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違反不動產估價師法(以下簡稱
本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裁罰事件,依法為妥適而有效之裁處
,建立執法之公平性,以期減少爭議及行政訴訟之行政成本,提升公
信力,特訂定本裁罰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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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罰法規定有關不罰、免罰與裁處之審酌加減及擴張參考表:
(圖表請參閱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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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府處理違反本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如下表:
(圖表請參閱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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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前點所列統一裁罰基準如因情節特殊而有加重或減輕處罰之必要者,
本府得於裁處書內敘明理由,於法定罰鍰額度內處罰,不受前開統一
裁罰基準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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