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9月09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規定訂定之。

  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市長之命,綜理局
  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員工;置副局長一人,襄理局務。

  本局設下列各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  綜合行銷科:重大施政及觀光等相關事項之行銷。
  二  觀光發展科:觀光政策規劃與發展、會議展覽業務推廣等事項。
  三  觀光產業科:觀光產業輔導、觀光遊憩管理等事項。
  四  城市旅遊科:旅遊行程規劃與推廣、市政建設參觀及旅遊服務中心
      與所轄展館經營管理等事項。
  五  媒體出版科:行銷書刊之編撰、發行及媒體聯繫、服務等事項。
  六  媒體行政科:平面媒體業、錄影節目帶業、電影片映演業及有線電
      視系統業等輔導與管理事項。
  七  視聽資訊室:視聽資料之攝影、製作與管理及資訊業務規劃、維護
      與管理等事項。
  八  秘書室:研考、文書、印信、檔案、事務、採購、出納、法制及不
      屬其他科、室事項。

  本局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科長、主任、秘書、技正、專員、編審、
  股長、輔導員、管理師、科員、技士、技佐、助理管理師、助理員、辦
  事員及書記。

  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科員及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
  計事項。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及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本局之下設臺北廣播電臺,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局長出缺,繼任人選未任命前,由臺北市政府派員代理。
  局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  副局長。
  二  主任秘書。
  三  專門委員。

  本局設局務會議,由局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
  召開臨時會議,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  局長。
  二  副局長。
  三  主任秘書。
  四  專門委員。
  五  臺北廣播電臺臺長。
  六  科長。
  七  主任。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局擬訂,報請臺北市政府
  核定;乙表由本局定之,報請臺北市政府備查。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