全體繼承人公推一人為代表,並出具繼承相關證
明文件及推派代表同意書,由代表人出具國民身分證及印章
參加抽籤,該抽籤結果,其他繼承人無論出席與否均不得異
議。
2.合併分配者,應由全體土地所有權人公推其中一人為代表,
由代表人出具國民身分證及印章親自參加抽籤。代表人因故
不能參加抽籤者,得由代表人委任代理人為之,代理人應出
具委任書、代表人印鑑證明、代理人國民身分證及印章代為
抽籤。
(二)抽籤戶應依本府指定之時間、地點,參加順序籤及土地分配籤
之抽籤作業,並由到場抽籤戶推舉二人擔任監籤人員。順序籤
及土地分配籤抽籤結果應於現場公布。
1.順序籤︰由抽籤戶抽出順序籤,以確定抽籤戶抽土地分配籤
之順序。抽順序籤之順序係依抽籤戶代表人之歸戶號(由少
至多)排定之。
2.土地分配籤︰由抽籤戶依順序籤確定之順序抽出土地分配籤
,以確定抽籤戶分配土地之順序。
(三)抽籤戶經唱名三次未到場,亦未委任代理人代為抽籤,或未依
規定檢附應備文件者,其順序籤或土地分配籤由監籤人員當眾
代為抽出決定,抽籤戶不得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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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分配土地
(一)抽籤戶分配土地之順序確定者,列為分配戶。本府得視作業需
要分梯次辦理土地分配,並通知分配戶按指定時間檢附第十一
點第
(一)款規定文件,依序選擇分配土地。
(二)分配戶選擇分配區塊土地時,應按該分配區塊之配地進行方向
依序選定,不得跳配。先順序之分配戶選擇確定後,後順序之
分配戶僅得就賸餘之土地選擇分配。
(三)分配戶得將應領抵價地之權利價值分開選擇兩個以上之分配區
塊。但其於各擬選擇分配區塊之權利價值,不得小於各該分配
區塊之最小分配面積所需之權利價值,且該分配區塊賸餘土地
不得小於最小分配面積。
(四)分配戶選擇分配區塊及位次經本府審核確定後,當場由工作人
員依分配戶應領抵價地之權利價值,除以選擇分配區塊評定區
段徵收後地價,計算其領回抵價地之面積。領回抵價地之面積
應以平方公尺為單位計算至小數點以下二位,第三位以下四捨
五入,因尾數四捨五入所產生之差額地價,不予相互找補。
(五)分配戶經唱名三次未到場,亦未委任代理人代為分配,或未依
規定檢附應備文件者,由次一順序分配戶繼續分配。當梯次分
配土地未結束前,遲到之分配戶於完成報到程序後,應俟正在
分配之分配戶分配確定,再依其土地分配順序辦理分配。
(六)未依指定梯次辦理分配者,由本府擇期通知就賸餘土地選擇分
配;經通知後仍未依指定時間辦理分配者,由本府就賸餘土地
逕為分配。
(七)分配戶應領抵價地之權利價值應全部分配完竣。但有下列情形
者,得俟全部梯次分配土地結束後,依第十點第(一)款規定
與他人未分配之權利價值申請合併分配:
1.分配土地後賸餘之權利價值未達賸餘可供選擇分配區塊之最
小分配面積所需之權利價值。
2.依分配順序選擇分配土地時,其全部應領抵價地之權利價值
未達賸餘可供選擇分配區塊之最小分配面積所需之權利價值
。
(八)分配戶依前款規定申請合併分配者,依下列方式辦理:
1.無法自行合併者,由本府予以協調合併。分配戶不同意本府
協調結果時,按其賸餘權利價值改算回原徵收補償地價發給
現金補償。
2.全部賸餘權利價值合併後,仍未達可供分配區塊之最小分配
面積所需之權利價值時,按其賸餘權利價值發給差額地價。
但抵價地分配完竣後,仍未配得土地之分配戶,按原徵收補
償地價發給現金補償。
3.合併後權利價值已達可供分配區塊之最小分配面積所需之權
利價值時,由本府擇期辦理下次抽籤及分配土地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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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調整分配
(一)每一分配區塊辦理土地分配至賸餘土地面積在三十平方公尺以
下者,該賸餘土地得一併增配予最後分配之分配戶,並由該分
配戶依土地徵收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按評定區段徵收後地價繳
納差額地價。分配戶拒絕接受時,應放棄該分配區塊,另外選
擇其他分配區塊辦理土地分配。
(二)每一分配區塊辦理土地分配至賸餘土地面積超過三十平方公尺
者,該分配區塊應保留最後一宗最小分配面積,分配戶得就所
賸面積予以分配或另外選擇其他分配區塊。但所賸面積未達最
小分配面積者,應改於其他分配區塊依第十二點規定辦理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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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公告及通知
(一)抵價
(二)本府應將土地分配結果圖冊於本府公告處所、北投區公所、士
林地政事務所公告三十日,同時通知受分配之土地所有權人及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申請於發給之抵價地設定抵押
權之抵押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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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差額地價之繳納或領取
(一)土地所有權人實際領回抵價地之面積超過或小於應領抵價地之
面積時,應按評定區段徵收後地價繳納或領取差額地價。
(二)土地所有權人領回之抵價地,經地籍測量後之面積與分配結果
不符時,其面積差距達零點五平方公尺以上者,由本府收取或
發給差額地價;面積差距未達零點五平方公尺者,免發給或繳
納地價款。但土地所有權人請求發給者,應自所有權登記完竣
之日起五年內提出申請,由本府發給差額地價。
(三)土地所有權人應繳納之差額地價,經本府通知限期繳納,逾期
未繳納者,由本府就超過應領抵價地面積換算其應有部分,囑
託士林地政事務所於土地登記簿加註未繳清差額地價前,不得
辦理所有權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字樣,並得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四十六條規定,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四)土地所有權人應領取之差額地價,逾期未領取者,依法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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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土地登記
(一)抵價地分配結果公告期滿後,由本府囑託地政處依評定區段徵
收後地價辦理地價登載事宜(副知稅捐稽徵處北投分處),並
囑託士林地政事務所辦理抵價地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登記完畢
後應通知土地所有權人領取權利書狀。
(二)經本府核准依土地徵收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申請於發給之抵價
地設定抵押權者,土地所有權人及抵押權人應於本府規定期限
內,繳交重新設定抵押權登記之土地登記申請書、契約書、身
分證明等相關應備文件,由本府囑託士林地政事務所辦理抵價
地所有權登記時,併同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逾期未繳交者,
本府應俟其提出後,再囑託辦理登記。
(三)本府於囑託辦理抵價地所有權登記前,如土地所有權人死亡,
其繼承人得出具繼承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府申請以繼承人名義
辦理登記;經本府核准者,由本府逕行囑託登記並通知稅捐機
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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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土地點交及接管
(一)抵價地所有權登記完畢後,本府得視區段徵收公共工程施工情
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按指定時間出具身分證明文件親自到場
接管;因故不能到場者,得委任代理人出具委任書、代理人身
分證明文件及印章到場接管。
(二)土地所有權人未按指定之時間到場,亦未委任代理人到場接管
者,視同已接管,應自負保管責任,如有遭人占用或傾倒廢棄
物等情形,應由土地所有權人自行處理,不得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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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會場秩序之維護
(一)由本府函請政風及警察等相關機關派員協助維護會場秩序。
(二)參加抽籤及分配土地之土地所有權人應接受工作人員服務引導
,如有違法作弊或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式妨害抽籤及分配
土地之進行者,移請司法機關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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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本要點所需之各項書、表及圖說,由本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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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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