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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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市長之命,綜理局
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員工;置副局長一人,襄理局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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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下列各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 綜合行銷科:重大施政及觀光等相關事項之行銷。
二 觀光發展科:觀光政策規劃與發展、會議展覽業務推廣等事項。
三 觀光產業科:觀光產業輔導、觀光遊憩管理等事項。
四 城市旅遊科:旅遊行程規劃與推廣、市政建設參觀及旅遊服務中心
與所轄展館經營管理等事項。
五 媒體出版科:行銷書刊之編撰、發行及媒體聯繫、服務等事項。
六 媒體行政科:平面媒體業、錄影節目帶業、電影片映演業及有線電
視系統業等輔導與管理事項。
七 視聽資訊室:視聽資料之攝影、製作與管理及資訊業務規劃、維護
與管理等事項。
八 秘書室:研考、文書、印信、檔案、事務、採購、出納、法制及不
屬其他科、室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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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科長、主任、秘書、技正、專員、編審、
股長、輔導員、管理師、科員、技士、技佐、助理管理師、助理員、辦
事員及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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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科員及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
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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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及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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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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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之下設臺北廣播電臺,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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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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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長出缺,繼任人選未任命前,由臺北市政府派員代理。
局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 副局長。
二 主任秘書。
三 專門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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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局務會議,由局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
召開臨時會議,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 局長。
二 副局長。
三 主任秘書。
四 專門委員。
五 臺北廣播電臺臺長。
六 科長。
七 主任。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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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局擬訂,報請臺北市政府
核定;乙表由本局定之,報請臺北市政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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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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