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有線廣播電視系統費率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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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保障收視民眾權益,促進有線電視產
    業健全發展,爰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設立臺北市(以
    下簡稱本市)有線廣播電視系統費率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審議、核准本市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以下簡稱系統經營者)申
    報之收視費用,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置委員十一人,由委員互推一人為召集人,委員依下列方式產生
    ,報請市長聘(派)兼之;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一)消費者團體代表二人:由消費者保護相關協會團體推派。
  (二)律師代表一人:由律師公會推舉一人。
  (三)會計師代表二人:由會計師公會推舉二人。
  (四)傳播、財經、會計專家學者三人:由本府聘請對有線電視產業或
        相關領域具學識素養或經驗人士擔任。
  (五)政府代表三人:由本府指派之。

三、系統經營者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及施行細則第三十三
    條規定,應於每年八月一日起一個月內向本會申報收視費用,並應提
    出下列文件:
  (一)各項費用之計算方式及調整幅度。
  (二)成本分析及投資報酬率計算書。
  (三)上一年度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前項收視費用及文件得由業務主管機關完成初審後,送請本會審議。

四、本會議決之收視費用,由業務主管機關依有線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第
    三十三條規定,於每年十一月底公告。

五、本會開會時,得請相關單位及學者專家列席。於審核系統經營者申報
    之收視費用時,應邀請申請者、相關產業代表及消費者團體代表列席
    說明。但應於表決前退席。

六、本會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之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
    之。

七、本會置發言人一人,由召集人指派委員一人兼任,負責對外發言;置
    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觀光傳播局(以下簡稱觀光傳播局)主管人員
    兼任之,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會業務;置幹事二至三人,由主計處
    、觀光傳播局遴選適當人員派兼之,協助執行秘書處理業務。

八、本會視實際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
    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九、本會除發言人外,參與會議人員對會議內容及收視費用負有保密義務
    。

十、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本會委員與會前就系統經營者申報之財務報表資料文件提出書面審查
    意見者,得以其所審查之系統經營者家數核算,另支領審查費。

十一、本會所需經費,由觀光傳播局相關預算支應。

十二、本會審議作業要點由業務主管機關擬訂,報請市長核定之。

十三、本要點自函頒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