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軍人公墓葬厝申請須知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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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葬厝區分:
    葬厝區分為遺骸土葬及靈骨寄厝兩種。土葬安葬於墓園之墓穴,靈骨
    寄厝於忠靈堂納骨室。

二、服務對象:
  (一)現役軍人亡故,合於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葬厝於軍人公墓。
        1.作戰亡故。
        2.因公殞命。
        3.因病亡故。
        4.意外亡故。
  (二)榮民亡故者,得申請葬厝於軍人公墓。
  (三)合於前述條件之對象,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葬厝於軍人公
        墓。
        1.判處死刑者。
        2.在監死亡者。
        3.逃亡中死亡者。
        4.自殺死亡者,但自殺原因純正,經撫卹有案者,不在此限。
        5.有玷辱軍人榮譽致死者。
        6.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
  (四)現役軍人或榮民亡故,以骨灰安厝為原則,如申請土葬,現役軍
        人以陣亡、公殞或領有陸、海、空軍勳獎章者為限;榮民以對國
        家建有功勳,領有陸、海、空軍勳獎章者為限。

三、申請手續:
  (一)現役軍人部份:
        1.由所屬單位(營級以上或相當單位),或由所屬團管區司令部
          向本市軍人公墓管理所申請者:
         (1)備函檢附死亡軍人申請葬厝名單(冊)、團管區司令部死亡
            通報。
         (2)經核准後發給葬厝核准單,並於卅日內持葬厝核准單辦理葬
            厝。
        2.由遺族或親友申請者:
         (1)申請人攜國民身分證及印章至本市軍人公墓管理所,索取葬
            厝申請表乙份填妥。
         (2)檢附團管區司令部死亡通報,經核准後發給葬厝核准單,並
            於卅日內持葬厝核准單辦理葬厝。
  (二)榮民部份:
        1.由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及所屬榮民之家、榮民醫
          院、榮民事業或服務機構申請者,比照前款「現役軍人由單位
          申請」之規定辦理。
        2.由其遺族或親友自行申請者,應檢附榮民証(影本亦可)、死
          亡證明書,比照前款「現役軍人由遺族或親友申請」之規定辦
          理。
        3.經核准遺骸土葬者,於申請時將土葬所須費用劃撥入本市軍人
          公墓管理所指定之郵局劃撥帳號,並持劃撥證明單影本赴該所
          辦理,俟該墓穴全部完工後,由該所統一交付營造廠商。

四、處理程序:如流程圖。

五、規定事項:
  (一)軍人公墓墓園區分為現役及榮民墓園,分別劃分墓區、墓穴並編
        號管理,申請合於土葬者,由軍人公墓管理所指定墓區穴依序安
        葬,不可任意選擇或要求更動。
  (二)經許可遺骸土葬或靈骨寄厝者,應於靈柩(骨)移往安厝前,請
        妥為封棺(罐、罈)。
  (三)已葬厝於他處之棺木遺骸,不得遷入軍人公墓。
  (四)靈骨寄厝忠靈堂,一律免費,不收任何費用。
  (五)現役軍人之土葬,其墓穴開壙、造墳(碑)、美化等費用,由市
        政府按年編列預算負擔。榮民葬厝自費負擔,其金額依年度工程
        招標後每座墓穴之單價計算。造墳工程由軍人公墓管理所招標統
        一辦理,不可自行施工。
  (六)軍人公墓之規畫,具有悼念忠烈、民眾遊憩及觀光之多元化目標
        ,故造墳、造碑、造景,均有統一之模式,無論自費或免費,均
        不可標新立異,要求變更質材、形狀或規格,以維護景觀。
  (七)軍人公墓備有標準型骨灰罐及撿骨罈,免費供遺族領用,但靈骨
        安厝前,須經軍人公墓管理所驗證,不符者應予追繳。
  (八)遺族得在忠靈堂舉行安靈或家祭,並得依其宗教信仰之儀式行之
        ,惟祭品須自備。
  (九)遺族祭祀,請依軍人公墓管理所葬厝服務時間辦理。
  (十)遺骸土葬者,須於十年內撿骨裝罈,安厝於忠靈堂,十年屆滿,
        經通知仍未辦理撿骨或無遺族受理者,由軍人公墓管理所依規定
        代為處理。

六、其他:
  (一)軍人公墓管理所受理葬厝服務時間為上午八時卅分至下午四時卅
        分止。
  (二)軍人公墓管理所地址:臺北市南港區研究院路三段一三0號。服
        務電話:(0二)二七八五一六八六、(0二)二七八五一六八
        七。郵撥帳號:一二二二二六九-二,戶名:臺北市軍人公墓管
        理所。